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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适留学日记_胡适【完结】(121)

  “主权在民”与“立法权在民”,非一事也。孟子主张主权在民者也,而未尝言立法权在民,此间有历史上关系,不可遽责古人。盖吾国前此本无国民立法之制。其在欧洲,则教会之大会议(council),法之总会议(états-généraux始于一三〇二年),英之巴力门,皆国民立法机关之先声。更先于此,则希腊、罗马之共和政治尤古矣。欧洲十七八世纪之学者惟有所取法,有所观鉴,故国民立法之说大昌。吾国言民权者如孟子,惟无所取法,故其于民主立法之说寂然无闻。吾辈有历史观念者,未可遂厚非古人也。

  孟子言民权必称尧舜,犹孟德斯鸠之称英伦,卢梭之称罗马、瑞士也。此可见历史成例之重要矣。

  儒家中惟荀子之说微有异同。(适按:此亦不然。孟子之说岂无异同乎?)荀子不认有自然法者也……而惟以人定法为归。

  《性恶篇》……古者圣王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是以为之起礼义,制法度,以娇饰人之情性而化之。

  荀子以性为恶,自不得复认有自然法。……荀子者,谓支配社会之良法恒反于自然者也。故其言正不正之标准不以天,而惟以圣人。

  《性恶篇》……故圣人化性而起伪。伪起于性而生礼义。礼义生而制法度。然则礼义法度者,是圣人之所生也。

  《王制篇》天地者,生之始也。礼义者,治之始也。君子者,礼义之始也。故天地生君子,君子理天地。

  《礼论篇》……君师者,治之本也。

  《礼论篇》天能生物,不能辨物也。地能载人,不能治人也。宇中万物生人之属,待圣人然后分也。

  《天论篇》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应之以治则吉,应之以乱则凶。……惟圣人不求知天。

  《天论篇》大天而思之,孰与物畜而制之?从天而颂之,孰与制天命而用之?

  〔适按〕此种“戡天”主义,何等精辟!

  推荀子之论,必归结于贵人而贱法。

  《君道篇》有治人无治法。……法不能独立。……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有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

  二、道家

  道家亦认有自然法者也。然其言自然法之渊源,与自然法之应用,皆与儒家异。……彼不认自然法为出于天。故曰,“天法道,道法自然”。……其意盖谓一切具体的万有,皆被支配于自然法之下。而天亦万有之一也,故天亦自然法所支配,而非能支配自然法者也。而自然法不过抽象的认识,而非具体的独立存在也。故曰,“恍兮忽兮,其中有象”。夫自然法之本质既已若是,是故不许应用之以为人定法;苟应用之以为人定法,则已反于自然法之本性矣。故曰,“物或益之而损”。又曰,“夫代大匠斲者,希有不伤其手矣”。……故绝对的取放任主义,而谓制裁力一无所用。非惟无所用,实不可用也。……故道家对于法之观念,实以无法为观念者也。既以无法为观念,则亦无观念之可言。

  梁氏此论,大谬有三:

  第一,梁氏不知老子之自然法乃儒家法家言治言法之所自出。儒家之论无为之治及自然法,虽谓出于老子可也。(孔子尝受学于老子。《论语》尝称无为之治。《易》之言自然法亦与老子不悖)若法家之出于老子,则《管子》《韩非》之书具在,不待吾赘言矣。

  第二,老子未尝不许应用自然法以为人定法也。老子曰,“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梁氏引其下半而去其上半,遂诬老子。老子处处教人法自然,故曰:“道常无为而无不为。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化。”

  第三,梁氏谓老子既以无法为观念,则亦无法之观念可言,则尤谬矣,老子之自然法,“无为”而已,“自然”而已。人定法宜“守”此“法”此,以听民之自然。“损之又损,以至于无为,无为而无不为”。后世法家无不以无为为最上目的者。老子与法家不同之处,在于老子欲以无为致无为,而法家欲以有为致无为。《管子》曰,“名正法备,则圣人无事”。(《白心》)又曰,“圣君任法而不任智……然后身佚而天下治也”。(《任法》)韩非曰,“法之为道,前苦而长利”。此皆以无事无为为鹄者也。虽谓法家之“法之观念”皆起于老子可也。(参看王荆公《老子论》)

  三、墨家

  墨家之持正义说及神意说,与儒家同;独其关于自然法之观念,与儒家异。

  《天志·下》墨子置天志以为仪法。

  《法仪》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为治法……莫若法天。……动作有为,必度于天。天之所欲则为之,天所不欲则止。

  《天志·中》故子墨子之有天之意也,将以度王公大人之为刑政也。顺天之意,谓之善刑政。不顺天之意,谓之不善刑政。

  墨家实以正义说为法学之根本观念者也。而正义之源一出于天。故曰兼采正义说与神意说也。

  认有自然法者,必谓自然法先于万有而存在,必谓自然法一成而不可变。(适按:此亦不然。)是故有所谓“命”者。《记》、《中庸》所谓可以前知,知此物也。而墨子非命,是不认自然法之存在也。(适按:命与自然法是两物。)凡语人类社会之法律,而以自然法为标准者,则标准必存于人类社会之自身。人心所同然者,即立法之鹄也。故人民总意说与自然法说恒相随。我国儒家说有然,欧洲十七八世纪之学说亦有然。墨家不认自然法,因亦不认人民总意。

  此说亦有大误处。

  (一)墨家认天志为正义之法仪,是未尝不认自然法也。欧洲学者多以自然法为上帝之法,虽孟德斯鸠亦持此说。

  (二)谓人民总意说与自然法恒相随,亦大误也。霍布士认有自然法者也,而归结于君主专制。是其一例。

  (三)墨子非不认人民总意者也。“人民之总意”与“人人之私意”有别。卢梭为人民总意说之最大巨子,而其辨总意(generalwill)与人人私意之总(thewillofall)甚切。墨子所非者乃“一人一义,十人十义”“人是其义,以非人之义”。此乃人人之私意,而非总意也。总意所在,非尽人所能见,故有尚同之说,以壹同天下之义,使民交相爱,交相利焉。此天志也,而即人民总意也。

  (四)墨家与儒家(孔子)大异之点在其名学之不同。孔子正名。其名之由来,出于天之垂象,出于天尊地卑。故其言政,乃一有阶级之封建制度,所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者是也。墨子论名之由来出于人人之知觉官能,西方所谓“实验派”(empiricism)也。人见物,各以意名之。名之流行,由“互诺”而定。互诺者,西人所谓相约(conventions)也。惟人人各有其义,又人人皆为名之起原(即正义之起原。梁氏谓墨家以正义之源一出于天,非也。墨家以天志为正义之法仪耳,非以天志为之原也),故墨子兼爱平等之说实以其名学为之根据。孟子虽非墨家兼爱之说,而其政治思想以民权为归宿,其受墨家之影响于无形之中者大矣。梁氏知孟子民意之说根据于“人心之所同然者何也义也理也”之说,是矣。而不知孟子之名学,已非复孔子之名学,乃变形的墨家之名学也。孟子曰,“圣人既竭目力焉,继之以规矩准绳,以为方员平直。……既竭心思焉,继之以不忍人之政”。此乃归纳的名学,乃实验的名学也。无墨子,必无孟子。孟子者,儒墨并立时代之产儿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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