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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禧全传_高阳【6部完结】(469)

  因此,他指示他派去会审的两名工部司官,从中策动,该查的尽快查,该问的尽快问,不断催促,案子的头绪,亦愈来愈清楚。崔尊彝虽有三万多两银子的去向不明,但除此之外,供词中并无牵涉到景廉和王文韶的地方,就事论事,也应该是结案的时候了。

  于是,他首先向麟书接头,因为这一案原派的是他跟潘祖荫查办,从潘祖荫丁忧以后,他就成了唯一了解全案首尾的人,所以也就无形中成了主持全案的人。一谈起来,麟书跟他的意思相同,亦希望早早结束,了却一桩差使。

  “本来早就该结了,只为五爷始终不肯松手。叔平,你是跟五爷一起奏的旨,五爷若是有什么不在道理上的言语,我们不便申辩,要靠你来挡他。”

  这意思是说,如果翁同和能对付得了惇王,案子就很快地可以结束,否则就要拖到惇王无话可说时,才能奏结。

  “好的。”翁同和毅然答应,“我来挡。”

  “除了五爷,咱们现在一共是五个人,得先聚在一起谈一谈,而且也得推出一个主持的人来。”

  “说得是。就在舍间小集好了。那一天?”

  “太匆促了也不必,总得让刑部有个预备。我看过了节挑一天,等我跟张子青、薛云阶谈定了日子,再来奉告。”

  过了端午节,定在五月十三聚集翁家。主客一共只有五个人,正就是奉派查办这一案的五大臣。除了翁同和以外,麟书亦愿意帮景廉、王文韶的忙,阎敬铭着眼在整顿户部风气,张之万深通黄老之学,向来无所作为,一切都推在刑部侍郎薛允升身上。

  薛允升字云阶,西安人,跟翁同和是同年,通籍就在刑部当司官,浮沉郎署十七年,才外放为江西饶州府。看起来仕途蹭蹬,其实倒是大器晚成。这十七年中翻破了律书会典,不但精通刑名之学,而且深谙牧民之道,所以由饶州府扶摇直上,四年工夫当到山西按察使。

  其时正是河南、山西大旱灾,山西从巡抚曾国荃以下,以办赈为第一大事,臬司虽掌一省刑名,但也奉令参与赈务,襄助阎敬铭,综核出纳,点尘不染。第二年以优异的劳绩,调升山东藩司,署理漕运总督。光绪六年内调为刑部侍郎,是潘祖荫极得力的助手。

  云南报销案本来与他无关,由于阎敬铭的保荐,特为派他会办,而张之万毫无主张,所以实际上是由他主办。就律例而论,当然要听他的意见。

  于是薛允升一口气背了八条律例,都是有关贪赃枉法的,背完了又说:“本案科罪,皆以此八条为断,最要紧是这两条:‘官吏因事受财,不枉法,按赃折半科罪’,‘不枉法赃罪,一年限内全完,死罪减二等发落,流徒以下免罪。’”

  后一条大家都明白,也就是潘祖荫“完赃减罪”这个办法的由来。但第一条却颇费解,大都不明白什么叫“按赃折半科罪”呢?

  “是这样的,”薛允升又作解释,“受赃枉法,与虽受赃不枉法,情形不同,前者罪重,后者罪轻,所以‘按赃折半科罪’。话虽如此,所谓折半,另有明文规定。受赃枉法,得赃在八十两以上者绞监候,按照赃折半计算,不枉法受赃,应该在满一百六十两,方处绞刑。而明文规定满一百二十两者绞,照实计算是按赃减三分之一科罪。这是有禄之人……”

  “慢慢,”麟书问道:“什么叫有禄之人?”

  坐在他旁边的翁同和先后当过两次刑部堂官,律例亦相当熟悉,因而代为答说:“月俸米在一石以上者谓之‘有禄人’,不及一石者,就是‘无禄人’。”

  “喔!”麟书又问:“无禄人怎么样?”

  “无禄人枉法受赃一百二十两以上者绞,不枉法只是杖一百,流二千里。”

  “然则现在很清楚了,关键在枉法不枉法。”阎敬铭环视周遭,最后眼光落在薛允升身上。

  “老前辈,”薛允升从容答道,“枉法不枉法,原指刑名而言,律载:‘事后受财不枉断者,准不枉法论’,这个‘断’字,便指断案。象这个报销案,既然都有例案,只能说他引例不当,却不能说他枉法。”

  “既然如此,”阎敬铭慢吞吞地说了句:“都算不枉法。”

  “是!”薛允升重复一句:“只好算他们不枉法。”

  “失入不如失出,庶几见得朝廷仁厚。”麟书看着阎敬铭问:“丹翁意下如何?”

  阎敬铭拱拱手:“我无成见,悉听公议。”

  “那就请云阶主持,按律定罪。”翁同和特别加重语气:

  “悉依律例。”

  “这中间自然也有些斟酌。有的该加重,有的该轻减,也得定个宗旨出来。”

  “轻减只怕不能了。就这样子,惇王已经不肯点点头,再说轻减,他决不肯领衔出奏。”

  大家都觉得麟书的看法不错。为了应付惇王,翁同和提出一个办法,定罪分两种,一种是按律拟定,该如何便如何,不必法外原情,有所增减,一种是一律酌量加重。拟好罪名,请惇王去决定。

  这个办法总算很尊重惇王,足以安抚他的“不平”。接下来便谈到当面复奏该说的话,以及推那个来说。

  “自然是丹翁前辈……”

  “不!”阎敬铭打断翁同和的话说:“不是你,便该子青,何用我来说话。”

  阎敬铭的意思是翁同和是军机大臣,张之万是刑部尚书,论地位、谈职掌,都不该由他发言。这当然带着谦虚的意味,因此,在翁同和以“奉旨会办,与本身职司无关”的说法,再度敦促时,他也就答应了。

  于是刑部在薛允升主持之下,逐一按律例的明文规定,加减定罪。第一张单子拟好,才发觉那天在翁家商定的宗旨不切实际,果真按律定罪,是太轻纵了。

  于是他不得不跟张之万去商量,略陈缘由以后,接着说道:“就拿福趾来说,他虽是云南司的掌印郎中,可是云南报销案,是主稿孙家穆承办,一同画押的时候,并不知道其中有什么情弊,事后风闻,向孙家穆问起,才分到了四千两银子。依‘事后受财律’,作不枉法论,罪名是杖一百流三千里,又依‘不枉法赃罪,一年限内全完,死罪减二等发落,流徒以下免罪’的律例,只要将四千两银子吐出来,就可无罪。这从那方面来说,都是交代不过去的。”

  “是啊!”张之万问道:“该如何补救呢?”

  “原定两条宗旨,一条按律定罪,一条加重,请惇王定夺。如今第一条行不通,自然是行第二条,竟无须乎再跟惇王请示了。”

  这是理所必然,势所必至的办法,但张之万不敢作主,他吞吞吐吐地说:“我看,再琢磨琢磨,仍旧要请会办诸公合议。”

  越说越不对了,这样明白的道理,竟还要“琢磨,琢磨”!薛允升心想,张之万但求长保禄位,只要不妨碍他的前程,尽可放手办事。因而退了下来,亦不必再跟阎敬铭等人商议,径自交代司官,衡量情罪,斟酌加重,大致应减二等的,都减了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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