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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主与乌托邦_陈彦【完结】(52)

  按照此书的介绍,长期以来,欧洲学界同政界一样,就是用这种二元论思维来解释欧洲联合的进程的。即是说,欧洲联合一启动就是朝着以国家联邦的形式取代民族国家的方向行进的。因而,每当欧洲联合有着重大推进的时候,对联合前景的悲观、怀疑的论调也会甚嚣尘上,甚至阵发性地爆发宣泄民族情绪的危机。这种在学界占统治地位的看法到20世纪70年代产生动摇,直到90年代初渐渐让位于另一种悖论性的解释。即欧洲联合进程启动时期其实也是欧洲各民族国家加强时期。在这个时期欧洲建设之所以进展相对顺利,不仅仅是由于启动者采取了所谓“职能主义”的策略:由煤钢联盟、原子能联盟到经济联盟再到单一货币这种实用主义的灵活做法,而且更重要的是欧洲各国在打造欧洲共同体的同时,也加强了各自民族国家的分量。

  这一论断超出了传统的二元论思维,较为令人信服地解释了战后欧洲建设得以起步的原因。然而,马涅特认为,看到欧洲联合起步甚至整个建造过程中的复杂性固然重要,但并不能因此就忽略民族国家与欧洲建设之间的张力。此二者之间不是一个简单的二元对立关系,但是仍可以看作欧洲联合进程的辩证的主轴。纵观欧洲建设的整个历程,围绕民族国家与超民族国家的主线,派生出联邦主义与民族主义、自由贸易与保护主义、意识形态取向与实用主义决策三方面的互动。这三方面的关系是一种既相互冲突,又相互补充的相反相成的关系,马涅特将此概括为“主权的辩证法”(dialectique de la souveraineté)。马涅特在此所说的意识形态取向是指战后西欧一部分领导人受时代的感召,信奉计划经济、科学主义的趋向。

  从这样一种辩证的逻辑出发,马涅特沿着康德当年的“自由国家的联邦主义”的思路提出了一个很有意思的假设:主权国家起源于欧洲,但是,今天的欧洲是否已经驯服了主权这头猛兽?驯服主权不是消灭国家,相反是加强一部分国家的功能而剔出这一猛兽的攻击性的利爪。从欧洲联合实际运作的角度来说,就是欧洲各国通过分享一部分主权来达到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在长达半个世纪的政治推动与利益妥协的联合进程中,欧洲渐渐走出了一条主权国家的现代改造的新路。遵循这样一种假设,欧洲建设不再是一项简单的旨在通过国家间的持久协作,突破欧洲小国框架进而形成一个大的欧洲联邦的量的变化,而更是一项冲破近代主权概念的束缚,寻找一种新的社会组成形式的运动。

  主权是欧洲18世纪伴随民族国家出现的基本价值之一,也是民族国家立足的基点。它曾经是众多仁人志士浴血奋斗的目标,是近代民族的最高精神诉求,也是现今人类现代性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马涅特以主权改造的视角来观察欧洲建设有着重大的启发意义。今天的天下,仍然是主权的天下,尤其是在东方,主权更是理直气壮地被置于人权之上。为了保护或者争得本民族的主权,多少人不惜开战,不惜使用暴力。然而欧洲人现在却正在走出或者争取走出以主权为主导的传统近代历史观!这是对欧洲近代历史的超越,是欧洲人的又一次历史创举。

  假如从1951年欧洲煤钢联盟创立算起,欧洲联合进程到现在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了。半个世纪以来,欧洲联合已经在主权分享方面取得了实质性的推进。2000年底尼斯峰会之后,欧洲联合进入新世纪,主权共享已经成为制度规定写入尼斯协定,传统的民族国家面临重大挑战。2004年将会有一部欧洲宪法出台,界定欧盟各国主权共享的范围、边界。尼斯峰会所要求的并非各国全部放弃主权,而是要求各国分享主权。分享主权在欧盟来说并非从今日始,但这一次却是一步飞跃。今年1月1日,欧洲单一货币的梦想成为现实,是欧洲联盟各国主权共享的又一个重要标志。

  自然,欧洲走到这一步殊非易事。世纪转折之际,欧洲各国不断传来极右派势力上升的消息。2000年2月,奥地利极右党自由党进入政府;2001年5月,意大利新法西斯党北方同盟加入右翼联合政府;今年4月法国总统大选,极右党民族阵线领导人勒庞获得17%的选票,进入第二轮投票等等。这些现象都有着具体的多重的社会、经济原因,但不能说同欧洲政治联合的进展毫无关联。如果以欧洲联合的悖论特点来看待主张封闭、反对欧洲联合、排外仇外的极右翼力量的上升,这实际上从反面显示了欧洲联合的深入。

  马涅特此书成书于2000年底尼斯峰会之前,鉴于此后欧洲民族主义的回潮,他对欧洲超越主权国家、民族认同的论断是否稍嫌乐观呢?回答应该是否定的。在作者看来,欧洲建设并不是简单地宣判主权国家的死刑,而仅仅是结束了主权国家的一个阶段。这个阶段的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是以对立、排斥、垄断等为其特征的。

  如果说将欧洲建设放到主权国家的现代改造层面来观察,有助于我们理解欧洲联合进程的历史内涵的话,另一个问题,也许是更为基本的问题就是,这一改造工程是如何可能的?《欧洲、国家与民主》一书将民主纳入欧洲建设讨论的核心,正是为了回答这一问题。如果要用一句话来回答这一问题的话,那就是欧洲建设是可能的,因为参与欧洲建设的各国是民主的。应该承认,即使由于欧盟机构民主运作机制的加强,尤其是欧洲议会职能的增强和自1979年以来议员由欧盟各国直选选出,迄今为止的欧洲建设仍然有一个民主合法性不足的问题。欧盟最高决策机构是由各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及各国部长组成的欧盟理事会和部长理事会,理事会的合法性来自各国民选政府的授权,而非来自民主选举。而欧盟的执行机构欧洲委员会由理事会通过全体同意制任命(2000年12月尼斯会议决定欧盟委员会主席通过多数议决制任命)。也就是说,无论欧盟理事会还是欧盟委员会的合法性都是间接的而不是直接的。从实际运作和舆论取向上看,欧洲各国得以推行欧洲建设的合法性一方面来自这个间接的民主合法性,另一方面来自欧洲建设本身的某种目的合理性,即欧洲联合是和平、繁荣和强大的保障。战后欧洲各国领导人不间断地投入到欧洲建设事业中去,在理念上主要基于这种共识。整体来讲,欧洲民意是支持这种共识的,这是对欧洲建设合法性不足的不可或缺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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