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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敖快意恩仇录_李敖【完结】(132)

  丛书”中《五十·五十·易》上下两册,其中下册经警备总部以“淆乱视听,挑拨政府与人

  民情感”云云为由,予以扣押,井通令各级学校、警察机关……

  等有关单位,清查报缴;但该丛书上册,却漏未查禁。不料令下之日,部分下级执行人

  员却弄不清楚,索性见书就查,以致该丛书上册,也难以幸免,一并由台北市政府出具大量

  查扣收据,满载而归。到了六月二十四日,我由龙云翔律师代理,向台北市政府提出“损害

  赔偿请求书”,告诉他们:“正因为贵衙门有关人员利用职务上之机会,以强迫手段,违法

  扣押未经查禁之书籍,致使请求权人所发行该丛书‘上册’除被违法扣押四十六本外,其余

  未扣押部分,也因而不能陈列出售,妨害请求权人发行、出售之权利,损害请求权人可得预

  期之利益陆仟玖佰零壹元(内舍己扣押四十六本书价陆仟玖佰元及未扣押部分优待为壹

  元)。”台北市政府收到我的“损害赔偿请求书”后,自知理亏,且知我来者不善,决定屈

  服。乃在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在法规委员会召开协议,主席林秋水,由洪以逊

  代,另有新闻处赵鹏科长等,一共五位,与我达成“台北市政府国家赔偿事件协议记录”,

  确定“本府部分执行人员误扣上述丛书上册属实,本案本府有赔偿责任”。八月二十九日,

  开出损害赔偿国库支票“陆仟玖佰零壹元”,其中陆仟玖佰元是已扣押部分的折现;壹元部

  分就是优待的罚金,于是我领走了有史以来第一宗的此类政府赔偿,大获全胜矣!

  在台北市政府被我罚过一元后,高雄市政府又被我逮到,也罚它一元。全部经过,比罚

  台北市政府还精彩。一九人五年四月十五日,我出版了《我给我画帽子》一书上市,高雄方

  面,由盐埋区大仁路一四一号孙慧珍代为销售。不料到了六月二十七日,有警员王聪琰者,

  跑来查扣,并出具编号第0三九三三四号“高雄市政府取缔违法出版品录影节目带三联单”

  一纸,以资证明。因为这本书并没查禁,这下子被我抓到机会,遂在八月十日,去函国民党

  高雄市长苏南成,指出:“因台端台南市长任上,本人曾写文章揭发台端为‘台湾第一不要

  脸,,全市哗然,议员且纷纷以台端无耻为询。今日台端走马高雄,自然有假借职务上之权

  力、教唆下属王聪琰、非法扣押上开书籍、妨害本人依法发行权利之嫌,显已触犯刑法第一

  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九条及第三百零四条之罪嫌。又台端身为公务员,于执行职务行使公权

  力时,故意不法侵害本人发行之权利,依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及第六条规定,应由台端之衙门

  负损害赔偿责任。”苏南成收信后,龟缩不复,一九八七年三月十三日,我由龙云翔律师代

  理,向高雄市政府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书”,苦苦相逼。高雄市政府收到后,自知无法再

  赖,乃于一九八七年五月九日上午,在高雄市警察局简报室召开协议,赔偿义务机关代理人

  廖兆祥、参加协议机关代理人李文锦、法制室代表黄章一、新闻处代表王砚青等,一共多

  位,与我达成“国家赔偿事件协议记录”,确定四项:“一、警员王聪琰因于74.6.27过

  失查扣李敖先生所著《我给我画帽子》乙书,所开具三联单0三九三三四号应予撤销。二、

  查扣之书贰本,已于74.7.12返还书摊,免予赔偿。三、本府同意象征性赔偿请求人新台

  市壹元。四、本局已主动将警员王聪琰调职处分,另由本局作成案例教育。”所谓“案例教

  育”,是警察界的术语,指具体发生的个案,该案性有施教作用,值得每一位警察注意,因

  而编成案例,在各级警察流传,以为教育之谓。这一条协议的达成,是高雄市警察局被我纠

  缠不过,被迫答应的,当然使他们面上无光,但是迫于“刁民”的压力,也只好照办。事实

  上,我这“刁民”,也有宽大的一面。因为协议当天,高雄市警察局曾找来“肇事”警员王

  聪琰,当场命他向我报告经过并问我对他的处分是否满意。王聪琰是个大块头,满面羞惭,

  查起书刊来生龙活虎,对簿公堂来就语无伦次。我得知他已被调职处分,从盐埕区肥缺改调

  到市警局看门后,就宣布:“我写的书,九十多本都给查禁了,警察执行查扣时,难免弄不

  清楚,因而见书就查扣,王警员的错误是可以原谅的,我想不必进一步处罚他了。”几线几

  星的在场警官,认为我通情达理,王聪琰也向我鞠了一躬,于是在哈哈一笑中,结束了协

  议。不过,在如何交付壹元的技术上,出了问题,据一九八七年七月二日《民众日报》登,

  高雄市政府对于赔偿李敖事件,“对于这块钱是以现金给付或是开具市库支票给付,市府投

  鼠忌器,大伤脑筋。”据我的朋友黄章一透露,高雄市政府内部为赔偿李敖曾起争议,但李

  敖坚持按照“公库法”第十五条“应以支票为之”的规定,拒收现金,所以最后才硬着头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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