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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国的终结_易中天【完结】(23)

  事实上最后的结果也是糜烂。大清帝国的最后一百年,仍是不可避免地陷人内外jiāo困。他们自己就是"胡人",不能指望再有"胡人"来帮助。更何况,这一回来打咱们的,是英吉利人、法兰西人、德意志人、俄罗斯人和日本人。他们虽然比"夷狄"还要"夷狄",却已经不再是"蛮族",而是"列qiáng"。这回,轮到慈禧太后和光绪皇帝跑到西边去打猎(两宫西狩)了,和当年唐玄宗的仓皇出逃一模一样。

  王朝气数,何以如此?

  看来,我们还必须对帝国制度作进一步的分析,看看帝国是怎样一天天烂下去的。

  第三章 伦理治国 一 非法之法

  帝国的麻烦在于集权,集权的麻烦在于皇帝。

  我们知道,帝国就其发展趋势而言,并不是一般的集权,也不是一般的中央集权,而是集天下之权于一人。这个人,就是皇帝。从汉的削藩,到明的罢相,帝国不断集权的过程,其实就是不断加qiáng皇权的过程。所以汉武帝要另立内朝,宋太祖要收回兵权,清雍正要再设军机,也就是不允许有任何威胁到皇权的可能。这就常常使人误以为帝国实行的是人治,即皇帝的"一人政治"。这种观点,在学术界和民间都有很大市场。

  但这并不是事实。

  中国历史上的皇帝人数不少,却未必都在当家作主。比如东汉皇帝十三个,成年践???的只有两个,即光武帝刘秀和明帝刘庄。剩下十一个弱冠登极的,献帝刘协明摆着是傀儡,可以不算,只有十个。这十个当中,没有活到十岁的又有四个。其余六个,真正有所作为的,只有章帝刘???,其他不是享国日短,就是形同虚设。然而章帝之后,献帝之前,东汉还有一百零一年寿命。如果大权独揽的必须是皇帝,请问这一百多年如何维持?又比如,明代万历皇帝朱翊钧,也是孩提时代继位的。成年以后,又多年不理朝政。如果帝国的制度就是皇帝的"一人政治",请问这四十多年怎样度过?

  其实,中国古代的政治家们几乎从来就没有赞成过人治。不可否认,中国古代确实有"重人轻法"的思想。因为再好的法,也要人来执行。人不行,法再好,也不顶用,这就叫"有治人无治法"(只有能治理国家的人,没有能治理国家的法)。但,再好的人,也要死。人一死,他的政治也就结束,这就叫"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简称"人亡政息"。国家要长治久安,当然不能寄希望于此。何况,人有善恶贤愚,并不都是"治人"。即便是智者贤人,也百密难免一疏,千虑难免一失。如果将国家的生死存亡系于一人之身,岂不危险?因此,人治的方式只能是特例,不能是常规。它往往发生在动乱时期和帝国前期。因为那时国家纲纪败弛,百废待兴,非得有超qiáng人物来力挽狂澜不可。但,正如"马上得天下,不能马上治天下",人治可以开国,却不能治国。单靠个人的魅力和威望来治理国家,是靠不住的。实际上,"任人任法,皆言治也"(王夫之《 读通鉴论》 卷三),帝国不可能单纯地只讲"人治"。

  人治是部落时代的产物。在部落时代,一个人成为领袖,成为管理者,靠的是他的个人魅力和能力。正因为他能力高qiáng,又公正廉明,所以大家自愿服从他的领导,这就是柳宗元《 封建论》 中所谓"就其能断曲直者而听命焉"。这时,领袖们得到的,是那种发自内心的尊敬。社会服从的,也是他们的个人意志和个人决策。这就是"人治"。

  邦国是由部落国家和部落国家联盟过渡而来的半成熟国家形式,因此也部分地保留了人治的遗风。尤其是在chūn秋战国,天下大乱,礼坏乐崩,群雄并起,逐鹿中原。普天之下,没有一个绝对的权威,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度。要把族群凝聚起来,存亡继绝,卫国保家,确实需要领袖人物个人的能力和魅力。因此,那也是一个英雄辈出的时代。甚至直到秦末,都如此。读中国史,前面的故事总是比后面的好看,道理就在这里。实际上,在一个"小国寡民"的社会里,人治未必就不好。只要那人是"治人",效果可能比法治还好得多。

  帝国时代却不能再靠人治,因为帝国是完全的、成熟的国家形式。国家与氏族有三点不同。第一,氏族按照血缘来划分族民,国家按照地区来划分国民。第二,氏族靠个人魅力和威望来管理社会,国家则靠公共权力。第三,氏族处理事务、平息纠纷的依据是风俗习惯,国家的依据则是法律。这是恩格斯在《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一书中告诉我们的。由于凭借的是公共权力和法律,因此,帝国一个最微不足道的蕞尔小吏,也可能拥有比氏族社会全部机关加起来还大的权威。但也正如恩格斯所说:"文明时代最有势力的王公和最伟大的国家要人或统帅,也可能要羡慕最平凡的氏族首长所享有的,不是用qiáng迫手段获得的,无可争辩的尊敬。"这就是氏族与国家的区别。

  秦汉及其以后的历代帝国基本上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尤其是第一条。所谓"以郡县代封国",其实就是"以地区代血缘"。人民不再是按照血缘关系来区别和划分的"部落族民"和"邦国子民",而是统属于帝国并按照地区(郡县)来管理的"编户齐民"。这样一来,秦汉以后的中国,就该是法治的社会了。因为个人的威望消失之后,管理者、领导者或统治者所能依仗的,便只有权力;所能依据的,则只有法律。而且,正如恩格斯所说:"由于这种法律,他们就享有特殊神圣和不可侵犯的地位了。"(《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据此,帝国实行的应该是法治。

  然而,也只是"应该"而已。

  表面上看,中国早就有"法",帝国也从来就有"法"。它有法律(律条),有法典(典籍),有法官(廷尉),有法院(刑部),有法网(皂吏)、有法场(刑场),有法堂(衙门),还有主张"依法治国"的学派(法家),俨然也是"法治之国"。可惜此法非彼法。中国古代的法律,与其说是"法"(约法),不如说是"律"(刑律)。它的主要任务,是规定官民人等但有作jian犯科当如何处置,另外也对民事纠纷提出一些处理方案。至于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不讲的。再说那时也没有"公民"这个概念,只有"臣民"。臣民就是臣服之民。不臣(包括犯上作乱,也包括偷jī摸狗),就要治罪。要治罪,就要有个尺寸。于是有"法"。显然,依照这样一些刑律来治国,也与其说是"法治",不如说是"律治"。

  这就与真正意义上的法和法治相去甚远。真正意义上的法,是"全民约法",即有着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的全体公民(或其自由自愿选出的代表)通过充分讨论、民主协商和相互妥协,制定的一种必须共同遵守的"社会契约"。这样的东西,在中国传统社会是从来没有的。邦国时代也好,帝国时代也好,都没有公民,也没有什么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人与人之间,是人身依附关系。子依附于父,妻依附于夫,下级依附于上级,所有的人都依附于皇帝。皇帝"口衔天宪",他的话就是法律,哪来的什么"全民约法"?就连刘邦的"约法三章",也不过是一方定下来由另一方执行的条款,不是双方民主协商的结果,与其说是"约法",不如说是"规定"。这样的法,当然也只能叫做"非法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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