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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生意气_易中天【完结】(58)

  “杀人偿命,借债还钱”,就是这个道理。

  问题还不仅仅在于“惩罚”,更在于“制止”。一个杀人犯的生命权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他还可以继续杀人,继续任意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当然,我们可以把他关起来,不让他再去杀人。但关要关得住。这个人,完全有可能越狱这就意味着还有更多的生命权被剥夺;就算关得住吧,那些先前被杀的人呢?就白杀了?如果某个人可以白杀,岂非所有的人都可以白杀?天赋人权又从何说起?剥夺杀人犯的生命权,等于说社会有权剥夺某些人生命的权利,则人权并非天赋;不剥夺杀人犯的生命权,就等于说他享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利,人权同样并非天赋。天赋人权,是不是有点问题?

  事实上,没有哪一种权利是天赋(上帝赋子或自然赋予)的,包括人权。一个人,只要父母把他生下来,就天然或当然地享有人权或生命权,那是扯淡。如果生在野地里,只怕就没有。即便生在人类社会,也要看那社会讲不讲人权。不讲,也没有。就算是讲人权的社会,这权利也不是天赋的,而是社会赋予公众约定的。任何权利都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约定,任何约定也都只对参加者有效。你不参加某个协会或俱乐部,你就不能享有这个协会或俱乐部会员的权利。人权就是人类社会这个“协会”或“俱乐部”会员的权利。前提则是你必须参加或不能退出人类社会。

  也就是说,你必须“在场”。

  既然如此,为什么我们还要说“退场”是每个人不可或缺的权利,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呢?就因为人权不是自然权利。自然权利是无可选择的,社会权利则可以选择,也必须选择。因为它是人与人之间的约定。没有选择的约定其实是无效的,没有了自由的选择则不是选择。选择是约定的前提,自由则是选择的前提。

  所以,自由是约定的前提的前提,没有自由的约定同样无效,甚至根本不能叫做“人的约定”。这样,人权作为人与人之间最重要的一种约定(也可以说是“根本大法”),就决不能反对和背离自由原则,更不能取消人的自由。退场既然是人的自由选择,就不能不规定为人权的基本内容。人权,无论它对个人做怎样的限制(没有限制的权利同样不是权利),也不能限制心灵的自由和意志的自由(一旦限制,人权自身的依据就会被颠覆了),这是人权的“底线”。唯其如此,隐私权、思想权和言论权,才是人的基本人权。

  不过,无论我们可以怎样退场,有一个“场”是永远不能退的,这就是人类社会。因为一旦退出人类社会,就不是人,也就无所谓人权了。这也是一根“底线”。可见,无论对社会而言,还是对个人而言,人权都有所限制。所以,任何人权都是“有限人权”。

  这也并小奇怪。自由,从来就是以不自由为前提的。至少是,一个人,只要选择了自由,就不能想自由时自由,不想自由时不自由了。同样,你也不能想讲人权时讲人权,不想讲人权时就不讲。这就是限制,也就是代价。

  人权不但不是无限的,它也不是无偿的。权利从来就同时意味着义务,没有相关义务的权利我们还没有听说过(如果有,那才可怕),人权也一样。你要享有隐私权,你就不能窥探他人的隐私;你要享有言论权,你就不能限制他人的言论;你要享有思想权,你就不能不准他人思想。而且,当他人的隐私权、思想权和言论权受到侵犯时,你还有义务为之捍卫。因为你倘若不捍卫他人的这些权利,你的这那权利也同样得不到保障并无法享有。这就是“付出”,就是“补偿”。所以,任何人权都是“有偿人权”。

  那么,一个刚刚出世的婴儿,什么义务都没有尽,难道就没有人权吗?他的生命权难道不是“本来就有的”吗?如果说一个婴儿什么都没有付出因此就不享有人权,就等于说婴儿是可以随便屠杀的了。婴儿也享有生命权、这当然没有问题。但这并不等于说他的人权是天赋的和无偿的,顶多也就如赵汀阳所言,只能说是“预付的”。可以预付,是人权的特殊xing,而且事实上人权总是预付的,却也仅仅只是可以预付而已。“预付”并不等于“无偿”,更不等于可以“赖账”,就像借债必须还钱一样。当他具有了“偿还”能力时,他就必须“付款”。如果他拒绝尽自己的义务,他就会丧失人权,包括预付的部分。而且,这种丧失,还要以“自动弃权”论。也如赵汀阳所言,人权几乎是不劳而获的,却决不是不劳而享的(《有偿人权和做人主义》)。

  当然,个人,终身好吃懒做,什么贡献都没有,我们也不能像宰猪样杀了他。

  但这同样不意味着他的人权是天赋的和无偿的。我们不能杀了他,是基于这样个全社会的共同约定:为了尊重和保障我们每个人自己的生命权,必须尊重和保障任何其他个人的生命权。同时,这个人也必须遵守全社会的共同约定,不能侵犯和剥夺他人的生命权。说到底,他的人权仍是约定的和有偿的。

  十一为谁做人

  实际上,没有哪一种权利是天赋的,也没有哪种权利是无条件赋予的。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就人权而言,最起码,你得承认你是人类社会的一员,并遵守人类社会共同约定的一些最基本的“游戏规则”吧?也就是说,必须做人,才能享有人权。不做人,不但无权享有,也没有必要。不打球,要发球权有什么用?

  不做人,要人权于什么?人权,其实也就是“做人的权利”。

  所以,人权问题,也就是做人问题。

  没有人是天生的。天生的、自然状态的人,只能叫做“人科动物”,不能叫“人”。我们通常所说的人(即人学意义上的人),都是“做”出来的。中国传统社会(或者说旧社和旧文化)的错误。做人”也并不在于主张做人,而在于“为别人做人”。

  人,为别人做,还是为自己做,这很重要。

  为自己做人,是真实的,也是负责任的。因为这件事不是别人要他做的,而是他自己要做的。他所做的一切,都出自他的自由意志,是他自由选择的结果,不由他自己承担后果又该找谁?这当然有风险。万一没做好,怎么办?所有的恶果,岂非都得自己吞下去?但承担这样一种风险,是值得的,起码可以使我们比较有责仟心。更重要的是,只有承担这样一种风险,即付出这样一个“代价”,我们才能真正地享有人权。人权作为一种“做人的权利”,归根结底只属于每个人自己;而每个人要求获得和享有这种权利,又归根结底是为了让自己活得像个人,使自己成为真正的人。这是任何人都无法替代的事,正如我们不能代替别人去生活,去死。如果你自己不想活了,别人又怎么能让你活下去?如果你自己都不想做人,别人又怎么能赋予你人权?一个东西,如果自己存心不要,别人是没有办法的,何况它原本要靠自己去争取?当然,不是说一个人只要为自己做人,就会享有人权了。但如果一个社会所有的人都不为自己做人,这个社会就一定不讲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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