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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人物传记_郭德宏【完结】(494)

  除了托派之外,当时的中共中央还根据莫斯科的指示,把陈独秀派说成“取消派”,全名是“托陈取消派”。其根据是两条:一是说1927年7月大革命失败后的形势转向了低潮而不是高潮;二是说在低潮时期革命策略应该是退守而不是进攻。对此,陈独秀主持的托陈派临委在纪念1930年5月1日劳动节时发表的《告全国工人书》中反驳说:“史大林派的国际领导机关及中共中央,因为我们反对他们的机会主义与盲动主义,遂加我们以‘取消派’的罪名,以掩蔽他们的政治破产。取消派在俄国革命中所发生的历史,是因为有一派人主张取消革命运动并且取消秘密的共产党。中国革命、共产党是无人能够取消的,我们反对派所以取消的只是中国革命运动中及中国共产党中的机会主义与盲动主义。”又说:1927年的上海政变和武汉政变,“已表明国民党资产阶级战胜了无产阶级,和国内反动势力结成了反革命的联盟,这时中国革命显然是失败了。革命既然失败了,工农群众的组织及共产党都受了很大的打击几至溃散,此地中国的局势已转入反革命阶段。在此阶段中,无产阶级一时已没有武装进攻之可能,此时即应改取退守战略,一面调动广泛的民众,反抗胜利的资产阶级之军事独裁,以便无产阶级不至因革命失败而退出政治舞台,虽在反革命的阶段亦不至脱离现实的政治斗争……史大林派的国际领导机关及中共中央的政策,不是这样。他们极力讳言中国革命失败,自从一九二七年八月一日一直到今天,他们都不承认中国革命已经失败,他们认为说中国革命已经失败的人是取消派……他们都企图以盲动政策,急速获得胜利,以遮掩其机会主义政策失败的羞颜”。更有甚者,“他们在城市中的工作,专门不断的牺牲少数积极分子做示威打电车这类浮面运动,而不以主力在群众中做组织与斗争的刻苦工作。群众一有自发的斗争,他们不估计群众自身的力量,采取适当的策略,领导斗争获得胜利,而是任意扩大斗争使之必然归于失败;甚至有人主张牺牲大批工人学生和租界巡捕肉搏,造成第二个‘五卅’”;更企图勾结国民党中的反蒋派在上海举行‘第四次暴动’”。[14]

  从思想理论上考察,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应该说陈独秀派的主张比莫斯科和中共的主张实事求是得多。而且如此批判中共历史上第一、第二次“左”倾错误,与后来延安整风时期对三次“左”倾路线的批判,在事实上甚至在语言上完全一致,而时间却相隔了十几年。

  正在陈独秀等人转向托洛茨基主义的时候,又发生一个特别的事件——中东路事件,加剧了他与共产国际及中共中央的对立。

  在中东路事件中反对“保卫苏联”

  中东铁路原是沙俄帝国主义侵略中国东北的产物。依照《中俄攻守同盟密约》、《中俄合办东清铁路合同》(1896年)、《中俄续订东三省铁路公司合同章程》(1898年)等一系列不平等条约,还明确由中国清朝政府出股金500万两,沙俄政府修建经营。1897年7月动工,1901年11月竣工,与俄国境内西伯利亚大铁道相连。1917年十月革命后,苏俄政府曾发表声明,废除沙俄在华一切不平等条约和各种特权,还明确表示:中东铁路“归还给中国,不受任何报酬”[15]。但是,这个曾激起陈独秀等无数中国人感激苏俄政府,因而促使他们由向往西方民主主义向苏维埃“一边倒”的表示,列宁、斯大林都没有落实。以致后来出版的《苏联对外政策文件汇编》时,竟将“归还中东铁路……”这段文字删除了。

  他们这样做的理由是冠冕堂皇的,认为当时的中国政府是反动的,若把中东铁路交还给中国,不利于中国革命。所以,不交还中东铁路,反倒成为革命行动。这对于已经归属于共产国际(实为苏联)领导的中共及其领导人陈独秀等人来说,也不能说一个“不”字,只得吞下这个苦果。对于北洋政府来说,“弱国无外交”,也无力交涉促其履行宣言。

  于是,1924年5月,双方签订《中苏协定》时,按照苏方旨意,该路暂由中苏“共管”。1924年3月,苏联曾组织特别委员会,托洛茨基任主席,成员有伏罗希洛夫、捷尔任斯基和齐采林。据托洛茨基说,该委员会在中国共产党和国民党代表的同意下,做出决议:“为了保障在‘第二时期’(所谓第二时期,即指中国革命还未胜利的一段时期——托洛茨基注)中东路不至为帝国主义所夺取,必须将该路的管理权保留于苏维埃政府之手。”[16]

  1927年四一二事件后,蒋介石转向亲美反苏反共,在国内制造一系列反苏事件,致使苏联政府被迫撤回驻广州、上海、武汉、长沙等地领事馆和商业机构。这些领事馆和机构,在大革命中支持乃至操纵中共的活动(主要是大力支持国民党蒋介石),完全为当时的“战友”蒋介石国民党所掌握,苏联政府不得不接受这个“惩罚”。但是,1929年5月,蒋介石又指使张学良挑起中东路事件:派军警包围苏联驻哈尔滨领事馆,进行非法搜查和劫掠;然后调东北军沿苏联国境线布防,做出武装进攻苏联的姿态,并用武力接管了中东路,逮捕、驱逐苏方人员,致使苏联政府于7月17日宣布对国民党政府绝交,撤回苏联政府任命的一切驻华外交、商务及在铁路等方面的供职人员,并保留《中苏协定》中一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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