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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大义2:隐公元年_熊逸【完结】(258)

  1204 卢盛江:《上博楚简〈诗论〉谳疑》,《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3月。

  1205 黄怀信:《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诗论〉解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316-322页。

  1206 刘毓庆、郭万金:《子夏家学与〈诗大序〉——子夏作〈诗大序〉说补正》,《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1月。

  1207 参见王廷洽:《〈诗论〉与〈毛诗序〉的比较研究》,《新出土文献与古代文明研究》,上海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9-46页。

  1208 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一册,第166页。

  1209 方铭:《〈孔子诗论〉与孔子文学目的论的再认识》,《文艺研究》,2002年第2期。傅道彬:《〈孔子诗论〉与春秋时代的用诗风气》,《文艺研究》,2002年第2期。

  1210 王志:《〈毛诗序〉溯源》,《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06年9月。

  1211 韩高年:《礼俗仪式与先秦诗歌演变》,中华书局,2006年,第63页。

  1212 杨伯峻:《孟子译注》,中华书局,2005年,第193页:《说文解字·丌部》云:“▓【造字:走之旁+丌】,古之遒人,以木铎记诗言。”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云:“《孟子》王者之迹熄而《诗》亡,‘迹’即‘▓【造字:走之旁+丌】’之误。”程树德《说文稽古篇》曰:“此论甚确。考《左传》引《夏书》曰:‘遒人以木铎徇于路。’杜注:‘遒人,行人之官也。木铎,木舌金铃。询于路,求歌谣之言。’伪《胤征》本此。《王制》:‘命太师陈诗以观民风。’《公羊》何注:‘五谷毕入,民皆居宅,从十月尽正月止,男女相从而歌,饥者歌其食,劳者歌其事。男年六十女年五十无子者,官衣食之,使之民间求诗,乡移于邑,邑移于国,国以闻于天子,故王者不出户牖,尽知天下。’”

  1213 马银琴:《上博简〈诗论〉与〈诗序〉诗说异同比较——兼论〈诗序〉与〈诗论〉的渊源关系》,《简帛研究2002,2003》,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02-103页。

  1214 王志:《上博简〈孔子诗论〉与汉儒所传周代采诗说》,《九州学林》,2004年第3期。

  1215 王志:《〈毛诗序〉溯源》,《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06年9月。

  1216 黄海烈、陈剑:《〈诗〉篇新证》,《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06年1月。

  1217 [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夏官司马·大司马》:火弊,献禽以祭社。〇春田为蒐。……火弊,火止也。春田主用火,因焚莱除陈草,皆杀而火止。献犹致也,属也。田止,虞人植旌,众皆献其所获禽焉。《诗》云:“言私其豵,献豜于公。”春田主祭社者,土方施生也。

  1218 《周礼·夏官司马·大司马》:大兽公之,小禽私之,获者取左耳。及所弊,鼓皆駴,车徒皆噪,徒乃弊,致禽馌兽于郊,入献禽以享烝。

  1219 《逸周书·作雒解》,黄怀信、张懋镕、田旭东:《逸周书汇校集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566页。

  1220 [清]惠栋《春秋左传补注》卷一:《周书·作雒》:“大县城,方王城三之一;小县立城,方王城九之一”,不举中者,从可知此周公相成王作雒所定之制,故云先王之制。

  1221 参见[清]张聪咸《左传杜注辨证》卷一。侯志义:《采邑考》,西北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118-121页。

  1222 [晋]杜预/注,[唐]孔颖达/疏《春秋左传正义》:方丈曰堵,三堵曰雉。一雉之墙,长三丈,高一丈。侯伯之城,方五里,径三百雉,故其大都不得过百雉。

  1223 详见扬之水:《诗经名物新证》,北京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147-151页。

  1224 马世之:《中国史前古城》,湖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20-24页。

  1225 丘光明:《中国历代度量衡考》,科学出版社,1992年,第6页。

  1226 曲英杰:《先秦都城复原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47页。

  1227 [晋]杜预/注,[唐]孔颖达/疏《春秋左传正义》:侯伯之城,方五里,径三百雉,故其大都不得过百雉。○正义曰:……诸说不同,必以雉长三丈为正者,以郑是伯爵,城方五里,大都三国之二,其城不过百雉,则百雉是大都定制,因而三之,则侯伯之城当三百雉,计五里积千五百步,步长六尺,是九百丈也。以九百丈而为三百雉,则雉长三丈。贾逵、马融、郑玄、王肃之徒为古学者,皆云雉长三丈,故杜依用之。侯伯之城,方五里,亦无正文。《周礼?冬官?考工记》“匠人营国,方九里,旁三门”,谓天子之城。天子之城方九里,诸侯礼当降杀,则知公七里,侯伯五里,子男三里,以此为定说也。但《春官?典命职》乃称上公九命,侯伯七命,子男五命,其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皆以命数为节。郑玄以为国家国之所居,谓城方也如《典命》之言,则公当九里,侯伯七里,子男五里,故郑玄两解之。其注《尚书大传》以天子九里为正说,又云或者天子之城方十二里。《诗?文王有声》笺言文王城,“方十里。大于诸侯,小于天子之制”。《论语》注以为公“大都之城方三里”,皆以为天子十二里,公九里也。其驳《异义》,又云“郑伯城方五里”。以《匠人》、《典命》俱是正文,因其不同故两申其说。今杜无二解,以侯伯五里为正者,盖以《典命》所云国家者,自谓国家所为之法,礼仪之度,未必以为城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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