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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国的终结_易中天【完结】(47)

  同样,至尊天子既然没有"反省",帝国的臣民自然也只有"后悔"。而且,当他们后悔时,也都无一例外会把责任推卸到别人身上,或者某些"客观原因"那里。比如阿Q 之所以挨打,是因为后来看见了小尼姑。正如崇祯之所以亡国,皆因"群臣误我",自己是没有责任的。一个人,如果连对自己负责都做不到,又怎么能对国家负责?

  也就只能假负责之名行推卸之实,比如下"罪己诏"。据huáng仁宇先生统计,西汉一代灾变不断。从公元前178 年,到公元前2 年,皇帝为此颁布诏书五十七次。其中可称为"罪己诏"的,宣帝有八次,元帝有十三次,成帝有十二次。但这绝不是负责,而是典型的不负责任和推卸责任。因为在这里,皇帝承担的,是不该他承担的责任。如果地震、洪水、火山爆发等等灾祸异变,是出于皇帝的自由意志,当然该他负责。问题是并非如此。那么,他又下什么"罪己诏"?显然,这种极端负责的背后是极不负责。它甚至不是反省和检讨,而是作秀和炫耀:一是炫耀自己的仁慈本心(因爱民而不惜自责),二是炫耀自己的无私品格(连不该承担的事qíng都勇于承担),三是炫耀自己的特殊地位(只有皇帝才有资格为天灾而罪己)。因此,历代皇帝都不在乎下"罪己诏",也不怕措辞严厉。因为自责得越厉害,炫耀的水平就越高。这就正如他的称孤道寡,越是谦虚,就越是自夸。事实上,一个人如果连地震、洪水、火山爆发等等灾变都能负责,那他不是神又是什么?

  尽管皇帝的这种自责其实极不负责,但至尊天子能够如此痛心疾首,说"四方有罪,罪在联躬",已让广大臣民感激涕零。不要说不敢,就是敢,他们此刻也不忍心再追究皇帝的责任了。于是,帝国的最高统治者就在承担不该承担之责任的同时,规避了真正应该承担的责任--对"天灾"之中"人祸"的责任。事实上,在任何一次自然灾害降临之时,造成巨大损失的原因往往不止于天灾,同时还有人祸,比如预警不力,防范不严,救助不快,指挥不当等等。究其原因,则又往往因于机构瘫痪、官员昏庸、相互推诿、上下隐瞒,甚至贪污腐败(比如将防洪堤修成了"豆腐渣工程") ,因此是典型的人祸。这才真是应该检讨和追究的。然而皇帝自己不说,臣民也不问。在冠冕堂皇的"罪己"名义下,所有的(包括皇帝,也包括那些贪官污吏和昏官冗员的)责任,都被推卸得一gān二净。

  帝国对其责任的规避是全方位的。一方面,它宣布自己承担不该承担之责任,另一方面,又将自己应负之责jiāo给无力负责之人。这就是所谓"天下兴亡,匹夫有责"。这是一直被当作"爱国主义jīng神"来弘扬的说法,也确实体现了士大夫"以天下为己任"的国士jīng神,应该肯定。但我们要说清楚,这种jīng神,民间提倡则可,官方提倡则非;民众说说则可,帝国大讲则非。因为这样一来,就把责任的主体搞颠倒了。其实准确的说法,应该是"天下兴亡,政府有责",或者"天下兴亡,天子有责"。因为这天下不是匹夫匹妇们的,而是皇帝的,或者是以皇帝为代表的统治集团的。皇帝自己"坐天下",却让并不坐这天下的匹夫匹妇们为其兴亡承担责任,天底下哪有这样的道理!

  其实,即便这天下是匹夫匹妇们的(比方说在民主制度下),他们也不必承担责任。民主制的要义是"主权在民",而"主权在民"并不等于"责任在民"。实际上,"人民"和"天道"一样,都是不能问责的。你无法追究作为一个整体概念的"人民"的责任。而且,从法理上讲也不能追究,正如不能追究"天"。天如有罪,"君权神授"的君主制就不正当。同样,人民如有罪,"治权民授"的民主制也不正当。因此,在君主制下,皇帝可以罪己,不能罪天。在民主制下,总统可以罪己,不可罪民(不可以怪罪人民不该选自己当总统)。民不可罪,故"天下兴亡,匹夫无责"。

  事实上匹夫匹妇们也负不了责。一个无权无势连老婆孩子都保护不了的匹夫,岂能担当"天下兴亡"的重责?如果硬要说他们有什么责任的话,那也只是做好自己一份本职工作,比如种好自己的"责任田"。责任与身份必须对称。因此我们只能说,种好庄稼,农民有责;开好机器,工人有责;教好学生,教师有责。因为那本来就是他们的责任。天下与匹夫却不对称,天下兴亡也不是他们的责任,因此不能说"天下兴亡,匹夫有责"。

  当然,天下兴亡,匹夫无责,不等于说民众没有过问国家大事的权利,更不等于主张大家都不关心天下兴亡。但这不能叫"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只能叫"天下兴亡,匹夫有心",或"天下兴亡,匹夫可问"。而且,也只是关心过问而已。至于这天下最后是兴是亡,则不是他们的责任。如果"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居然成了共识,甚至成了事实(比如民众自发地拿起武器保家卫国),那就只能说明该负责的不负责,能负责的没负责。

  该负责任也能负责任的是政府。作为国家政令的制定者和实施者,政府对天下兴亡负有不可推卸之责任。但这里有一个前提,就是授权人自己不行政,就像公司的股东大会不具体管理公司一样。正因为自己不管理,才可以问责于经理。同样,在民主制的国家,人民及其代表不能行政。在君主制的国家,则君主不能行政。因为行政者是要负责的,而负责者是不能问责的。负责人问责,岂非自己问自己?结果必定是既无人问责,也无人负责。这在政治学上,就是所谓"必元首无责任,然后可以责诸内阁"; "必君主无责任,然后可以责诸大臣"。也就是说,必须有负责的(代理人),有不负责的(授权人)。负责的不能问责,问责的不能负责。有人问责,有人负责,才有责任。

  然而帝国制度却与此原理相悖。首先,它的授权人是不可能问责的,因为它的授权人是"天"。天何言哉!天,什么时候责问过它的代理人(天子)呢?尽管"天意"也被解释为"民意"(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但民众又何曾能以"天"自居?不要说他们从来就没有想过要责问"代理人"(皇帝),就是想问也问不了。因此所有的皇帝便都可以毫无顾忌地不负责任。不负责任也是必然的。因为他既没有实际上的负责对象,也没有实际上的问责人,同时也不存在立竿见影的奖惩。再说也奖无可奖(不能再提级别或多发工资),惩无可惩(无法立即将其撤换)。即无奖惩,又无责问,却指望他极其负责,岂非太过天真?

  政府也不负责。因为它的责任和责任关系正如帝国的产权,同样是不明晰的。接受"天意"或"民意"授权的是皇帝,不是帝国政府。皇帝本人在接受了授权以后又亲自行政(至少在理论上和名义上亲自行政,叫做"亲政") ,因此不具备问责权。事实上皇帝也从不向政府问责,只不过将其中个别官员视为"替罪羊"。他们的任务,不是承担"责任",而是承担"后果"。当皇帝需要"平民愤"(也可以理解为"息天怒")时,就会将其中一个或几个撤职查办甚至充军杀头。这其实是"问罪",不是"问责"。人祸的责任依然无人追究,因为那责任归根结底是皇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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