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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朝廷(乾隆三部曲第二部_高王凌【完结】(66)

  费孝通先生在《江村经济》里也讲道,退佃并不那么容易。他说:逐出佃户的实际困难在于寻找一个合适的替换者。因此,抱着将来收回租子的希望,宽容拖欠是符合地主的利益的。

  “要是碰上那些子事,地主难道不能去打官司?”——这怕是读者会进一步提出的问题。

  研究农民抗租,当然要涉及国家法律和政府政策法令的问题。遗憾的是,历史上政府有关主佃关系的法律和政策,一向是研究的一个薄弱点,并没有受到适当的重视。

  就说打官司吧,与一般认为“官府受理词讼必然偏袒某方”的认识相反,过去处理主佃间的纠纷,并不是政府的责任。这种状况到清代雍正初年才有所改变,当时鉴于“田主苛虐佃户”,制定了一个条例,同时考虑到另一方面的情况,加上了“佃户欺慢田主之例”。其主要内容,是规定佃户欠租,业主不得擅自责罚;另外,佃户也不得拖欠地租,否则官府皆可出面追究。从《清实录》所载的为数有限的几个案例来看,它主要是惩治了官绅地主。

  据史书所说,业户之中,“其田连阡陌者百无一二,大抵多系奇零小户,其势本弱,一遇强佃抗欠,有忍气吞声无可如何者”;“情极送官,未尝不追,然皆有名无实。况田主一经涉讼,未免有守候之盘费与往返之耽延,计所欠之租,即使如数追还,尚然得不偿失,况告官未必即追,追而未必全还乎?”而“地方有司,又未免以业富佃贫,量追了事,究之应得之租十无一二”。地方官府的传统职责,一向不过是“征粮”、“听讼”,其中并不包括征收田租,所以朝廷新的规定无异给地方官员平白增添了许多负担,而与他们应负的主要职责没有多大关系,以故“告追每置不问”,仍如旧惯;若遇佃户抗欠,“地方官率漠然不顾,曰:吾但能催赋,岂能复催租”,仍被置于一个较次要的位置。

  清代法律实行的效果如何,毕竟还要看各级政府对待增租、夺佃以及一般租欠等问题的具体态度。它正是政府处理主佃关系时会遇到的主要问题。

  增租,在这一问题上,清政府的态度通常并不准许加租,如乾隆朝名臣、直隶总督孙嘉淦说:若业户添租,“租银既重,逋负必多,一遇歉收,弃地而逃,并少租而不可得矣”,反对加重租息。为此,也有不少地方官府曾免除杂租及大斗苛求。对于田主向佃户多加押租,官府往往也是不准的。

  政府的这种态度,在对旗地的有关处理中表述得最为清楚。为此曾几次议定“禁止增租夺佃”。

  清代还屡次蠲免田赋,并多次令田主照蠲免分数免征佃户田租。到乾隆年间,竟超出了蠲免的范围,而提倡一般性的减收田租;议者的批评也多集中于指责清政府没能强令地主减租。

  清政府为何不许随意加租?在昭梿一案中,有一条上谕明确表示:政府尚秉承“永不加赋”之则,一般地主业户岂可随意增收地租?!这也许是一条很有分量的说明吧(详见

  第五章)。

  还有学者提出,从租佃契约内容来看,无非是规定佃户交租必须如额交足,“而没有任何限制地主保护佃户佃耕权的规定”;是“容许地主单方面恣意妄为的‘契约’”;“完全体现了地主的旨意”,——如果了解了上述背景,即农民的抗欠行为,可能就会产生不同的想法。恰恰在历史上,大量的现象是,田主(以及债主)一方的这种“权益”很难(完全)保障,它已经成为一种基本事实,所以需要在契约中反复强调(反复申述也表明了其议而不行的一面)。

  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从现代契约的签订中了解这一类租约的当与不当(如你自己把成千上万元钱付给对方后,在合约上应写些什么……)。

  但地主收租,到底能收多少呢?是不是通常所说的百分之五十,或百分之五十以上?

  为回答这一问题,还有许多事情应该交代。就拿通常所说的地租率百分之五十来说,其实它是指土地的“主产物”(或“正产物”)而言,并不包括全部产出的。也就是说,过去和现在计算亩产量的方法很不一样。如果算入后者(最明显的例子是南方的小春作物,过去都不计租),则只有百分之四十左右。如果同意前述地租实收率只有七八成的样子,这样二者相乘,就能得出如下结果:

  40%×75%=30%

  即地租率一般就是百分之三十左右。哪里会有百分之五十呢!

  这个结论,是不是会与以下说法——如人口增加导致竞争激烈、剥削强化说,土地集中、地租日益提高说——发生矛盾呢?

  张五常先生曾在他的《佃农理论》里说:随着某一地主土地由个别佃户向着更多的佃户出租,地租率将会下降,而总产出却可能上升。如果在这句话前边加上“随着人口的逐渐增加”,后边所发生的,不正是清代中国的历史事实吗?这也许就可以回答那些劳动过密,以及过密只会使佃农更为不利的种种观点了。

  最后一个问题,就是这种现象的达成,究竟是由于农民的“斗争”,还是地主的“让”(情让、忍让),即中国传统儒家理念作用的结果?为此,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一次演讲中,与会学者(农村所、经济所、社会学所、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曾为此发生了有趣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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