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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拉格群岛_[俄]亚历山大·索尔仁尼琴【完结】(16)

  那是保卫同盟队员,他们是在维也纳打输了阶级战斗后,投奔世界无产阶级祖国逃生的;

  那是世界语提倡者(斯大林与希特勒在同一些年份搞掉了这些有害的人);

  那是自由哲学协会的残渣余孽,一些非法的哲学小组;

  那是不同意先进的工作队一实验室教学法的教师(在一九三三年,娜塔利亚·伊万诺芙娜·布加英科被关进罗斯托夫的国家政治保卫局,但侦查了三个月后,从决议中得知,这个方法是有毛病的。于是就把她释放了);

  那是政治红十字会的职员,这个红十字会由于叶卡捷琳娜·彼什科娃的努力仍然捍卫着自己的生存权;

  那是北高加索因暴动(一九三五年)被追究的山地居民;各民族在流着流着(在伏尔加运河工地上,民族语言报纸用四种文字鞑靼文、突厥文、乌兹别克文和哈萨克文发行。那里有的是读者!);

  又是那些教徒,现在抓的是木愿在礼拜天去上工的人(因为实行了五日一周制、六日一周制);是在宗教节日怠工的集体农庄庄员,他们在个体时代习惯于在这样的日子歇工;

  始终有一些拒绝充当内务人民委员部情报员的人(这一类人里还有保守忏悔秘密的神甫机关很快就明白了,知道忏悔的内容对他们多么有用,这是能从宗教得到的唯一好处);

  对教派分子抓的越加广泛了;

  社会主义者大牌阵老在摆来摆去。

  最后,还有一次也没有提到过的,但一直在流着的第十条一的水流,即反革命宣传罪,即反苏宣传罪。第十条的水流也许是最稳定的,它从来也没有中断过,每当其他的巨流发生时,如在三七、四五、四九年,它的水位便特别高涨。

  这条不停顿的水流确乎可以把任何人在任何预定的时刻卷进去。但为了对付知名的知识分子,在三十年代认为比较文雅的办法是给他搞上某个丢脸的条文(如男色,或者如对普列特涅夫教授的指控说他与女病人单独在一起的时候,咬了她的乳房。中央报纸是这样写的你去辟谣吧!)

  说来也怪:一九二六年刑法典的一百四十八个条文当中,给予了那个无孔不入、夙夜匪懈的机关多年的全部活动以力量的,总共只有一条。但是。为了赞美这个条文,可以找到比先前屠格涅夫为俄罗斯语言或涅克拉索夫为俄罗斯母亲用过的更多的修饰词:伟大的、雄健的、丰富的、多权的、多面的、横扫一切的五十八条啊。它把世界概括无遗了,这与其说是通过条文文字的表述,倒不如说是通过对这一条文的辩证的和最广义的解释。

  我们当中有谁没有亲身体验过它的囊括一切的拥抱,说真的,普天之下没有一样过失、念头、作为或不作为是五十八条的手掌所不能惩治的。

  用文字做这样广义的表述是不可能的,但对这一条做这样广义的解释,事实证明是可能的。

  第五十八条在法典中并不构成政治罪一章,并且任何地方也没有写着,它是政治罪条文。不,它与妨害管理秩序罪和武装伙匪罪一起列入“国事罪”一章中。这样,刑法典开宗明义就不承认在本国境内有任何人是政治犯而只承认是刑事犯。

  第五十八条由十四个分条组成。

  第一分条告诉我们:“凡以……削弱政权……为目的的行为(按照刑法典第六条也包括不作为),都被认为是反革命行为。

  在广义解释下可以是:你在劳改营中因饥饿和疲惫拒绝上工就是削弱政权。引起的后果将是一枪决(战时拒绝执行命令者枪决)。

  在一九三四年,把祖国这个术语还给了我们,从这时起,第一分条里面也就加进了若干背叛祖国的条目l一甲、1一乙、1一丙、l一丁。依照这些条目,损害苏联军事威力的行为处枪决问一乙),只是在减轻情节下并仅限于平民(l一甲)一处十年徒刑。

  广义释读:对于当过俘虏(损害军事威力!)的我国士兵,过去只判十年,这是人道到了违法的地步。依照斯大林的法典:他们在返回祖国后统统都是应当枪毙的。

  (这里还有一个广义释读的范例:我很清楚地记得一九四六年夏天在布蒂尔卡监狱的一次会见。某个波兰人生于列姆贝格尔,当时这个地方还属于奥匈帝国的版图。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他住在波兰原籍的城市里,后来迁移到奥地利,在那里做事,一九四五年在当地被我方逮捕。依乌克兰刑法典第五十四条I一甲,他因背叛祖国乌克兰(!)得到了十年徒刑一因为列姆贝格市那时已经变成了乌克兰的里沃夫!而这个可怜的家伙却不能在侦查中证明他到维也纳去并不是抱着背叛乌克兰的目的!这样他就该死地成了叛国犯。)

  叛国罪分条内涵的另一个重要的扩大是,适用它时应“援引刑法典第十九条”“援引意图”。就是说,虽然还没有发生任河背叛行为,但侦查员认定有背叛的意图一这就足以判给与实际背叛罪相同的完全刑期。诚然,第十九条规定惩罚的不是意图,而是准备,但在辩证释读下也可以把意图理解为准备。而“预备行为应当与犯罪本身一样受到惩罚(即同等的刑罚)”(刑法典)。

  总的说:

  我们不把意图与犯罪本身区别开来,这正是苏维埃法律对资产阶级法律的优越性!

  第二分条说的是武装暴动,夺取中央和地方政权,包括为了强使某一部分国土脱离苏联的行动。对此的惩罚是直至枪决(下面每一分条都是如此)。

  扩大的含义(这不能写在条文中,但可以由革命的法律意识提示):任何共和国实现退出苏联的权利的一切企图,都在此列。须知“强使”一词并没有说明对谁而言。甚至如果某一共和国的全体居民都愿意分立,而莫斯科却不愿这样做,分立就将是“强使”的了。因此爱沙尼亚的、拉脱维亚的、立陶宛的、乌克兰的和土耳其斯坦的民族主义分子一向很容易地依这一条文得到自己的十年和二十五年。

  第三分条“给予同苏联处于战争状态的外国任何方式的帮助”。

  这个分条提供了对任何一个在占领区生活过的苏联公民判罪的可能性,不管他是给德国军人钉过鞋后跟,还是卖过一束小红萝卜,或者是一个曾与占领者跳过舞并度过一夜因而提高了他的士气的女公民。并非每一个都曾依这一条文判过刑(由于在占领区生活过的人太多),但每一个都可能被判刑。

  第四分条说的是向国际资产阶级提供(异想天开的)帮助。

  好像会发生疑问:谁能列入这一条呢?但是,借助于革命良心进行广义的释读,轻而易举地找到了合格的对象:所有在一九二O年以前,即在写成这个法典前几年出国并在四分之一世纪后(一九四四四五年)被我们的军队在欧洲追获的流亡者,都按五十八条4判刑:十年或枪决。因为他们在国外如果不是帮助世界资产阶级还能做什么呢?(通过音乐结社的例子我们已经看到,在苏联境内也可以帮助。)所有的社会革命党人、所有的孟什维克(这一条也正是为他们制定的)以及后来国家计委和最高经委的工程师什1也都帮助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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