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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人物传记_郭德宏【完结】(303)

  所有这些主张,无论是军事、政治、经济、民俗,在《安徽俗话报》和孙毓筠督皖时期,陈独秀都大力提倡并望实行,现在终于得到可以实施的机会,陈独秀当然踌躇满志,可以说,这是他一生中施展抱负、改造社会最得意的时期。虽然只是在一省的范围内,并且只有一年的时间,与他期望的目标还很遥远,但毕竟这是他人生中一个难得的机遇。当时柏文蔚虽是都督,但因是武将重在军事,全局的综合治理主要靠陈独秀等人。柏尤其对陈十分信任,达到了言听计从的程度。他在《五十年大事记》[100]手稿本中说:

  最可异者,中山先生但听落伍者之谗言,颇不信余。余惟抱定宗旨,切实作去,一面求吾皖内之完整,一面又防袁氏之叛国。如此机要,只有陈独秀、徐子俊、徐介卿相与计议,其他即多年之患难同志,亦不敢微露真意,盖因权利冲突,恐其泄露告密也。

  《民立报》则说,柏文蔚所以如此倚重陈独秀,是因为陈“学识优长,宗旨纯一”,意为德才兼备,可信可用之才。所以,1913年4月13日,柏赴南京省亲时,甚至把安徽民政长(相当于省长)事宜委托给了陈独秀。陈一度为一省之首。为澄清吏治,缩减编制,皖省决定这年4月1日起,军民分治,对都督府与行政公署进行改组。[101]看来,陈独秀又在为参与执政以后的改革大业呕心沥血了,并有“日理万机”之感。不过,这次似乎比在孙毓筠任内遇到的内部阻力较小,因此他的心境也较好,在紧张的工作中,不乏浪漫与洒脱。如当时在安徽高等学堂教课的苏曼殊致邓庆初的信中谈到,他常去陈独秀处,唯仲兄忙极,又好讲笑话。当时由应溥泉安排与陈独秀家住在一起的周越然也回忆说:

  我在安庆最初的一个月中,因为我寄宿在他的屋子里,几乎每日必见一次或两次。他与他的夫人(次妻)及他的新生男孩居楼上,我居楼下客房中。我到安庆的次晨,应(溥泉)先生见他(独秀)下楼赴署办公的时候,即为我作介绍。他长方的脸,不高不低的身子,声音响亮,脚步疾速,一见就知道是一位多才多识,能说能行的能干人。那日黄昏他归家时,特来与我寒暄。他看了我桌上所有的书,即问我道:“周先生,你有没有阅过江浦儿(即英国人之别名)和他的岛(John Bull and his Island)一书?”我答道:“没有。”他道:“你快去买来看,很好看的,很滑稽的。”我立即致信上海伊文思书馆,嘱他们向外洋代购一册。后来看了,果然甚妙。那是一本讽刺英国的书;英国所有的风华人情,皆加以特异之见介。英国人自己也要看,看了也要发笑。第三日晚上,我睡得很早,大约九点之后。一觉忽醒来,听得唱声大作,伴以胡琴月琴,惟无锣鼓声。我自忖道:“这是什么呀?”半夜三更,为什么大弹大唱?难道邻家做寿唱堂会么?再仔细一听——都是女人声,都是烂污京调。次晨早餐时,溥泉先生默默告诉我:“昨天夜里,他(指独秀)请客,唱戏的都是班子中唤来的伎女。”[102](这里的伎女,是指卖艺的歌伎——引者注)

  讨袁革命失败时差一点丧命

  不过,内部阻力虽小,外部的压迫却逐步加大了。柏文蔚这次赴宁省亲,实际与国民党激进派计议反袁,进行第二次革命,企图保持革命成果。因为,袁世凯夺取大总统后,孙中山、黄兴等同盟会领袖,误以为民国已成,以后可以专心于民主政治和经济建设。同盟会法制局局长宋教仁,更是醉心于仿效西方的议会民主和责任内阁制,主张两大政党的和平竞争,限制总统的个人独裁。为此,他竭力推动同盟会改组成一大党,并在1912年7月21日同盟会选举大会上,当选为总务主任,实际主持全会工作。赞成改组的孙毓筠、张耀曾分任财政、政事主任。随后,8月25日,同盟会与另外四个政党合并,成立国民党。在这年年底到1913年3月上旬进行的国会选举中,国民党在宋教仁领导下,以“巩固共和,实行平民政治”为宗旨,对亲袁政党取得了压倒性优势的胜利,成为国会第一大党。但是,因此也引起了袁世凯的恐慌,3月20日袁世凯派人刺杀宋教仁于上海。孙中山彻底醒悟,决定发动第二次革命讨袁。于是,在4月中下旬于上海召开第一次秘密军事会议。柏文蔚、陈独秀积极响应,决定由柏以赴南京省亲为名,密赴上海参加此皖、赣、粤、湘、闽五省代表举行的会议。

  会上,孙中山主张立即兴师讨袁,得到柏文蔚、李烈钧的坚决支持。柏且表示“愿首先在皖发难”。但稳健派首领黄兴认为:“袁世凯帝制自为的逆迹尚未昭著,南京的革命军又甫经裁汰,必须加以整备才能作战,因而主张稍缓用兵,以观其变。各省领兵同志多同意黄的意见。”[103]实际上,他们主张法律解决。因此,这次会议仅议定进行反袁准备。由此看到,在当时全国形势中,柏文蔚、陈独秀主持的安徽省在反袁斗争上,一开始就站在最前线。而且,正是在柏文蔚赴上海开会期间,陈独秀主持的安徽,因袁世凯为镇压革命党而与英、法、德、日、俄五国银行团签订《善后借款合同》借外债2500万英镑,以柏文蔚的名义发表了一篇战斗性极强的讨袁檄文:

  政府借款,不由议院议定之通过,无论君主共和,凡世界立宪国均无此例。民国宪法未颁布以前,临时约法当然有效,曾经大总统三令五申,全国人民共闻共晓,借款必由参议院决定,明载约法,中外皆知。宪法未颁以前,今参议院,其职权与前无异。国家一日无法,则人民一日无命。不图政府竟与五国银行秘借二千五百万英镑,未经议院通过,径与签约,人民闻之,无不喘汗相告。宋案证据内,有政府发给资助杀人之语。兹复当政府交替之时,蔑视议会,秘借巨款,不明用途,即平日谨言守法之人,莫不闻之痛心,言之发指。万恳大总统为国法计,为人心计,立罢前议,以解天下之疑,则国家幸甚。一俟正式政府成立,指明用途,国会议决,借款之事非不可行。文蔚虽愚,素不敢持迂阔之论,阻止不计也。若政府今日之所办,誓死以为不可,临电忧愤,敢负罪言。[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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