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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国藩评传_刘忆江【完结】(37)

  匪盗之外,地痞讼棍也在打击之列,原因是“地痞讼棍与著名之土匪,气类相合,严办数人,宵小自然敛迹,幸勿稍存姑息也”。121

  他主张办案要从快从重,不必拘泥于司法程序。“本部堂办理重大案件,……删一切之繁文,假州县以便宜,以期无案不破,无犯不惩。”122又云:“著名匪犯早正法一日,即免一日之患,斩刈唯恐不速,尚何牵拘文义之有?”123

  对于平日为非作恶,鱼肉乡里的差役,国藩称之为蠹虫,批示“亟宜翦除,以靖地方”。“此种集蠹,锄一恶即足以快万众之心,幸勿稍存姑息,久遏民怨。”124

  对于乘乱抢劫者,他指示:“办抢劫之案,皆立行正法。其有凭空诬人为盗者,亦立毙杖下。”125

  此时,曾国藩身上,已全然不见儒者温和敦厚的影子,而是一副杀气腾腾的法家面目。乱世难有作为,他认为:“今日疲弊疮痍之民,吾辈居官,势不能别有抚摩噢咻之术。但力去害民之人,有案必究,无案不确,则造福于孱民多矣。”126又曰:“除暴安良,为今有司第一要务。否则,弱肉强食,粤逆不到之区,亦为土匪蹂躏不堪矣。”127

  但他也并非不问青红皂白,一味主杀。在指示各州县缉盗之批牍中,他亦屡屡指示不可以捕盗之多寡定功过,以免“诬拿平民”;抓获盗贼后,要认真研讯,“以期不枉杀一人,不宽纵一人”;128要求各地对抓获的人犯,“务期研讯详确,无枉无纵”。129

  这样,四个月内,“或签派兵役缉拿,或札饬绅士踩捕,或着落户族勒令限期交人,或令事主自行擒缚。一经到案讯明,立予正法。计斩决之犯一百零四名,立毙杖下者二名,监毙狱中者三十一名。”130至于各地依其指示就地诛杀的匪徒痞棍,其人数当几倍于此。

  在其大刀阔斧,雷厉风行地从事剿匪除恶的同时,民间也渐渐生出来一种舆论,不少人对他的严刑峻法抱有非议,甚至有人给他起了“曾屠户”、“曾剃头”之类的绰号,但曾国藩悍然不顾。后来,在给翰林院同事龙启瑞的信中,他曾道及自己这样做的原因:

  二三十年来,士大夫习于优容苟安,榆修袂而养姁步,倡为一种不黑不白、不痛不痒之风,见有慷慨感激以鸣不平者,则相与议其后,以为是不更事,轻浅而好自见。国藩昔厕六曹,目击此等风味,盖已痛恨刺骨。今年乏承团务,见一二当轴者,自藩弥善,深闭固拒,若恐人之攘臂而与其建业者。欲固执谦德,则于事无济,而于心亦多不可耐,于是攘臂越俎,诛斩匪徒,处分重案,不复以相关白。131

  他无视地方官场的规矩,必然会引起忌恨,好在皇帝对他的做法给予了有力的支持,在他《严办土匪以靖地方折》的末尾,加了“办理土匪,必须从严,务期根株净尽”132的朱批。

  平心而论,曾国藩的严酷,在当时是必要和及时的。首先,剿匪有助于恢复一度被战乱搅乱的正常秩序,稳定住民心;其次,扫除社会黑恶势力,大大恢复了绅民们对朝廷与官府的信心。从后来事态发展看,收效显著。太平军后几次进军湖南,非但得不到初次入湘时民众的同情与支持,反而遭到各地团练的顽强抵抗而难以落地生根。可以肯定,没有曾国藩这一番猛烈扫荡,湖南稳定不下来,后来便不可能成为东南各省的中流砥柱,源源不断地向前线输送兵员、粮饷。

  然而在官场中,还是有人对他侧目而视,不少高官对他敢于负责,勇于任事的作风看不惯,认为他喧宾夺主,目中无人,越俎代庖,僭越了官场的游戏规则。不久,一场他所始料不及的冲突发生了,竟迫使他不得不离开省城,避到衡阳去办理公务。

  注释

  1《曾国藩全集·家书一》,岳麓书社版,第239页。

  2同上,第240页。

  3同上,第242页。

  4同上,第91页。

  5《曾国藩全集·奏稿一》,岳麓书社版,第39页。

  6顾炎武:《日知录集释》第五卷,岳麓书社1994年5月版,第190页。

  7郭嵩焘:《江忠烈公行状》,《郭嵩焘诗文集》卷十七,岳麓书社版,第329页。

  8“君子大节,当为世所取法,未可苟焉已也。”又云;“大节一亏,终身不得为完人矣。”参见《曾国藩全集·书信一》,岳麓书社版,第83~84页。

  9“盖欲使知交中谅我寸心,不必登诸荐牍,令我出而办事,陷于不孝也。”参见同上,第95页。

  10郭嵩焘:《玉池老人自叙》,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十一辑之107种,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台北)影印版,第47页。

  11《曾国藩全集·书信一》,岳麓书社版,第96页。

  12简又文:《太平天国起义记·译者序》,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台北)版,第3页。

  13简又文:《太平天国全史》(上册),简氏猛进书屋1962年9月版,第4页。

  14罗家伦:《太平天国史事日志序》,郭廷以:《太平天国史事日志》(上册),上海书店1986年9月版,第2页。

  15简又文:《太平天国全史·卷首绪言》,同注13,第39页。

  16洪氏家世,参见简又文《太平天国全史》(上册),第13~15页;简氏曾亲访洪氏故乡并抄录洪氏族谱,所道尤详。

  17参见同上,第16页。

  18韩山文:《太平天国起义记》,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台北)版,第15~19页。

  19同上,第22~23页。

  20司马光:《资治通鉴·唐纪六十八》卷二百五十二,中华书局1956年6月版,第8180页。

  21戴锡章:《西夏纪》卷六,宁夏人民出版社1988年8月版,第158页。

  22参见《明史·流贼列传》卷三百九,中华书局1974年6月版,第7956页。

  23《洪仁玕自述》,载于中国史学会主编《中国近代史料丛刊·太平天国》(第2册),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书店2000年6月版,第847~848页。又参见简又文《太平天国全史》(上册)第41页。

  24简又文:《太平天国全史》(上册),第41~42页。

  25洪仁玕:《英杰归真》,《中国近代史料丛刊·太平天国》(第2册),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书店版,第570页。

  26参见郭廷以:《太平天国史事日志》(上册)道光十二年部分,上海书店版1986年9月版,第8~10页。

  27参见同上,第38页。

  28参见韩山文:《太平天国起义记》,第31~32页;简又文:《太平天国全史》(上册),第69~71页。

  29“例如,彼等在各章中见有‘我’、‘我等’、‘汝’、‘他’等代名词,均不知其所指是谁,……每有文义符合其个人见解者,彼必将‘汝’、‘他’等代名词解作指其自己本人,盖其以为此几本书乃特为其个人而作而由天所赐者也。每见书中有‘全’字,则辄以为是指其本名秀全。”“其时秀全在莲花村与李某继续研究《劝世良言》。书中词义均自行忖度,……彼等以为‘天国降临’即是指中国,而上帝选民乃指中国人及洪秀全。彼等又定制宝剑二柄,各重数斤,长三尺,秀全与李各佩其一。剑上镌三字曰:斩妖剑。”参见韩山文:《太平天国起义记》,第26、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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