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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适留学日记_胡适【完结】(103)

  然而,在中国真正的共和主义信徒之眼中,名号之变更是无关紧要的。他们认识到,目前中国之民主已是名存实亡。在差不多两年时间里,国家没有召开过议会,没有地方立法机关,没有地方议会;也没有政党,没有出版之自由,没有言论之自由。不少青年被流放、被处死或被暗杀,没有别的罪名,正是因为他们抱有一种激进之政治哲学。诚然,宪法是有的,可是该宪法将最高行政长官置于法律、议会和人民之上;该宪法还将总统任期无限延长,实际上是自己选自己当总统,几近于世袭制!在此种情形下,“最高”统治者被称为“总统”,或是“皇帝”,又有何区别呢?

  不管袁先生当不当皇帝,这并不影响少年中国之进程(余在此并不是指任何特定之政治派别)。少年中国正在为中国建立真正之民主而努力奋斗。它相信民主;而且相信:通向民主之唯一道路即是拥有民主。统治是一门艺术,照此,统治需要经过实践之锻炼。倘若余不开口说英语,那余决学不会讲英语。倘若盎格鲁-撒克逊人从不实行民主,那他们决不会拥有民主。这是一种政治哲学,古德诺教授之流是不会理解的。古德诺教授和许多其它善意之制宪权威认为,东方人不适于民主政体,因为他们以前从不曾有过。与此相反,少年中国认为,恰恰因为中国不曾有过民主,所以她现在必须拥有民主。少年中国认为,倘若第一个中华共和国之寿命更长一些,那么,此时中国之民主将会有一个相当扎实的根基了。至此,四年民主政体之经验,已能让许许多多中国人明白共和主义到底是什么,不管此经验是多么的不完善。

  第66章 民国四年(1915)八月九日至十一月三日(3)

  悲哉,呜呼!保守派与反动派皆已在外国评论家那里,找到了热心之支持者,而这些支持者,既无一丝诚意,亦无一点耐心。他们已经在一批伟大的制宪权威之中找到了自己之代言者,诸如日本之有贺教授、美国之古德诺教授。有贺教授反对少年中国尚可理解。可是,当一位来自美利坚合众国之大学者站出来宣称,东方人就其历史和传统来说,不配享有代议制民主政体时,这个打击无疑是很沉重的,是致命性的。这些大学者们用他们的“权威性”意见,炮制了这部中华共和国之新宪法。此刻由于他们的功劳,中国皇帝将要为他们授勋颁奖。

  *总统选举程序法乃宪法之一部分。

  七、临江仙

  (八月二十日)

  序曰:诗中绮语,非病也。绮语之病,非亵则露,两者俱失之。吾国近世绮语之诗,皆色诗耳,皆淫词耳,情云乎哉?今之言诗界革命者,矫枉过正,强为壮语,虚而无当,则妄言而已矣。吾生平未尝作欺人之壮语,亦未尝有“闲情”之赋。今年重事填词,偶作绮语,游戏而已。一夜读英文歌诗,偶有所喜,遂成此词。词中语意一无所指,惧他日读者之妄相猜度也,故序之如此。

  隔树溪声细碎,迎人鸟唱纷哗。共穿幽径趁溪斜。我和君拾葚,君替我簪花。

  更向水滨同坐,骄阳有树相遮。语深浑不管昏鸦。此时君与我,何处更容他?

  八、“破”号

  (八月廿日)

  前记文字符号共得十种,今得第十一种,名之曰“破”,以示音声之变;

  例解衣衣我,推食食我。

  近者悦,远者来。敬鬼神而远之。

  民可近,不可下。

  破号之不可少,盖易见也。吾国之文,同一字也,或平读为名字,仄读则为动字,荷荷是也;或仄读为名字,而平读为动字,令令是也;或去入异义,帅帅,度度,食食,是也;或上去异义,近近,远远,使使,上上,饮饮,首首,是也。夫近之与近,使之与使,犹为易见。至于荷蕖之荷,与荷蒉之荷,“亲亲之杀”之杀,与“胜残去杀”之杀,其意义悬殊。毫厘之差,将有千里之错。是故,破号之不可少也明矣。

  破号之不存,非独不学之夫,孩提之童,不能辨识意义之以音异而殊;即有积学之士,说经之家亦不能免狐疑舛错之虞。今举两例以明之:

  《论语》云:“子路曰愿车马衣轻裘与朋友共敝之而无憾。”邢昺疏:“言愿以己之车马衣裘,与朋友共乘服而被敝之,而无恨也”是衣读平声也。朱熹注云:“衣,去声。衣,服之也。”依邢疏,则此句作一句读:

  愿车,马,衣,轻裘,与朋友共敝之而无憾。

  依朱注,则

  愿车马。衣轻裘。与朋友共。敝之而无憾。(朱子盖因“赤之适齐也,乘肥马,衣轻裘”而误。)

  《镜花缘》曾论及此,其说盖本邢疏,而与之小异,邢作一句读,《镜花缘》盖作两句读:

  愿车,马,衣,轻裘,与朋友共。敝之而无憾。

  此句关键全在一衣字。倘作《论语》者知用破号以示衣字之为平或去,则何待吾辈之聚讼哉?

  又《孟子》云:“曰独乐乐与人乐乐孰乐曰不若与人曰与少乐乐与众乐乐孰乐曰不若与众。”赵岐注,孙奭疏,朱熹集注,皆以乐乐之第二乐字读如洛。以符号明之,则如下式:

  独乐乐?与人乐乐?孰乐?

  与少乐乐?与众乐乐?孰乐?

  昨与任鸿隽、杨铨、唐钺诸君共论此节,皆以为第一乐字当读如洛,而第二乐字如字。盖诸注家之言虽亦可通,而上二句已问:“独乐乐乎?与人乐乐乎?”何必又重此“孰乐?”一问乎?今以上乐字作“乐天”“乐善”“乐此不疲”之乐字解,以下乐字作音乐解,则无此重复之语病矣。亦以符号明之:

  独乐乐,与人乐乐,孰乐?

  与少乐乐,与众乐乐,孰乐?

  此种纷纷聚讼,皆无破号之遗害也。吾辈读书十年,尚有如此疑难,破号之不可少也,更何待言耶?

  九、“证”与“据”之别

  (八月廿一日)

  与人言证与据之别。“《诗》云:‘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而舜既为天子矣,敢问瞽瞍之非臣,如何?”是据也,据经典之言以明其说也。“《诗》云:’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信斯言也,宜莫如舜。舜之不告而娶,何也?”是亦据也。

  证者根据事实,根据法理,或由前提而得结论(演绎),或由果溯因,由因推果(归纳):是证也。

  吾国旧论理,但有据而无证。证者,乃科学的方法,虽在欧美,亦为近代新产儿。当中古时代,宗教焰方张之时,凡《新旧约》之言,皆足为论理之前提。《创世纪》云,“上帝创世,六日而成。”故后之谈“天演进化”论者,皆妄谈也。此亦据也。其无根据,与吾国之以“诗云”“子曰”作论理前提者正相伯仲耳。

  今之言论家,动辄引亚当斯密,卢骚,白芝浩,穆勒,以为论理根据者,苟不辅以实际的经验,目前之时势,其为荒谬不合论理,正同向之引“子曰”“诗云”者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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