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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王朝_王新龙【完结】(149)

  至正二十一年(1361)八月,朱元璋于江州大败陈友谅军,陈友谅沿江逃至武昌(今属湖北)。朱元璋军占据抚州(治今江西抚州西)。二十二年(1362)正月,陈友谅部属、江西行省丞相胡廷瑞献龙兴府(今江西南昌)投降。朱元璋接管此城,更名为洪都府,返回应天府时,留下邓愈领兵戍守。然而不久,降将反叛,洪都失陷,邓愈败逃应天府。

  四月,徐达领兵收复洪都,派朱文正、赵德胜、邓愈率兵镇守。朱元璋在江南的势力日趋壮大,令元朝政府坐卧不安。十二月,元帝遣尚书张昶经海上至庆元,授朱元璋江西行省平章政事,企图以此收买、招抚,但遭到朱元璋的断然拒绝。

  至正二十三年(1363)二月,张士诚遣其将吕珍攻安丰(今安徽寿县),杀红巾军首领刘福通。朱元璋统兵救援,击退吕珍,救出韩林儿,安置于滁州(今属安徽)。趁朱元璋北上救援之机,陈友谅赶制楼船数百艘,领兵号称60万,包围洪都府。一时间,吉安(今属江西)、无为(今属安徽)等州县相继陷落。洪都守将朱文正等率领兵士坚守城池长达85天。使朱元璋得以集结兵力,赶赴救援。陈友谅得知朱元璋亲自领兵,只得放弃围攻洪都,退至鄱阳湖迎战。双方出动水军,激烈交战,朱元璋募敢死之士,火攻陈友谅。

  陈友谅中流矢身亡,其部将张定边护卫其子陈理逃奔武昌。

  至正二十四年(1364)正月,朱元璋称吴王,建置百官,以李善长为右相国,徐达为左相国,常遇春、俞通海为平章政事,立其子朱标为世子。

  二月,亲统大军征伐武昌,陈理投降,汉亡。随后,诸将分路征讨,平定割据南方的诸势力和红巾军。至二十五年,唯有张士诚一支势力最强的割据武装尚未剿灭。时张士诚据有南至绍兴(今属浙江),北达济宁的大片地域。朱元璋令徐达、常遇春先筹划攻取淮东。随后于高邮大战张士诚军。

  至正二十六年(1366)五月,朱元璋发布《平周檄》,为消灭张士诚制造舆论。张士诚高邮战役后,南下占据平江府(今江苏苏州),并以此为都,据有富庶的长江三角洲地区。朱元璋令将士先攻取张士诚外围据点,以孤立之,随即双方对峙于镇江。张士诚屡战屡败,投降元朝,封为太尉。此后,张士诚与另一支割据势力方国珍勾结,与红巾军为敌,八月,朱元璋以徐达为大将军,常遇春为副将军,率20万大军征讨张士诚。十一月,包围平江府。

  在进攻和平定窃据江南的地方割据势力的同时,朱元璋亦加快政权的建设。自至正二十六年起,改筑应天城,修建新宫。设文武科取士,制定律令、礼仪、《大统历》等。吴政权已初具规模。

  至元二十七年(1367)九月,朱元璋所部攻克平江府,擒张士诚。随后,大军分兵两路进攻割据浙江台、温地区的方国珍。十一月,方国珍兵败投降。逾年,元福建行省平章、占据闽中八郡的陈友定势力亦遭覆灭,福建遂得以平定。江南地区大部为朱元璋势力所据。

  至二十八年(1368)正月,朱元璋于应天府即皇帝位;建国号大明,建元洪武。朱元璋即为明太祖。此时,元朝尚据有北方半壁江山;而两广、四川、云、贵及福建等地尚有割据势力。明朝创建后,朱元璋即着手进行统一全国的大业。

  朱元璋将重点放在北伐上,同时分兵平定南方诸割据势力。由徐达、常遇春率领的北伐军自正月出征,由淮水入黄河,仅用3个月的时间,平定河南、山东,进逼大都(今北京)元顺帝仓惶逃奔上都(今内蒙古正蓝旗东)。八月,北伐军攻占元大都。之后为扫除元朝残余势力,北伐军继续兵进上都,元顺帝北遁,于洪武三年(1371)四月病逝,残部北退至和林(今属蒙古)。自洪武元年至十四年,大明军先后平定福建、广东、广西、四川、云南,经过前后20年的南征北伐,明朝终于平定各地的割据势力,消灭了元朝政权,基本实现了全国的统一。

  注释①②③《明史)卷一《太祖纪一》。

  ④《明史)卷一三六《朱升传》。

  ⑤《明史》卷一《太祖纪一》。

  ⑥《明太祖实录》卷九。

  明朝统治的强化明洪武元年(1368)正月,朱元璋于应天府(今江苏南京,即皇帝位,是为明太祖。明朝创建之初,官僚机构设置基本沿袭元朝,于中央设中书省,由左右丞相(初称相国)总理礼、兵、刑、工六部事务。地方则设行中书省,总理地方军政事务。另于中央设御史台,为监察机构。

  朱元璋在认真总结元朝灭亡原因时,认为“委任权臣,上下蒙蔽”①是导致元朝统治衰败的重要根源。为此,他着手对所承袭元朝的现行官制进行重大的改革。

  洪武九年(1376),强化明朝统治的改革首先从削弱地方权力开始。朱元璋下令撤销行中书省,罢免平章政事及左右丞,而将全国分为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广西、四川、山东、广东、河南、陕西、湖广、山西十二个布政使司以及南京直隶区,共计13个行政区划,洪武十五年(1382),又增置云南布政使司(明成祖朱棣迁都北京[原北平布政使司治所],后遂改北平布政使司为北京直隶区,寻复增置贵州布政使司,于是便为两直隶区、十三布政使司),简称布政司。于布政司分置承宣布政使,职掌地方民、财两政;提刑按察使,职掌地方司法刑狱;都指挥使,职掌地方军事防务。三职互不统属,各自直属朝廷有关机构。三职合称“三司”,将原来无事不统的行省权限,分为军、政、司法的三权分立,以此避免地方官长的事权专擅,利于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和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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