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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文化与潜规则/道破天机_净素道人【完结】(349)

  人们都有体会,同样的厂家,类似的产品,相同的质量和价格,买谁的不买谁的,还不是产品背后的利益因素在起关键作用。总之一句话,谁不守规矩,就只有出局。

  事实上,我国多部法律对商业贿赂都有着相当严厉的处罚规定。法律界认为:我国法律对行贿受贿处罚之严,为世界所罕见,如果不折不扣地执行,足以让一些依靠商业贿赂打开市场者倾家荡产。但现实的情况是,法律不敌“潜规则”,。执法不力,实质上是对商业贿赂的默认。

  吴思说的,在潜规则盛行的秩序下,恶人会得势,好人会被淘汰。把这套理论应用到商业领域同样适用,一个遵守“明文规定”拒绝商业贿赂的企业,肯定会被“潜规则”排斥而被淘汰;而深谙“潜规则”之道的企业则会如鱼得水。在这种“囚徒困境”之下,遵守“明文规定”拒绝商业贿赂的企业,也会转而成为“潜规则”的信徒,进而增大“潜规则”的能量。周而复始,恶性循环。

  当游戏参与者屈从于“潜规则”,当裁判员默认“潜规则”,“潜规则”的力量会何其可怕。我们期待的是,当“潜规则”无限强大,膨胀到游戏参与者与消费者包括承受的时候,一个循环就该结束了。

  事实上,商业贿赂从一个国人陌生、漠视的概念演变成如今熟悉的概念,折射出的正是市场经济的一个现实困境。经过二十多年的艰苦努力后,我国通向市场经济的车轮并未彻底摆脱泥泞,而四处蔓延的商业贿赂,正是其中一处危险的陷阱。

  在现实生活中,商业贿赂的污垢,正在玷污着公平竞争这一市场经济的灵魂。商业贿赂颠覆了机会的平等、规则公平等最基本的市场经济要素,当“攻关”、“行贿”成为通向市场机会、高额利润的高效道路甚至是唯一道路时,当遵纪守法的企业纷纷败落、大行贿道的企业笑逐市场,在“生与死”的决择中,我们如何能指望企业秉持应有的商业操守、作出良知的选择?“劣币”驱逐“良币”的荒诞经济图景,正是商业贿赂一手导演的。房价飞涨、药价虚高等坑害民生的现象,正是商业贿赂的“交易费用”层层转移和放大的恶果;假冒伪劣、投机诈骗横行所引发的社会信用危机,也正是商业贿赂裹挟的腐败文化日益滋长的反映。更为严重的是,以商业贿赂为纽带的、在市场经济的某些重要领域已经形成了一些利益共同体,挑战着公平、公正的社会利益分配机制,如果任其蔓延下去,我们面对的就是某些经济学家所担心的一个“坏的”市场经济。

  从本质而言,商业贿赂并不仅仅是一个腐败问题,而是制度短缺的外在症候。首先,“好的”市场经济要求政府割舍不应该有的权力垄断。行贿者的供给是以存在受贿需求为前提的,当政府在资源配置中拥有过大权力时,便无法避免大规模的寻租活动;其次,“好的”市场经济要求保障公平竞争的完善法律制度,当市场主体缺乏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时,腐败的商业文化就有了大行其道的可能;再有,“好的”市场经济还要求需要与市场体制相匹配的市场伦理。市场经济绝不意味着资本以“带血”的姿态、肮脏的色彩肆意横行,而是在创造财富的同时,不断提升美好的人文精神,促使企业负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

  打击商业贿赂最根本的目的是建设一个“好的”市场经济。而“好的”市场经济,需要政府、制度、企业、社会文化的良性互动。这意味着,对于习惯于权力垄断的政府部门而言,应当重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服务体制,通过政府的自身改革和职能转换,在市场经济中寻找到准确的角色定位,从根本上降低权力寻租的可能性;对制度建设而言,应当加快市场法制的整体推进,厘清政府、市场、企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边界,为中国的企业创造出一个公平竞争的体制环境;对企业和社会文化而言,应当充分挖掘传统美德中的优秀元素,培育出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现代工商文化。从这个意义而言,打击商业贿赂作为一个鲜明的符号,并不是一场简单的斗争,而是必须取得胜利的一场斗争。

  商业贿赂与权力腐败:

  商业贿赂、权力腐败及所导致的职务犯罪在部分领导的讲话和新闻报道中被混用,并且出现了用商业贿赂取代权力腐败和职务犯罪的倾向。

  商业贿赂的法律定义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以财物或好处的行为。

  大而论之,只要犯罪对象被锁定为领导干部或者官员,他就不是商业交易的主体,哪怕其犯罪事实为干预甚至幕后作品交易活动而受贿,其受贿性质也必须归于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

  市场经济形态下,商业贿赂一定发生在交易过程中,当然权力腐败及与此相关的职务犯罪也有可能发生在交易过程中(如政府采购、政府工程发包),但多半发生于影响或者左右交易的过程(包括资源配置、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环节);因而,商业贿赂与职务犯罪之间的犯罪构成条件、犯罪种类、犯罪性质和所引发的社会危害绝不可互相混淆。

  推而广之,商业腐败与权力腐败虽然同属腐败,但二者的腐败性质和危害也截然不同。众所周知,由权力腐败所导致的职务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远远甚于商业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商业贿赂。因而,包括中国在内,各国法律对两种犯罪的惩罚程度也不相同:相对于后者,前者所受的法律惩罚要重得多。这几年,人们对贪官量刑越来越轻的现象日益不满,完全可以设想,一旦大量的因权力腐败所致的以受贿或者索贿为特征的职务犯罪均被定义为商业贿赂,其社会后果及对反腐败斗争的负面影响是人们都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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