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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拉格群岛_[俄]亚历山大·索尔仁尼琴【完结】(17)

  它。

  第五分条:促使外国向苏联宣战。

  一项疏忽:应当把这一分条用于斯大林及一九四*四一年在他周围的外交和军事人员。正是他们的盲目和丧失理智才造成了那种结果。不是他们那是谁使俄国遭到了空前未有的可耻失败?这样的失败是不能同沙皇俄国在一九0四或一九一五年的失败相比的,是俄国从十七世纪以来从来未有的。

  第六分条间谍行为。

  这一条释读得如此广泛,如果把所有依这一条判刑的人结算一下,那就可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即我国人民在斯大林时代既不是靠农业也不是靠工业或其他任何东西维持生活,而是靠给外国当间谍维持生活、靠特务机关的钱过日子。间谍行为这是一种十分简便的罪名,是无知的罪犯、有学问的法学家、报棍以及社会舆论都能理解的罪名。

  这一分条释读的广泛性还表现。在,判刑不是直接因间谍行为,而是因:

  IIIII间谍嫌疑(或者HIII未经证实的间谍行为.为这也能给你一个“整轴儿”!)甚而是因为:

  CBIIIII引起(!)间谍嫌疑的联系。

  问如,你的妻子的熟人的熟人和一个外国外交人员的妻子在同一个女裁缝(她当然是内务人民委员部的工作人员)那里做一3一件衣服。

  这些五十八条6、IIIII和CBIIIII是一些粘性很强的条文,它们要求严路看守、密切监视(因为特务机关也能把触须伸进劳改营和自己的宠儿接头),并禁止免除押解。总的说,任何大写字母条文,就是说完全不是条文,而是这种大写字母的吓人结合(我们在这一章里还要遇到另一些),经常带着神秘的气息,你永远不明白。它们到底是五十八条的增生物呢,还是某种独立的很危险的东西。带着大写字母条文的囚犯在许多劳改营里甚至比带着五十八条的囚犯还要受到压制。

  第七分条:破坏工业、运输、商业、货币流通和合作社。

  在三十年代这一分条极为盛行,并在简单明了人人能懂的暗害行为这个外号之下抓住了群众。确实,第七分条中列举的一切,每日每时显而易见地遭到破坏一总该有人负罪责吧?……千百年朱,人民进行建设,进行创造,向来是诚实的,甚至给老爷干活也是如此。从留里克时代起就没有听说过什么暗害行为。可是当财产破天荒第一次归人民所有的时候人民的几十万优秀子弟却纷纷去进行暗害(条文里并没有使用暗害行为这个概念。但由于没有它便不能说明,为什么田里长草,产量下降,机器损坏,所以辨证的嗅觉就用上了它)。

  第八分条恐怖行为(不是指苏联刑法典负有责任“说明……道理,并使它具有法律根据”的那种恐怖行为,而是自下而来的恐怖行为)。

  恐怖行为的含义非常非常广泛;不光是在省长的轿式马车下放置炸弹才算恐怖行为,而且,譬如说,打了自己的私敌一记耳光,如果他是党的、共青团的、民警机关的积极分子,就已经构成恐怖行为。更不消说杀死积极分子从来也不与杀死普通人同样量刑(顺便说,公元前十八世纪的汉穆拉比王法典中就是这样规定的)。如果丈夫杀死了妻子的情夫,那人若是非党群众这就算丈夫走运,他得到的是一百三十六条,是个普通犯,是社会亲近分子,可以不用押解。如果情夫是党员丈夫就成为带着五十八条8的人民敌人。

  援引那个十九条,即将犯罪意图视同准备的条文适用第八分条,导致了概念的更加重要的扩大。不光是在啤酒店旁直接威胁积极分子“好,你等着瞧!”,而且连性子暴躁的集市村妇的一句詈骂“咳,瞎了他的眼睛!”,也被认定是TH恐怖行为的意图,也可以当做从严适用本条的根据。(这听起来有点过分夸张,像是滑稽剧但这个滑稽剧不是我们编出来的,我与这些人一起坐过牢。)

  第九分条用爆炸或者放火……实施破坏或者损毁行为(必定怀有反革命目的)。简称为破坏。

  扩大化的作法是,强加以反革命目的(侦查员对于犯罪人脑子里想的事比他本人了解得更清楚!),工作和生产中发生的人所难免的疏忽、错误、失败都不能得到原谅,都被看成是破坏。

  但是,对五十八条中哪一分条的解释,也没有象对第十分条那样广而无边,革命良心也没有燃烧到如此程度。它的原文是:“包含号召推翻、颠覆或削弱苏维埃政权内容的宣传或鼓动,以及传播或制作或收藏具有同上内容的文字材料。”这个条文的但书只规定了在和平时期的最低刑(不能低于!不轻于!),而最高刑则是没有限制的!

  一个堂堂大国对自己公民的言论竟是如此恐惧!

  这个著名条文的著名广义解释是:“包含号召的鼓动”可以理解为朋友(或者甚至是夫妻)间的私下谈话,或者私人信件;而号召则可能是个人的劝告(我们得出“可以,可能”的结论,是以当时实际发生的情况为根据的)。任何不符合或跟不上当天报纸思想热度的思想,都是对政权的“颠覆或削弱”。要知道凡是不加强的,就早削弱I凡是不完全符合的,就是颠覆!

  “谁今天不是跟我们同声歌唱

  谁就是

  反对

  我们!”

  (马雅可夫斯基)

  单份书写的信件、笔记、隐秘的日记,都可以理解为“制作文字材料”。

  第十分条有了这样美满的广义解释,还有哪一种脑子里出现的、嘴巴里讲出来的或用手写下来的思想是它囊括不了的?

  第十一分条是个特种条文,它没有独立的内容,而只是给上述各分条加重分量的添秤,适用于有组织地准备犯罪或者犯罪人参加了组织的情况。

  实际上这一分条广义解释到并不需要有任何组织。我对这一分条的精致适用有亲身体会。校一个人和另一个人秘密地交流过思想,两个人就是组织的萌芽,就是组织!

  第十二分条最触及公民的良心:这是关于对上列任何罪行不检举的条文。为惩治不检举的深重罪孽,没有最高刑期的限制!!

  这一分条已经广义解释到如此无边无际的程度,以至进一步的广义解释已经不需要了。知情不报等于是自己干的!

  第十三分条看来是早已解决完了的:在沙皇暗探机关供职(担任后来的同类职务,相反却被认为是爱国主义的英勇行为)。

  有心理上的根据怀疑约·斯大林还有依五十八条这一分条的前科。有关替这种机关办事的文件,好多都毁于一九一七年二月,好多都没有公布。前警察厅长B·Q·钟科夫斯基在科雷马快死的时候肯定地说,二月革命后头几天匆忙烧毁警察局的档案,是几个有利害关系的革命家的一致的冲动。实际上,在胜利时刻为什么要烧毁如此有价值的敌人档案?

  第十四分条惩罚“有意识地不履行一定的义务,或者故意漫不经心地履行这种义务”的罪行不言而喻,用刑是直到枪决。这简称为“怠工”或“经济反革命”。

  而区别故意和非故意,只有侦查员根据自己的革命法律意识才能做到。这个分条曾适用于不交征购粮的农民。这个分条曾适用于没有做满规定的劳动日的集体农庄庄员。适用于没有完成定额的劳改犯。在战后这个条文开始波及从劳改营逃跑的盗窃犯,就是说广义地认为盗窃犯逃跑的动机不是恢复甜蜜的自由生活,而是颠覆劳改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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