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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五千年历史真貌_心缘【完结】(112)

  对于官僚的贪污问题,唐太宗除了用刑罚之外,主要是要令众臣从心底里明白“贪”其实是一种愚蠢的行为。他向大臣们举了一些例子。太宗举例说:“曾有秦惠公要伐蜀国,但不知路线,于是令人刻了五头石牛,然后在后尾各放一面金块。蜀人以为这是拉(排泄) 金粪的牛,连忙把它们拖入川。秦军顺着地上的痕迹追踪,后来灭了蜀国。”

  太宗还提醒群臣说:“鸟栖于树,犹恐树不高,故结巢在树之巅。鱼藏于水,犹恐水不深,故穴居在水之床。但两者皆被人捕捉到,原因只在贪食诱饵而已。汝等切勿以身试法!”

  为了了解官员受贿的情形,太宗秘密派人假扮行贿者试探这些人。有一个司门令史接受了一匹绢,太宗打算杀了这个受贿的官员。民部尚书裴矩劝阻说,“做官受贿,确实犯了死罪。但是陛下派人行贿,设法使人落入法网,也不符合‘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古训。”太宗听后很高兴,告诉文武百官说,“裴矩做官能够据理力争,不因为在皇帝面前就惟命是从。如果每件事情都这样,何必担心国家治理不好呢?”

  有一次,民间有人上书请求清除佞臣。太宗问道,“谁是佞臣呢?”上书人说,“皇帝可以假装愤怒来试探,据理力争的是直臣,害怕皇帝威严顺从的就是佞臣。”太宗说,“皇帝是河水的源头,群臣是大河的水流。源头污浊了却要求河水清澈,不太可能。我使用了诈术,怎么能够要求群臣耿直呢?我以至诚之心治理天下,常常对过去的皇帝喜欢用权谋对待群臣感到耻辱。你的计策虽然好,我也不想采用。”

  唐太宗时期,大臣俸禄高,而且大多廉洁守法,所以政治十分清明。

  正是在上述统治方针下,在众多良臣的辅佐之下,唐太宗缔造了持续近三十年的的太平盛世--贞观之治(627-649年)。

  唐太宗强化王朝制度的措施

  唐太宗在隋制和高祖制定的措施的基础上,進一步强化了王朝的制度建设,其合理性和高效性堪为后世榜样。主要体现在:

  第一,建立了相对高效的官僚机构。继承隋制,中央设三省六部,三省指: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全国军政大权集中在三省,皇帝颁布政令,需要通过中书省和门下省付署才算合法。国家的大政方针,先由中书省研究,作出决定;再由门下省审核,如有差错,可以驳回;尚书省下辖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具体执行中书省和门下省通过的政令。中央政府设立政事堂,作为宰相的议事机构。一切重大事务,包括五品以上官员的任免,都要由政事堂会议讨论,经皇帝批准后颁行。三省的首长,即中书省的中书令、门下省的侍中,尚书省的左右仆射,都是首长,以后参加政事堂会议的其他官员也是宰相,他们都带有参知机务等头衔,所以参加政事堂会议的宰相多至一二十人。

  这种中央官制的特点是:宰相的权力较大,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君主的专权;而同时宰相是政事堂集体议事,三省又相互牵制,又避免了个别宰相的专权。

  唐太宗又设立了监察机关御史台,长官是御史大夫,监察内外百官军民。御史台与刑部(司法行政机构)、大理寺(最高审判机构)合称三司。每遇重大案件,三司主事会会同审理,称“三司推事”,也就是后世王朝“三法司”会审的前身。

  地方行政机构也沿袭隋制,分州县两级,全国共三百余州,一千五百余县。唐太宗时,还将全国分成十个监察区,即十道。皇帝派观察使不定期的视察道内各州县的情况。

  第二,完善了官员选拔制度。贞观元年,唐太宗“盛开选举”,此后又通过考试选取才士。太宗时常举科目是明经与進士两科。明经科主要考帖经、经义和时务策;進士科主要考时务策和经义。贞观晚年太宗扩大了進士科,提高了進士的進身之阶。士子考取進士后,还需要由吏部复试,复试合格,才可入仕。

  科举考试的发展,为才士开辟了入仕的途径。它原则上规定,除了宫户等贱民阶层,一般平民都可以参加考试,这彻底打破了魏晋以来的门阀政治局面。尽管当时科举考试仍然讲究门第,但随着考试制度推行日久,平民子弟,也可十年寒窗,金榜及第。

  第三,完善了教育制度。唐太宗十分重视学校的建设,在他的重视下,学校教育制度逐渐完善。全国的最高学府是国子监,下设六种学校: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律学、书学、算学。前三种学校接纳三品、五品、七品以上的官僚子弟入学;后三种学校接纳八品以下的官吏子弟和平民子弟。此外还有弘文馆、崇文馆,专门招收皇亲国戚和高级官员子弟入学。地方上则有州县学。

  各级学校都以儒家经典作为必读书目,学习优异者,送往吏部参加科举考试。

  贞观时期的教育发展,杜佑在《通典》中如此描述道:“贞观五年,太宗数幸国学,遂增筑学舍千二百间。国学、太学、四门亦增生员,其书、算各置博士,凡三千二百六十一员。其屯营飞骑亦给博士,授以经业,无何高句丽、白济、新罗、高昌、吐蕃诸国酋长,亦遣子弟入国学之内八千余人,国学之盛,近古未有。”

  第四,完善了宽简的法律。高祖时,鉴于隋炀帝法烦严苛导致的严重后果,开始制定新法,并于624年颁布了以宽简为原则的《武德律》。唐太宗即位后,采纳了魏征的建议,确立了宽仁、慎刑的宗旨,并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修订法律,于贞观十年,即公元637年正式公布《唐律》五百条,基本内容有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杂律、捕亡、断狱等。

  唐高宗时,由长孙无忌领衔,对《唐律》条文加以注疏,编成《唐律疏议》十二篇三十卷,对当时高句丽、日本、安南等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也是此后的宋、明各朝法典的范本。此书今存,是我国古代流传下来的一部完整的法典。

  第五,改革了府兵制。隋唐都沿袭西魏、北周的府兵制度,但唐朝又有所改革。唐代府兵的中央领导机构主要是十二卫,一小部分归东宫六率。府兵的基本单位是设在各地的折冲府。由折冲都尉和果毅都尉统领。折冲府下有团,每团200人;团下有旅,每旅100人;旅下有队,每队50人;队下有火,每火10人。折冲府有上、中、下三等,上府6团,领卫士1200人;中府5团,领卫士1000人;下府4团,领卫士800人。全国设置的折冲府最多时达634个,总兵力68万人。

  府兵的来源,是由军府所在地从“六品以下子孙及白丁无职役者”中挑选,每三年选拔一次。府兵从21岁服役,60岁免役,服役期间免本身租调。府兵经常性的任务,是轮班到京城宿卫,叫做“番上”,有时也到其它地方出征和戍防。除外出执行任务时期外,府兵不脱离自己的乡土和农业生产,只有冬季集中進行军事训练,实行所谓兵农合一制。

  唐代的府兵制贯彻着加强中央集权的原则。当时关中的兵力最集中,拥兵26万,约占唐朝兵力的 40%左右。府兵的调遣由中央兵部牢牢掌握,地方官乃至中央十二卫都没有调兵的权力。战时,中央从各地调集军队,高级将领都是临时委派,战争结束后,“兵散于府,将归于朝”,有利于防止将帅的专兵跋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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