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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中国大案2006_丁一鹤【完结】(57)

  在目前北京房地产经纪市场极不规范、消费者对房地产经纪业普遍持怀疑态度的形势下,这几起恶性事件进一步加深了房地产中介危机。这些事件不仅应该引起业主和客户的充分警惕,而且也给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有关政府管理部门敲响了警钟。

  2006年3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对坚石诈骗案进行判决之后,向有关部门发出了司法建议。法院认为,有关部门在认定坚石公司具有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及该公司从事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资格审查过程中,对相关人员缺乏具体的审查,且对该公司在4个月中频繁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异常现象,缺乏监管。由此,建议有关部门认真汲取于波、蔡敏合同诈骗案的教训,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将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输入信息系统,并通过协调,使该系统与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人民银行、房地产信息管理等部门的相关系统进行链接,形成联动机制,及时掌握企业、公司工商注册变更等事项,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在经营、管理、变更等方面的动态监管,严格申领《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及《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书》的条件,将审查落在实处,及时发现房地产经济机构的不正常活动。同时要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杜绝类似案件的发生。

  那么,作为普通房主和消费者而言,应该从此类事件中吸取那些教训呢?

  仔细分析,黑中介惯用的伎俩就是利用对房东和租户收付款周期的不一致,短期内聚敛大批钱财,然后便人间“蒸发”。往往黑中介会以房子租的时间越长租金越低作为诱饵,向租户收取半年或一年的租金,而他们却只给房东月付或季付,中间的巨额差价成了黑中介牟取的暴利。举例算一笔账,黑中介与房东签订委托协议,商定某套房子的月租金2500元,按月支付房东租金,然后以月租金2000元租给承租客户,并一次性收取该租户一年房租共24000元,在付给房东两个月租金后携款而逃。可见,这套房子黑中介公司即使“高进低出”也捞得租金差价19000元。很明显,租金的差价主要是由房东和租户的收付款周期不一致造成的,而且本来应是房东的巨额租金留在了中介公司,也为黑中介的违法提供了便利。

  针对上述问题,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是彻底解决收付款周期问题,让黑中介不能因为付款的时间差而有可乘之机。对于房东来说,付款方式应为中介一次性支付一年租金!因为一般情况下,业主委托经纪公司出租最长周期为一年,一年之后如仍有合作意向,可继续委托出租;对于租方来说,应缩短付款周期,减少客户的付款金额。即使付款一年,经纪公司手中的房租也不会有滞留,如此就不会出现卷款逃跑的事情。租金风险转移给了中介公司,也降低了租户被骗的可能。

  很多房东都是在发现中介公司人去楼空后,才知道其实中介已替他们收取了一年或半年的房租;另一方面,同样大量租户在房东来催着腾房时才认识到,房东原来没收到他们支付的房租!究其原因,居心不良的黑中介将部分交易信息屏蔽,使得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等到事件发生后,房东和租户才猛然觉醒,原来都被骗了。

  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房屋租赁市场不是新鲜事。部分交易信息涉及中介公司业务流程或利润空间,不便向交易双方透漏,但像上述几家中介的做法绝对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所以非常有必要加强房产中介的透明交易,在不影响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应该让交易双方有充分的知情权。为防止黑中介欺诈,租户在租房时可要求查看中介公司跟房东签订的委托协议书的代理期限,明确此套房屋的租期,以便于付款时期的确定,然后放心租房。

  面对黑房屋中介的行径,专家建议房东房客应做到如下几个方面:1.考察中介公司的背景、规模和品牌,考察成立时间,考察信誉记录。2.“高进低出”是黑中介准备卷钱走人的征兆之一。当房租出去后应尽快和房客取得联系,如果发现“高进低出”差价超过10%就要设法解除合同。3.合同的规范性不可小觑。不负责任的中介公司一般不会在合同中标明自己在租出房屋之后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4.房租的付款方式应该合理。不法中介往往会以低价为诱饵,骗取客户交纳半年甚至整年的房租,因此也给大规模套现卷款提供了可能。5.售后服务的内容也很重要。中介公司有无按时支付房租、有无协助赔偿、有无先行赔付等售后服务都是出租业主需对其考察的必选项。

  第四章:没有户口我是谁(1)

  2006年6月12日,记者询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高洁,李志伟的户口问题有没有着落时,高洁法官无奈地摇了摇头,叹了一口气说:“太难了,找不到李志伟的生身父母,李志伟就依然找不到落户的地方。”

  在此前的几年里,这位刑庭法官一直在为李志伟的户口问题奔波,她曾经带着李志伟来到河北定州“认祖归宗”,却遭遇了无限尴尬。23岁的李志伟5年前曾被高洁依法定罪,她没有想到这个年轻人的命运便开始和自己联系起来,为了寻找这个年轻人究竟“从哪里来”,高洁法官心力交瘁。

  李志伟至今没有户口,没有身份证。依照我国法律,他是必须承担责任的公民,可以被判罪;但刑满释放后,在中国的社会环境中,他却不是公民了,无法生存……

  我不知道母亲是谁,我从来也没见过她!

  时间回到2001年8月1日上午10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小法庭。刑事法官高洁一袭黑色的法袍,像平日一样准时坐在法台中间。两分钟后,上诉的犯罪嫌疑人李志伟被带进法庭。

  “姓名?”

  “李志伟。”

  “出生年月?”

  “1981年7月4日。”

  “职业?”

  “无业。”

  据李志伟供述:他自幼疏于家教,小学毕业后便辍学在家,最后成为街头浪子。不久,父亲李建业又因涉案而被判刑入狱。爷爷奶奶年事已高,失去管束的李志伟从13岁起便浪迹于街头巷尾,李志伟照着电视上看到的情形,召集几位“哥们”成立了一个名为“三合堂”的帮会组织。对外声称,周围几所初高中学校的学生,谁能每周交上10到25元的会费,“三合堂”便能保护他们不受别人的欺侮,还能帮他们“铲事”。到手的“会费”大都花在了李志伟自己身上。一审案卷显示:最小的一笔只有10元,但最高的一笔竟高达2000元,累计达8000余元。正是最后那笔过于高昂的2000元“会费”,一位“会员”万般无奈报了警,李志伟及其“三合堂”被公安机关连窝端掉。

  一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李志伟有期徒刑2年,但李志伟认为自己当时尚处年少,觉得判得有些重,因此而上诉,希望政府再给他一次机会。

  二审提讯很快接近尾声。为使这个刚满18岁的青少年被告人能够深刻地了解因为自己的过错给自己的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帮助和感化他悔过自新,高洁平和地压低声音进行帮教:“你想想,像你这个年龄,正是长知识和长身体的好时光,不在学校好好念书,将来没文化没学历,上哪去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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