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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中天中华史17:大宋革新_易中天【完结】(28)

  先说抓人。

  宋代的缉捕机构很多。县一级的是尉司,相当于现在的县公安局。尉司长官叫县尉,相当于县公安局长,一般由文臣担任,个别时期和地区用武官。此外,如派往全国各地的巡视员、中央监察机关御史台、最高法院大理寺、qíng报部门皇城司,以及禁军司令部,也都有逮捕权。

  这毫不奇怪,因为维护政权从来就是首要的。上述单位也并不只是抓些毛贼,更重要的还是缉私和防止谋反。既然如此,就不能单靠公安机关,必须让相关部门各显其能。

  但,有权抓人的,无权审,更无权判。审讯和判决另有专门的机构。审讯叫鞫,读如居;定案叫谳,读如厌。所以审讯机关叫鞫司,也叫推司,狱司;判决机关叫谳司,也叫法司。尉司、推司、法司是三个部门,分别拥有逮捕、审讯和判决三种权力之一种,共同构成办案全过程。

  这就有点像唐代的三省制:中书出令,门下审核,尚书执行,每个部门都只负责其中一个环节。这种将一个流程分为三段,然后各司其职的制度,无疑是为了防止决策错误和以权谋私,只不过唐代用于行政,宋代用于司法。

  那就再来看缉捕之后的审判。

  一般案件的审理在县,原则之一是重证据轻口供。仁宗嘉祐年间,鄠县(鄠读如户,今陕西省户县)县民某甲借哥哥某乙房子住,在地下挖出了铜钱。某乙的儿子某丙声称那铜钱是父亲埋的,到县衙起诉,主张权利。

  此事死无对证,知县左右为难,不知该怎么判。

  后来成为北宋理学奠基者之一的程颢(读如浩),当时正好担任鄠县主簿,相当于县政府秘书长。于是,他接过案子询问原告:你父亲埋铜钱,是在什么时候?

  某丙答:四十年前。

  程颢(1032—1085),字伯淳,世称“明道先生”。嘉祐年间进士。哲学家、教育家、诗人,北宋理学的奠基者之一,与程颐并称“二程”。

  程颢当庭出示证据说:我朝钱币流通于市面,一般不过六年左右,之后便使用新钱。这些挖出的铜钱,铸造时间却在你父亲埋钱的好几十年前,请问做何解释?

  某丙不得不承认是妄诉。

  当然,程颢审理的是一桩民事案。如果是刑事案,则不但要重证据,而且要重程序。

  按照制度,缉捕部门抓住犯罪嫌疑人以后,自己是不能定罪的,必须jiāo给审讯机关。审讯机关至少要设立两个法庭,审讯两次。一审验明正身,核定证据,录下口供等等,叫推勘。二审接到案卷,必须从头到尾重新再问一遍,叫录问,也叫虑问、虑囚。

  宋代司法高度重视二审。如果是州府一级的二审,必须到邻州借调法官。如果是死刑案,必须由正副长官会同其他官员集体讯问,叫聚录。如果二审在京师,则由御史台派人审理。二审法官还必须向被告宣布:你有权喊冤。

  事实证明,这很有必要。仁宗时期,洪州(今江西省南昌市)破获一起纵火案,犯罪嫌疑人在一审供认不讳,二审法官张奕却不肯轻信。他问被告:你是如何作案的?

  被告答:用瓦罐装着火种,点燃竹子放火。

  张奕问:你的作案工具呢?

  被告答:埋在某处。

  张奕前往查看,果然发现了这两样东西。张奕说:纵火发生在三年前,瓦罐和竹子却是崭新的,不可疑吗?

  结果查明,这是一起冤案。

  冤案是如何制造的?主谋和胁从都是谁?他们后来受到了怎样的惩罚?对不起,没有记载。但可以肯定,按照宋代司法制度,那位一审法官是要被追究责任的。[4]

  二审如果没有发现问题,被告也不喊冤,就jiāo给判决机关定谳。程序则有四道:先由一位法官找出适用法律,叫检法;再由另一位法官写出判词,叫拟判;然后再由同级官员组成合议庭,审核;最后由长官认可,签署判决书。

  在上述过程中,推勘、录问和检法的官员,是绝对不能见面的。如果见面,各打八十大板。被告不服判决,三年之内都可以上诉。临刑时如果本人或家属喊冤,就要另派法官重审。人犯享有的法定翻案权,北宋三次,南宋五次。

  太宗皇帝就亲自受理过这样的案子。

  击鼓鸣冤的,是开封市民王元吉之妻。元吉被诬告毒死继母,入狱后屈打成招。此案由于陛下亲任大法官,很快就查明真相。主审法官和作伪证的法医受到处分,直接责任人则被带到御前。皇帝说:你是怎么刑讯bī供的?在你身上也来一遍吧!结果那家伙刚一受刑,便鬼哭láng嚎。

  于是太宗对宰相们说:京城尚且如此,何况州县?[5]

  《宋刑统》是两宋判决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也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一部刊行的成文法。图中的“问曰”、“答曰”、“议曰”展示了判例的重要xing。这里选取的案例关于任官和侍奉亲老的取舍问题,反映了礼与法的冲突和处理。

  他还说:朕恨不能亲决四方之狱。[6]

  事实上,这位皇帝平反的错案恐怕不比包拯少。更难得的是,赵宋官家清醒地意识到,司法公正才能得人心,得人心才能治天下,因此下决心健全法制,重视程序。

  如此说来,太宗之后,该没有冤qíng了吧?

  对不起,有的。狄青之死就是。

  [1]见《水浒传》引首。

  [2]以上见《宋史·包拯传》。

  [3]这个观点见王云海主编《宋代司法制度》。以下无另注者,均见该书及其所引各历史文献。

  [4]此案见《苏魏公文集》卷五十八《张君墓志铭》。主人翁张奕在王云海主编《宋代司法制度》中写作张亦。

  [5]见《宋史·刑法志二》。

  [6]见《宋史·刑法志一》。

  狄青之死

  狄青出现在战场,总是戴着铜面具。[7]

  没人真正知道这是为什么,所有解释都是猜测。通常的理解是为了吓唬对手,因为同时还要披头散发。问题是狄青之锐不可当足以让人闻风丧胆,那又何必多此一举?

  所以,也有人说是他长得太俊。

  这是有可能的。狄青的儿子狄咏就漂亮之极,被时尚界称为“人样子”。宋哲宗为自己挑姐夫,也说要长得像狄咏那样才行。还有人说,狄青在军中服役时,由于两手如玉而让长官大为惊诧。倘若如此,对敌人确实没有威慑力。[8]

  相反的意见是遮丑。宋代为了社会安定,常常将无业游民和犯罪分子编入行伍,狄青就是其中之一。所以他的脸上跟宋江、林冲一样,也有“刺配军州”的印记。

  刺配是因为代兄受过。当时他哥哥狄素在河里打架淹死了一个人,十六岁的狄青却对村gān部说:人是我杀的,死没死还不一定,让我救了再说。于是将这家伙倒提起来,那倒霉鬼在吐出许多水以后,居然重返世间。[9]

  这就是杀人未遂了。因此脸上刺字,送入地方军。

  当然,也有人说此事仅仅因为参军,与犯法无关,因为当时的军人都要刺字。但不管怎么说,脸上有那印记总归是不体面的,就连某jì女在劝酒时也叫狄青为“斑儿”。还有文官公然取笑他,说狄大人那两行字越来越好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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