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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说大唐大全集_周水琴【完结】(74)

  后来,为唐朝立下汗马功劳的党仁弘贪赃一百多万,罪该处死。太宗本想赦免他,但为群臣阻拦。太宗若有所悟,将党仁弘废黜为平民,流放钦州。说明了其在左右为难的情况下,尽了维护法律尊严的职责。对宗室皇亲,唐太宗也不允许居于法律之上。为了预防子弟们破坏法度,他选择正直的官员做师傅,教训疏导各位王侯,若发现有违法行为,必须及时上奏,以便及时制止。其中严重的,也严惩不贷。贞观十七年(公元643年),太子反叛篡位。太宗姐长广公主之子、洋州刺史赵节,也想要和他一块儿谋反,按律当诛。长广公主的丈夫、中书令杨师道奉诏与长孙无忌等一块对承乾谋反案进行审理。杨师道私下为赵节求情,太宗立即将宰相杨师道罢为吏部尚书,停止其审理此案。长广公主见丈夫救不了自己的儿子,便亲自出面,伏在地上磕头不止,哭泣着替儿子认罪。太宗也泪流满面,但对姐姐说:“赏不避仇雠,罚不阿亲戚,此天下至公之道,不敢违也,以是负姐。”赵节与其他主谋,都要被诛杀。罢免姐夫、斩杀外甥,在情与法之间,太宗仍然不徇私情,严格执法,确实难能可贵!这也是他关于法律是全天下的制度,而非皇帝一人的思想的一个典型实证。这样唐太宗就恰当地处理了人情对法律的干扰。

  对死刑的处理唐太宗特别慎重。贞观元年(公元627年)他就对大臣们郑重地说:“生命对于每个人都十分珍贵。自今以后,死罪都经中书、门下省四品以上官及尚书、九卿合议断定,这样就可以免除些冤枉案了。”据记载,贞观四年(公元630年),全国仅有二十九人判处死刑。

  贞观五年(公元631年),张蕴古被任命为大理丞。有一个叫李好德的人患有疯病,“言涉妖妄”,诏令下狱。张蕴古却以为这个人疯颠是有证据的,不应治罪。太宗遂准备宽赦,而张蕴古即向李好德通风报信,并与之“博戏”,被持书侍御史权万纪发现。太宗大怒,命令在东市将张蕴古斩首。过后,太宗对这件事非常后悔,对房玄龄说:“蕴古身为法官,与囚博戏,漏泄朕言,此亦罪状甚重,若据常律,未至极刑。由于我当时怒不可遏,即令处置”, “遂即决之,岂是道理”。于是下诏:“凡是有判死刑当立即处决的,皆须五复奏。”从此,这便成为制度。用制度来制约自己的威权,确保皇帝能够恪守律令,这在古代帝王中实属罕见。

  从《北魏律》到《隋律》,都有处决死囚需“三复奏”的条文。贞观五年(公元631年)十二月,唐太宗进一步完善死刑审批手续。他对大臣们说:“死刑事关重大,为了避免杀错人,所以规定了三复奏。以前一天就能上奏三次,使人无暇思考,没有什么实际效用。”于是规定,自今以后在京诸司奏决死囚要“五复奏”,即在处决前一日复奏两次,处决当天复奏三次;天下诸州三复奏。还规定,在门下省审核囚犯,有据法当死而情可宽恕的,要把奏闻记录下来。此外,为了突出审批案件的严肃性,唐太宗又规定行刑日宫中不奏乐曲,皇帝不食酒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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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处决张蕴古之际,大臣们竟没有任何人有异议。为记取这一教训,太宗还要求大臣经常提醒他以法治国。如对大理少卿戴胄说:“朕在执法方面有所失误,卿能够对其校正,朕又有什么担忧呢?”

  (3)精选办案人员

  全国最高的审判机关是大理寺,负责审理从刑部转来的各地疑案、死刑及中央百官的犯法案件。由于这一机构的职责关系着人的生死性命,从慎刑原则出发,唐太宗确立了大理寺官员必须精选的严格标准。戴胄就是其中一个典型。他不但性刚正且才华横溢,又精通律令。贞观元年(公元627年),他就被任命为大理少卿。戴胄任此官后,犯龙颜,执法令,他判的案子没有一件是冤案或滥杀无辜的,而工作效率极高,审讯时引用律文,下笔如有神。大理寺卿唐临也是一个典型。他在任万泉县丞时在执法方面就有很高威信。有一年,有十余名年轻犯人关押在县中监狱,到春末时,虽及时降雨,可家里的土地仍没有耕种。唐临请县令暂放他们出去,县令最初没答应,后因唐临挺身担保,县令才应允。他于是和犯人约定,必须在春耕结束后立即回到监狱,这些人深受感动果然按时返回。唐临被提升大理寺卿后依然秉公执法,量刑准确。唐太宗为了尽量避免冤狱,有时还亲到大理寺查问被判死罪的囚犯有无冤屈。太宗在唐临刚任大理卿的时候,就亲自查访,发现前任官所判的十几名死囚都在大喊冤枉,而唐临判处的一名死囚却默默不语。太宗很是惊讶,因为见了皇帝畏死喊冤是一般现象,默默不语实属反常,所以就问他原因。这一死囚犯答道:“唐大人断我死罪,一定不会冤枉,所以甘愿服法。”太宗赞叹良久,自言自语地说:“判刑断案能够达到这样程度就好了。”随后,唐临被太宗提拔为御史大夫,还亲自给他写政绩评语为:“形若死灰,心如铁石。”唐太宗选取大理寺的官员十分慎重,并加以鼓励,无疑对公正执法的作用是很大的。

  唐太宗还吸取了前代刑讯拷掠造成冤案的教训,将刑讯制度加以完善。《贞观律·断狱律》中规定,审案时必须首先详察讯查,如果法官违法进行拷讯,要对其进行六十大板的刑事处分。并进一步对拷讯也作了限制:对囚犯进行拷打不得过三次,总数不得过二百;杖罪以下,不得超过他所犯法的数量;拷讯数满不承认罪状的,取保释放。此外,还规定法官滥用酷刑,拷打致死者,要以过失杀人量刑。体现唐太宗慎刑思想的这些法律条文,有力地减少了屈打成招、含冤而死的现象,是刑讯制度的进步。在封建君主专制的政治体制下,皇帝凭着一时的喜怒而践踏法律是常有的。唐太宗的政治生涯中也偶有出现。但难能可贵的是,他总能总结教训,公开悔过。这从另一个角度体现了唐太宗的执法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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