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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说大唐大全集_周水琴【完结】(73)

  贞观元年(公元627年),唐太宗即位不久,就有一件棘手的司法案件发生。吏部尚书长孙无忌被召见驾,进入宫中时没有解下身佩的钢刀,监守阁门的校尉在出阁门后才发觉。当时,太宗叫大臣们讨论如何给两人定罪。宰相封德彝考虑到长孙无忌不仅是唐太宗的妻兄,而且唐太宗十分器重他,遂提出监门校尉不能及时察觉有人带刀入室,按照法律应当斩首;长孙无忌误带刀入宫是出于疏忽,应判徒刑两年,可用铜二十斤来赎罪。太宗刚答应,掌司法的大理少卿戴胄就提出了反驳的意见:“监门校尉没及时察觉是疏忽,长孙无忌也是由于疏忽失误而带刀入内。臣子对皇帝,不得称误。按刑律规定:‘供御饮食、汤药、舟船,误不如法者,皆死。’陛下如果念无忌功勋卓著,想特别开恩宽恕他,那是您的特殊权力;如果依法而断,罚铜一说,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太宗听后说道:“法不是朕一人之法,而是天下人都应遵守的法律。朕是不能因长孙无忌是皇亲国戚就破坏法律的。”于是叫大臣再议,封德彝仍坚持原来的意见,太宗正想批准封德彝提议的时候,戴胄再次反驳道:“监门校尉是因长孙无忌才导致犯罪,按照法律应该从轻罚处;若说失误,则情况相同,而定罪如此悬殊,臣实不敢苟同。”唐太宗觉得有理,于是校尉的死罪得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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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的贯彻,很重要的一方面在于皇帝能否执法守法。如果皇帝不以身作则,那么大臣们要奉公守法就很难了。因此,唐太宗提倡守法,认为国家的法律是天下人共同遵守的法律,不是帝王一家之法,因此一切要以法为准。有一次侍御史张玄素弹劾乐蟠令叱奴骘盗官粮。太宗一怒之下,想要将其斩首。中书舍人张文根据法律条文的规定认为不应当判死刑。太宗坚持道:“国家仓粮,事关重大,如不杀他,恐怕以后会有更多的人触犯此罪。”魏征进谏说:“陛下立法,要与天下人共同遵守。今如果任意改变,人们必然认为可律外定罪,致使法律失效。况且盗官粮处死,如果有更大的犯罪事件,那怎样才能加重处置呢?”一席话说得太宗心服口服,收回原来的成命,依法惩办了犯人。

  贞观七年(公元633年),太宗第三子蜀王恪的岳父杨誉,仗势夺取奴婢,触犯律条。都官郎中薛仁方的职权之一就是审理关于奴婢的所有案件。因此,依法将杨誉拘留审查,但尚未定罪。杨誉的儿子为侍卫皇帝的千牛卫府的卫官,便在殿廷上告薛仁方非法拘留其父,并造谣说薛仁方凭着国戚的权利,搬弄是非。太宗听信一面之词,下令将薛仁方杖罚一百,撤其职务。魏征极力反对道:“仁方既然担任职司,就一定会遵守国家法律,岂可枉加刑罚,以成外戚之私乎!”他还特别指出:“贵族国戚本来就很难处治,若您这次袒护他的错误,恐怕以后会起更多事端。洪水还未肆意横流,自己怎么可以毁掉堤防呢?”于是太宗取消了撤薛仁方职的原议。

  (2)公正无私

  国君要严格执法,关键在于是否能做到不徇私情,公正严明。唐太宗在这方面做得也较出色,他不仅从原则上强调“朕所以公治天下是因为法律是大家的而不是我个人的”,而且身体力行。贞观三年(公元629年)发生了一件事:濮州刺史庞相寿因贪污被撤职,并追取赃物。他上书太宗,陈述自己原是秦王府的人,希望得到宽恕。唐太宗心有恻隐,想改变原决定,仍让他官复原职。魏征立即谏阻,指出:“秦王幕府,旧人众多,假如每个都能得到您的私恩,会让好人害怕的。”唐太宗点头称是。随后,他把庞相寿召来说道:“我为秦王时,只是一府之主,今居帝位,却是四海之主,不能袒护故旧,徇私枉法。大臣们提的意见很有道理,朕哪里敢违背呀!”于是赐给庞相寿一些绢帛,叫他另去谋生。这个贪官只得悄然退下。

  贞观九年(公元635年),岷州都督高甄生因贻误军期,受到主将李靖的责罚。他记下了这个仇恨,并诬告李靖谋反,事败被判处“减死徒边”。这时有人因为高甄生是秦王府旧功臣,请求宽大处理。唐太宗断然道:“高甄生在秦王府时的功劳诚不可忘。但理国守法,事须划一。他不听李靖劝告,又进行诬陷,此若宽免,法将如何执行!国家自太原起兵以来,很多人建立了卓越功勋,若高甄生获免,则有功之人都可犯法了。这就是不能赦免他的原因。”

  先前房玄龄受诏修定律令,认为:“根据旧法,兄弟分了家,门庭荫庇就互不相干了,而谋反连坐时却都被处死;祖孙有荫亲,连坐时却只处以流刑。根据礼义,考虑人情,深觉有不妥之处。现在重新制定法令,祖孙和兄弟株连犯罪都要发配劳役。”太宗批准了。自此比照古代刑法,已去掉了一大半,全国上下拍手称快。房玄龄等人定律五百条,立刑名二十等,减掉大辟九十二条,减流放为劳役七十一条,凡由复杂改为简单的,改重罪为轻罪的,数不胜数。又制定令一千五百九十多条。依照高祖旧制,在太学行释奠礼,让周公做为先圣,让孔子作为配补的从祀;房玄龄等人建议以孔子为圣,颜回配享取代祭祀周公。又删减武德以降敕格,确定留下七百条,还确定了枷、钳锁、 、杖、笞等刑具,都有大小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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