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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拉格群岛_[俄]亚历山大·索尔仁尼琴【完结】(73)

  还有多少完全偶然的人被牵扯进这个磨盘中去,消灭这些完全偶然的人——这构成任何一次开枪的革命实质的不可避免的一半。

  以下就是一个目击者讲述的梁赞革命法庭一九一九年审理托尔斯泰主义者叶-夫一案开庭的情况。

  参加红军的总动员令发布以后(“打倒战争!把刺刀插进地里Z各回各家!”等口号提出后的一年),光是在一个梁赞省里,迄至一九一九年九月,“就有五万四千六百九十七名逃兵被抓住并送往前线。”(还有多少就地枪决示众的)叶-夫根本不是逃兵,而是国宗教信仰公开拒绝服兵役。他是被强迫动员去的,但在兵营里他不拿武器,不去操练。部队政委一怒之下把他交给了契卡,附带写了一张条子:“该人不承认苏维埃政权。”审讯。桌后坐着三个人,每人面前放着一支手枪。“你这类英雄我们见过,现在你就会下跪I马上同意去打仗,否则当场毙了你!”但叶-夫是坚定的:他不能去打仗,他是自由基督教的信奉者。他的案子移交革命法庭处理。

  开庭审理,大厅里有一百来人。

  有客客气气的老律师。有学问的公诉人(“检察长”一词在一九二二年以前是禁用的)尼科尔斯基,他也是一位老法学家。一个陪审员试图弄清楚受审人的观点(“您是劳动人民的一员,怎么能和贵族托尔斯泰伯爵的观点一致?”),革命法庭庭长中途打断询问,不让弄清观点。争吵。

  陪审员:“你说你不愿意杀人并且劝阻别人去杀入。但是白军发动了战争,而你却妨碍我们进行防卫。现在我们把你打发到高尔察克那里,你在那里去宣传你的不抵抗主义吧!”

  叶-夫:“你们送到哪里,我就上哪里去。”

  公诉人:“革命法庭应当管辖的不是任何刑事行为,而只是反革命行为。根据犯罪构成,我要求把本案移交人民法院处理。”

  庭长:“哈!行为!真有你的,好个法律专家!我们遵循的不是法律,而是我们的革命良心!”

  公诉人:“我坚决请你把我的要求写入笔录。”

  辩护人:“我同意公诉人的意见。此案应该在普通法院审理。”

  庭长:“真是个老傻瓜!从什么地方把他找出来的?”

  辩护人:“我当了四十年的律师,第一次听到这种侮辱的话。请写入笔录。”

  庭长(哈哈大笑):“写入!写入!”

  场内哄笑。退庭评议。从合议庭里传出争执声。最后出庭宣判:枪决!

  场内一片愤慨的喧嚷声。

  公诉人:“我对判决提出抗诉,我将向司法人民委员部上告!”

  辩护人:“我同意公诉人的意见!”

  庭长:“全体退场!!!”

  押解人员把叶一夫带到了监狱,对他说:“兄弟,如果大家都像你这样,那就好了!什么战争都没了,没有白军,也没有红军!”押解人员回到了自己的兵营里,召集了红军士兵会议。会议谴责了判决。往莫斯科写了抗议书。

  叶-夫每天等待死神来临,从窗中亲眼看到枪杀,这样蹲了三十七天。改判决定下来了:十五年严格隔离。

  这是颇有教益的一个例子。虽然革命法制也算局部地取得了胜利,但这需要法庭庭长作出多少努力呀!思想还多么混乱,纪律性、觉悟性还多么差劲!公诉与辩护一鼻孔出气,押解人员多管闲事,把决议捅了出去。啊,无产阶级专政和新的审判机关的形成真是来之不易呀!当然,不是所有的开庭都如此稀松,但这样的开庭也不是一次!又花了多少年头,才使一条合乎需要的路线得到明确、完善和固定,才做到使辩护与检察长和法院步调一致,使受审人同他们三者步调一致,使所有群众性决议同他们全体步调一致啊!

  彻底考察这个多年的历程,是史学家的一项高尚任务。而我们在那一片玫瑰色的迷雾中怎样才能摸出头绪?询问谁呀?被枪毙了的人不会讲,失散了的人们也不会讲。无论被告,无论律师,无论押解人员,无论旁听者,即使他们还活着,也不会允许我们去寻找。

  因此,很明显,能给我们帮助的只有公诉。

  几位好事者惠赐我们一本没有销毁掉的书,这是激烈的革命家、第一任工农军事人民委员、红军总司令、司法人民委员部非常法院司的创始人(还曾给他准备了一个“保民官”的专有职位,但列宁取消了这个名词)、历次重大案件的光荣公诉人、而后来是被揭穿了的凶恶的人民公敌11·B·克雷连科的公诉词集声如果我们还是想对历次公开审判做一次简略的考察,如果我们还是想去吸一口革命后最初几年的司法空气—一我们应当读读这本开别的办法没有。凡是没有提到的,凡是外地的情况,只能靠思想去补足。

  当然,我们更愿意看到那些审判的速记记录,听到那些最初的被告和最初的律师的凄厉悲怆的声音,那时谁也还没有预见到,所有这一切将依着怎样的铁面无情的顺序,连同这些革命法庭工作人员一起被吞咽下去。

  然而,克雷连科解释说,“由于若干技术卜的老虎”不便发表这些速记记录(第四页),方便的只是出版他的公诉词以及那些当时已经同公诉人要求完全符合的法庭判决书。

  莫斯科革命法庭和最高革命法庭的档案(一九二三年以前),据说是“远非那么井井有序…··老干案件的速记记录写得那么不清楚,以至不得不或者整页整页地抹掉,或者凭记忆来恢复原文”。(!)而“若干特大案件(其中包括左派社会革命党人叛乱案、海军上将夏斯特内案)审判时根本没有作速记记录”(第四——五页)。

  奇怪。审判左派社会革命党人并非区区小事——在二月革命和十月革命后,这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三个起点——向治国的一党制的过渡。而且枪毙了不少人。可是却没有作速记记录。

  还有一九一九年的“军事阴谋”,这个阴谋是“全俄肃反委员会依非司法制裁程序加以扑灭的”(第七页),这就更加“证明了它的存在”(第四十四页)。(此案总共逮捕了一千人以上——难道能对所有的人都搞一次审判吗?)

  这样,谁有本事把那些年的司法审判有条有理地讲清楚?……

  但是,一些重要原则我们还是能搞清楚的。例如,最高公诉人告诉我们,全俄中执委有权干预任何一个司法案件。“全俄中执委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自行决定赦免或处决(第十三页,着重点是我加的——作者八例如,把六个月的判决改判为十年(读者明白,办这事并不要全俄中执会开会,而是例如由斯维尔德洛夫在办公室里在判决书上改几个字)。克雷连科解释说,所有这些,“使我们的制度优于虚伪的分权理论”,(第十四页)优于司法权独立的理论。(不错,斯维尔德洛夫也说过:“我们这里立法权和执法权不象西方那样截然分开,这很好。一切问题都可以迅速解决。”特别是打电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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