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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大义2:隐公元年_熊逸【完结】(280)

  1544 详见《宋史·钦宗本纪》,《宋史·李纲传》。

  1545 [清]吴伟业《鹿樵纪闻》“南都死难”条:又以国家元气之削,由于靖难;乃复建文年号,建方孝孺祠,铸姚广孝铁像,跪于阶前。是时王师已破浙西,进取仙霞。洪内院以王爵啖芝龙,芝龙心动,乃托言海寇狎至,悉撤关内外兵。

  1546 [明] 严从简《殊域周咨录》:建文时,节义之士相踵,视如死归。至正统、景泰间,未五十年也。土木之难,未闻皎然死节如所谓南朝李侍郎者,岂亦建文末年摧抑太过,而士气不无少挫邪!噫,此士气之所以当培植也。

  1547 [清]张履祥《愿学记》之三,《杨园先生全集》卷二十八。

  1548 《明史·成祖本纪》:王以十余骑逼庸营野宿,及明起视,已在围中。乃从容引马,鸣角穿营而去。诸将以天子有诏,毋使负杀叔父名,仓卒相顾愕贻,不敢发一矢。

  1549 《南齐书·桂阳王萧宝贞传》。

  1550 [宋]洪迈《容斋续笔》卷二“二传误后世”条,见前引。

  1551 《后汉书·丁鸿传》:及鸿亡封,与骏遇于东海,阳狂不识骏。骏乃止而让之曰:“昔伯夷﹑吴札乱世权行,故得申其志耳。春秋之义,不以家事废王事。今子以兄弟私恩而绝父不灭之基,可谓智乎?”鸿感悟,垂涕叹息,乃还就国,开门教授。(案:丁鸿此举,也属汉代风气使然,参见[宋]苏轼《刘恺丁鸿孰贤论》,《苏轼文集》,中华书局,1986年,第44-46页。[宋]苏辙《刘恺丁鸿孰贤论》,《栾城应诏集》第十一卷,《苏辙集》,中华书局,1990年,第1339-1340页。)

  1552 《论语·述而》:冉有曰:“夫子为卫君乎?”子贡曰:“诺。吾将问之。”入,曰:“伯夷、叔齐何人也?”曰:“古之贤人也。”曰:“怨乎?”曰:“求仁而得仁,又何怨。”出,曰:“夫子不为也。”

  1553 也有异说,参见程树德:《论语集释》,中华书局,1990年,第886页引全祖望《鲒埼亭集·正名论》。

  1554 [汉]郑玄/注,[唐]孔颖达/疏《礼记正义·檀弓下》引[汉]许慎《五经异义》及[汉]郑玄《驳五经异义》:《异义》:“卫辄拒父,《公羊》以为孝子不以父命辞王父之命,许拒其父。《左氏》以为子而拒父,悖德逆伦,大恶也。”郑《驳异义》云:“以父子私恩言之,则伤仁恩。”则郑意以《公羊》所云,公义也;《左氏》所云,是私恩也。故知今子之报杀其父是伤仁恩也。

  1555 《公羊传·哀公三年》:春,齐国夏、卫石曼姑帅师围戚。齐国夏曷为与卫石曼姑帅师围戚?伯讨也。此其为伯讨奈何?曼姑受命乎灵公而立辙,以曼姑之义为固,可以距之也。辙者曷为者也?蒯聩之子也。然则曷为不立蒯聩而立辙?蒯聩为无道,灵公逐蒯聩而立辙。然则辙之义可以立乎?曰:“可。”其可奈何?不以父命辞王父命,以王父命辞父命,是父之行乎子也。不以家事辞王事,以王事辞家事,是上之行乎下也。

  1556 《榖梁传·文公二年》:八月丁卯,大事于大庙,跻僖公。大事者何?大是事也,著祫、尝。祫祭者,毁庙之主,陈于大祖,未毁庙之主,皆升合祭于大祖。跻,升也,先亲而后祖也,逆祀也。逆祀,则是无昭穆也。无昭穆,则是无祖也。无祖,则无天也。故曰:文无天。无天者,是无天而行也。君子不以亲亲害尊尊,此《春秋》之义也。

  1557 牟润孙:《春秋时代母系遗俗公羊证义》,《注史斋丛稿》,中华书局,1987年,第26页:榖梁传春秋,不用亲亲之义,且有意避改公羊文,其为晚出之书无疑。(公羊早于榖梁,榖梁取公羊增省之,刘原父晁说之陈兰甫诸儒均曾言之,得此足为佐证。)

  1558 [明]贺仲轼/撰,[清]范骧/删订《春秋归义》卷一:段之罪重于庄,然《春秋》独归狱于庄者,段虽宠,一诸侯之贵介弟耳,安得有土地、甲兵?使之有土地、甲兵者,庄也。是庄自作一可克之段,然后遂以力克之,故曰郑伯克段,不独为段不弟、如二君已也。骨肉之祸,圣人所不忍言,必处无可奈何之势不得已而应之,如周公之于管、蔡,然后可苟一毫有心于其间。虽以段之恶,庄终不得饰己罪以欺人,此圣人权人伦之变,诛一庄以示天下后世之君藩口兄弟之变以阴济其私者。请京不拒,贰郑不问,收廪延不问,庄之所以示爱弟也。将袭郑然后伐之,庄之所以示段罪也。故夫奔共则段无词,置母则姜无词,以段与母之事示国人则国人亦无词。己之害已除,然后假颍考叔之言以返其母,人但见其融融泄泄,欲辞首恶之诛其可得邪?或谓封京之时庄未必有杀弟之心,是则然矣,君子行必稽其所敝,踰制之封盖授以为恶之资,而处非其据末流之弊将何底乎?唐太宗创造基业,高祖正帝位而己承之,此定势也。立为太子,固辞不居,此何心也。固辞不居,自然立建成,文皇能以藩服终乎?身既失时不取,兄又愚而不让,禁门虽欲不流血,安可得乎?故郑庄不宜与段京而与之,有杀其弟而已矣;文皇不宜辞太子位而辞之,有杀其兄而已矣。

  1559 [美]贾志扬:《天潢贵胄:宋代宗室史》,赵冬梅/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7页引Eisenberg, Kinship, 231页。

  1560 《资治通鉴》卷一百九十一:臣光曰:立嫡以长,礼之正也。然高祖所以有天下,皆太宗之功;隐太子以庸劣居其右,地嫌势逼,必不相容。向使高祖有文王之明,隐太子有泰伯之贤,太宗有子臧之节,则乱何自而生矣!既不能然,太宗始欲俟其先发,然后应之,如此,则事非获已,犹为愈也。既而为群下所迫,遂至蹀血禁门,推刃同气,贻讥千古,惜哉!夫创业垂统之君,子孙之所仪刑也,彼中、明、肃、代之传继,得非有所指拟以为口实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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