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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宋帝国三百年:文功武治宋太宗_金纲【完结】(159)

  在民事纠纷中,庶民争田产,也往往钻法律空子,譬如,有些“刁民”,就让七十岁以上的老人出头,到官府起诉。意思是由这个年龄的老人做“当事人”,不会遭遇拘禁,官司打起来,又不妨碍农活,而大宋还规定:老人不受杖责,即使官司打输了,也不至于挨板子。这样官府调查起来,会有很多麻烦,此举等于搅乱了公法。

  太祖时,有个宋州(今属河南商丘)观察判官何宝枢,发现了这种现象,于是上疏,要求制度性处理:从今之后,七十岁以上不得参与刑事案件,有案情,要令家人代为起诉——但家中确实没有男丁,而处于孤老境界的老人不在此例。太祖接受了这个意见,从此制定为法律。

  到了太祖乾德四年(966)六月,又下诏,规定:七十岁以上争田产,要令家人陈述案由,如果家人共犯,一家之中的尊者受过;但这位尊者如果按照法律规定,属于不被判罪者,则移罪于家人中的第二尊者。所谓法律规定不被判罪者,指的是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以及重病在身的人。

  太宗时代,重申了这项法令。并有另外规定: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以及重病在身,这三种情况,如果有人告他们谋反叛逆、子孙不孝、同居之内被人侵犯,这三种罪名,可以受理;除了这三种罪名,其他罪名一概不受理。

  雍熙四年(987),太宗针对老少“犯罪”问题下诏道:老人和孩子,不加刑罚,这是“圣人养老念幼之旨”。但是争讼之际,也不可不注意省察,因为奸险的诈术,也有多种途径。仗恃高年,就是其中一端。另外有一种犯人,知道大宋有案件审核制度,而且知道一审核,就可以拖,万一拖到“大赦”,案件就可以不了了之,于是,就不断“翻供”。这是更令大宋头疼的现象。

  淳化四年(993),这种“翻供”现象,被提上议事日程。

  有一位知制诰柴成务上言此事,大意说:

  官员调查刑事案件,案成之后,要派遣差官审核录问,涉及执行大辟罪也即死刑罪前,更要派遣朝廷职员来监督判决、执行。这时候,往往有罪犯翻供,称冤。于是,又另外派遣官员重审。这固然是国家极为重视死刑的制度规定,但经过考察,发现这事也有弊端。有些罪犯犯罪至重当死,但因为多次翻供,赶上三年一次的大赦,就成全了他的奸计。即使不遇到大赦,反正是一死,闹腾一阵是一阵,也无所谓。蓬州(今四川营山)有一犯人贾克明,因为杀人案,前后被拘禁一年半,有过七次勘问审理,每次都认罪,但一经正法前的录问,他就翻供。但陛下英明,对此案做出“经赦不放”的决定,后来经过转运副使蒋坚白、提点使臣董循再次会同审理,才得到最终的处断。但在处理这个案子时,七次都要牵连证人,逮捕嫌疑人,有关的各州县都要追查前因,这些受连累的人太无辜了。期望今后朝廷、转运司、州府差官,审理案件,如果伏罪事实清晰,但到了录问时罪犯翻供,轻者,委派本州另外审理,重者由转运司在邻近州郡派遣官员审理。如果三次推问审理如初,当依法断案。

  太宗将这个意见拿到大理寺详细讨论,要意见。

  大理寺给出了法理依据:

  根据《刑统》记录,唐代长庆元年(821)十一月五日有“敕”,也即唐律的补充法条,罪犯称冤,如果已经三度断结,不再属于重新推定的范围。以后就按这个法子,只要有过三次推问,就不再受理第四次。但如果罪犯告发本推官收受贿赂,推问不公平而称冤,则可以继续受理。如果翻供者所言不属实,除了本犯死刑判定之外,还要加罪一等。如果官员受贿属实,则官员在本罪外另加一等。如果囚徒称冤不虚,则第三度推官要在本法判定之外,加等贬责;第二度、第一度推问则按照降等次序处理。

  这样,就将重罪案件最大限度地保持了处理公正。

  大宋的文明,有司法成本。

  太宗明白民间疾苦,也明白世风浇漓。因此,动用法律手段,保障民生之外,也注重风习的文明更化,是他继太祖之后,推演道义天下的方向之一。

  《宋史。刑法志》有一段话评价大宋法制,立论公允。大意说:宋朝兴立,承接的是五代乱世。所以太祖太宗时代很用了一些“重典”,用来惩治奸恶邪僻的罪犯。但是每年都亲自审理案件,甄别案情,务求谨慎明断,整体上以忠厚为本。中原统一之后,礼乐教化越来越兴盛,士人在开始做官时,都要熟悉法律法令。君王一心以宽大仁政来治理天下,所以尽管立法条文很严,但实际用法却很宽恕。案件只要有一点疑问,在审核时往往都会得到减免。观察几代人下来,在这样连续的和平昌盛之际,天下士庶都乐于安生,难于犯法,而天下大治的规模很有传说中夏商周三代的样子。但是到了神宗元丰年间以来,刑书越来越繁杂,不久奸邪之人又得到了重用,于是,国家刑法政令就有了紊乱。朝廷南渡之后,大权旁落,州郡的小官员也可以专断刑法,而刑罚的宽大或严厉都在这些人身上。但是尽管如此,南宋的几代君王都知道“以爱民为心”,虽然不免失之于太过于仁慈软弱,但是太祖太宗遗留下来的遗训还没有泯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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