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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朝廷(乾隆三部曲第二部_高王凌【完结】(37)

  为此,自乾隆初年以来,修订《大清律例》,稽古右文,编纂刻印经书,考订礼乐,重修太学、文庙,从事各项大工程的建设(从城垣到河工、海塘),种种“一劳永逸”的提法,和以后的搜书编书……那一个不是为了后代的长久考虑呢!从另一方面说,又有几个臣工理解皇上的这番苦心?

  18.政治案件

  总的来说,乾隆三十年代是一个文字狱的“低潮”时期,除了“叫魂案”前后几年案件较多以外;而且,其中许多属于“诬陷”案件,亦多被查明。但到乾隆四十年代,直接跟大规模的搜书有关,文字狱又多了起来,进入了一个“高潮期”。

  乾隆朝文字狱·四(乾隆三十一至三十九年)

  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

  十一月,湖南发生益阳县书吏郭湘昭擅造匿名揭帖一案,其后研讯明确,系属畏刑诬认。

  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

  江苏华亭人蔡显负才不羁,刊刻所著《闲渔闲闲录》,对邑绅指斥甚多。群绅以其怨望讪谤欲行公举,蔡显惧祸,抱书向松江府自首,两江总督、江苏巡抚以其“存心诡诈,造作逆书,任意毁谤”,合依大逆律凌迟缘坐奏闻。上谕:原书内签出各条多属诧傺无聊,失志怨愤之语,朕方以该犯尚无诋毁朝政字句,其情与叛逆犹去有间。及细检各处,如称“戴名世以《南山集》弃世,钱名世以年案得罪”,又“风雨从所好,南北杳难分”及“莫教行化乌场国,风雨龙王欲怒嗔”等句,则是有心隐约其辞,甘与恶逆之人为伍,实该犯罪案所系“。六月,蔡显从宽斩决,长子蔡必照从宽改为斩监候,秋后处决。

  原浙江天台县生员齐周华,于雍正九年吕留良案结案前,曾遵旨陈情,请释放吕留良。经督抚等审拟奏闻,奉旨:严加锁锢,永远监禁。迨至乾隆改元,蒙恩赦放。乾隆六年,齐周华离家历游各省,一度曾为谢济世入幕之宾。本年十月浙江巡抚至天台县盘查仓库,齐周华遮道控诉,告发其妻及堂弟、原任侍郎齐召南等。当即搜出齐所携书籍多种,以其怙恶不悛,如将吕留良极力推崇,比之夷齐、孟子。其已刻未刻诸书,牢骚狂悖之言不一而足,庙讳、御名公然不避,应照大逆律凌迟缘坐奏闻。十二月狱具,齐周华凌迟处死;其子齐式昕、式文,孙齐传绕、传荣等,俱从宽改为斩监候,秋后处决;妻朱氏,妾丁氏,长媳奚氏,次媳吴氏,幼子齐传绚俱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该案株连齐召南等名士二十余人。

  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

  齐周华逆词案株及物故已久的前工部侍郎李绂,二月,江西巡抚搜查其诗文集,具折参奏。上谕:“所奏未免过当。检阅各签,如李绂所作诗文,其间诚有牢骚已甚之词,但核之多系标榜欺人恶习,尚无悖谬讪谤实迹,即其与戴名世七夕同饮,原在戴名世犯案以前,且坐中不止一人,无足深究”。但“所有各项书本,板片,该抚可逐一查明,即行销毁”。

  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

  乾隆二十六年,沈德潜进呈《国朝诗别裁集》,以钱谦益冠卷首。谕以钱“在前明曾任大僚,复仕国朝,人品尚何足论”?命撤去其诗。本年六月,又以钱著《初学集》、《有学集》“荒诞悖谬,其中诋谤本朝之处不一而足”,谕令各省督抚等将两书于所属书肆及藏书之家,悉数缴出,汇齐送京销毁。并著广为出示,谕定限二年之内尽行缴出,实开启是后延续十八九年查办禁书之序幕。

  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

  九月,张震南原以诗句狂诞发遣伊犁,复于戍所递呈献策,妄言滋事。法司拟照大逆律凌迟缘坐。上谕:核其词句,尚与悖逆者稍间。张震南著改为立斩,即于该处正法示众。

  十一月,余朴以考职微员辄敢投递疏稿,擅陈时务,悠谬荒唐,诞妄滋事,上谕:但阅其所言“通选法”、“行均田”二事,不过穷极无聊,希冀得官,尚无悖逆不法之处。余朴著从宽改为应绞监候,秋后处决。

  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

  三月,河南罗山县在籍革职知县查世柱私纂《全史辑略》四卷,后与革书李风仪因房产发生纠纷,李遂抱书出首。河南巡抚以逆案奏闻,及调阅所纂之书,不过“沿明季野史之陋”,“并未敢诋毁本朝,尚不至于大逆”。但将应禁之《全史辑略》藏匿不毁,且敢采辑成书,查世柱改为应斩监候,秋后处决。

  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

  福建闽县人游光辉遇卜人潘朝霖算命,潘言其命好,将来必发大运,遂与交好。此后潘另与他人交好,游以此怀忿,欲图陷害。九月途遇,即将潘拉回家内,买酒留饮,诱使其写一书札。十月福建按察使外出,游光辉拦舆递上潘朝霖所书“逆札”,诉称欲邀其入伙,前来出首。奏闻,以律载“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潘、游均应凌迟处死,其叔、弟、子俱应照律拟斩立决。

  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

  直隶盐山县童生王殉著书四本,欲明正《四书》大义。因《四书》内有“夷狄之有君不如诸夏之亡也”,心想“如今皇上是仁义之君”,所以将“夷狄”改为“义帝”,借此表白自己并无“悖障逆谤毁”之心。书成后,遣兄王琦至京在户部侍郎金简家投递字帖,奏闻,提解至京,以王殉“读书不就,遂捏造乩仙对联字幅,希图哄骗银钱,甚至敢于编造悖逆字迹,妄肆诋毁本朝,尤为丧心病狂,情实可恶”,应照“造作妖书律”拟请旨即行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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