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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十三年((乾隆三部曲第一部_高王凌【完结】(36)

  十八世纪中国民间社会经济领域发生的这些变化不是偶然的,也与政府的政策及法律规定间有着某种关联。

  这种现象的达成,究竟是由于农民“斗争”,还是某种“情让”(或所谓“道义经济”),即传统儒家理念作用的结果?抑或是市场上“交易双方的一种日常性调试”?对此还存在不同的意见和争论,也很难给出一个断然的回答。

  换一个角度来看,如果说中国历史上存在若干农民大起义(十八世纪几乎没有),同理,在日常生活中农民也可能有很多方法来对付地主,并由此渐渐修改了制度。我们不应把农民的这种能力,总与其行为的成果割裂开来。也不应把他们的形象理解为只是逆来顺受,懦弱不堪。这,应该说是一种互动的结果,或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一种常态(用“日对仇讐”来形容这种关系并不妥当)。

  依据张五常“佃农理论”的说法:随着某一地主土地由个别佃户向着更多的佃户出租,同一地亩的地租率将会下降,而总产出却可能上升。[11]若在这句话前边加上“随着人口的逐渐增加”,后边所发生的,岂不恰是清代中国的历史事实?

  * * *

  [1] 《乾隆朝上谕档》,一册,422-423页;明清之际,中国社会发生了重大变化,如蒲松龄所说:“昔日富豪以倍称之息,析夺良家子女,人无敢言者;不然函刺一投,则官以三尺法左袒之,故昔之民社官,皆为势家役耳。迨后贤者见其弊,又悉举而大反之……(有借贷者)一取偿,则怒目相向;质诸官,官则曰,我不为人役也。……余尝谓昔之官谄,今之官谬,谄者固可诛,谬者亦可恨也”,《聊斋志异》卷11《王大》,;参见高王凌《活着的传统——十八世纪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政府政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页139。

  [2] 朱批奏折。

  [3] 马西沙、韩秉方:《中国民间宗教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11881189页。

  [4] 按:此文中“圣祖”有误,应为“世宗”;又,雍正七年世宗曾“劝导各富户等,平时当以体恤贫民为念,凡邻里佃户中之穷乏者,或遇年谷歉收,或值青黄不接,皆宜平情通融,切勿坐视其困苦,而不为之援手”。

  [5] 乾隆十三年二月甲戌,《高宗实录》卷309。

  [6] 仁宗皇帝谕内阁:“我国家永不加赋,正赋钱粮,只于按例催征,每遇水旱偏灾,仍必加恩蠲缓”。

  [7] 该例规定:“凡不法绅衿私置板棍擅责佃户者,乡绅照违制律议处,衿监吏员革去衣顶职衔,杖八十。地方官失察,交部议处。如将佃户妇女占为婢妾者,绞监候。地方官失察徇纵,及该管上司不行揭发者,俱交部分别议处。至有奸顽佃户拖欠租课、欺慢田主者,杖八十,所欠租课照数追给田主”。

  [8] 秦蕙田:“龙德而正中者也”,《皇朝经世文编》卷10。

  [9] 乾隆七年八月,顺天府尹蒋炳奏,《高宗实录》。

  [10] 参见高王凌:《租佃关系新论——地主、农民和地租》,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

  [11] 参见张五常:《佃农理论》。

  13.粮政上的新举措

  在粮政上的新举措,才是乾隆初年政事中的重中之重。雍正十三年九月,上谕王大臣等,就说到“仓廪实而知礼义”,欲“养民教民”,实现“三代之治必可复,尧舜之道必可行”的理想。[1]

  十月,严禁地方官匿灾。

  乾隆元年殿试,制题曰:

  夫民为邦本,固当爱之,爱之则必思所以养之,养之则必先求所以足之。朕欲爱、养、足民,以为教化之本,使士皆可用,户皆可封,以臻唐虞之盛治。[2]

  其基本构想,即首先解决民生衣食的根本问题,再在“爱民”、“养民”、“足民”的基础上实行“教民”,以期达到三代之治的最高理想。同时虽提到“仓廪实”及“惟恐一夫不获其所”云云,似未确定具体的行动目标。

  在乾隆初政,预期将有一番新的作为的情况下,从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到乾隆元年一年之内,内阁学士方苞连上三疏(“请定常平仓谷粜籴之法札子”、“请备荒政兼修地治札子”及“请定经制札子”),以第三疏于增加积储,言之犹为激切:

  臣闻三王之世,国无九年之蓄曰不足,无六年之蓄曰急……汉唐以后,岁一不熟,民皆狼顾,犹靠海内为一,挹彼注兹,暂救时日,然每遇大祲连歉,君臣蒿目而困于无策者,比比然矣。盖由先王经世大法堕失无遗。[3]

  所谓“汉唐以后”云云,似即针对清代粮政现状而言。

  全祖望说:今上即位,有意大用方苞。寻迁礼部侍郎。“诏许数日一赴部,平决大事。公虽不甚入部,而时奉独对,一切大除授并大政,往往谘公,多所密陈,盈庭侧目于公”;“公之密章秘牍,世所未见”;和硕履亲王尝曰:“其强聒令人厌,然其尧舜君民之志,殊可原也”。[4]

  乾隆二年,方苞再以雍正八、九年间河南旱荒,“尽发数年所积仓谷五十余万石,兼截漕粮以散之,谷尚不敷,乃折银以代谷,而无谷可籴”的例子,证大灾大饥之必应备,复上疏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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