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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与生活_[美]迈克尔·G·罗斯金【完结】(40)

  宪法规定了政府的形式、机构和限度,并且平衡少数派和多数派的利益。宪法的功能还不止于此。政治科学家不仅研究宪法写些什么,更要研究它实际做些什么。例如,美国宪法非常简短,很多东西都没有写出来。它的7条正文主要界定的是政府各部门的权力,第二十七条修正案规定了广泛的公民权利,但也为解释留下了开放的空间。

  相反,许多二战后独立的新兴国家采用了相当详尽的宪法。战后的日本宪法是1946年由美国占领军政府在5天内起草的,包括40条国民的权利和义务,比如生产就业的权利、适宜的生活水平、社会福利救济等,与美国宪法序言中的一般性价值“正义……国内安宁……共同防务……公共福利……自由”形成鲜明的对比。德国宪法(基本法)的第一条也列举了一长串权利,不仅有基本权利和政治自由,还有社会和经济保障,包括对教育系统的国家监督和对经济的公共控制。

  1988年的巴西宪法列举了很多权利——每周工作40小时、医疗和退休计划、最低工资、最高利率、环境保护,以及其他你能说得出来的——却是在困境中挣扎的巴西经济无力承担的。这些权利会阻碍必要的经济改革。很多人现在相信详尽的社会和经济权利不应该被写入宪法,它们应当从属于政令或市场的运作。权利无法实现成了新宪法的一个普遍现象,尽管宪法的起草者认为他们能够处理社会和经济问题。

  英国可以用不成文的宪法来治理,尽管英国政府正在考虑起草一个成文的。美国实现了高度概括的宪法的功能。在这两个国家,宪法的详细内容是在长时间的使用过程中不断被充实的。但大多数新近成立的国家都致力于冗长的成文宪法,试图清楚地写下每一个细节。

  比较研究 ◇ 变更宪法的危险

  请注意不断变更宪法的国家,它是不稳定的标志并且意味着没有什么宪法扎根于人民的心灵。法国从大革命以来已经有过15部宪法,并非所有都付诸实践。巴西自1822年独立以来也有了7部宪法。铁托时代的南斯拉夫,每10年出台一部新宪法,每一部比上一部都更有问题。1963年南斯拉夫宪法规定立法机关实行五院制。对一国的最高法律进行如此连续不断的试验意味着没有一部宪法是确定的和合法的,这也是南斯拉夫在1991年流血分裂的原因之一。宪法太重要了,不能轻易试验。

  本国的最高法律

  民族国家采用宪法与古代美索不达米亚的立法者汉谟拉比编纂巴比伦法典是出于同样的原因的:在这个国度里设立最高的法律。宪法是社会的基本法律,是不能轻易改动的。它是衡量政府或人民行动的准绳。立法机关可以今年通过一项法律而在来年推翻它,但宪法条文的修改要困难得多。在瑞典,宪法修正案必须得到连续两届普选的议会的通过。美国宪法的修改更为困难。最普遍的程序是参众两院以2/3的多数通过,然后得到 3/4州议会的批准。美国宪法自1791年采用《权利法案》以来至今只修改了17次,这反映了修改程序的难度。(最近一次是1992年的第二十七条修正案,规定在两次换届选举期间国会议员不得加薪。)1983年平等权利修正案未获得通过,因为投票赞成它的州议会不到3/4。

  宪法条文的概括性 由于不论多么详尽的宪法都无法预见可能出现的每一个法律或行政问题,因此很多内容需要宪法法院在特定案例中对最高法律予以解释。这种宪法的司法解释概念在世界范围还是一个相当新的事物,它由美国人开创并且只是在最近几十年才流行开来。因此,我们的多数例子用的是美国的。

  美国宪法在《权利法案》的第一条修正案中写道,“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这是一个非常概括的表述。在特定事件(诸如学校的祈祷问题,或者信仰动物祭祀或非法毒品的邪教)中的解释方式必须依赖于事情发生时当权的决策者。公立学校的祷告行为是否意味着打破了政教分离?还是说学校里的祷告活动是信教自由的一部分?或者学校里的祷告活动是可允许的,如果那是特定学校行政区内多数人们的愿望?

  宪法条文必须经过解释以适用于特定的事件。谁被赋予巨大权威来决定宪法概括性词句的含义呢?最早始于美国,现在有30多个国家把这个责任交给国家最高法院。法院裁决政府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宣布其无效以及避免那些它认为是违宪的行为的过程被称为司法审查。司法审查的权力是有争议的。许多批评者指责最高法院——最有名的是1953—1969年厄尔·沃伦(Earl Warren)担任首席大法官期间——强行把个人哲学当作国家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宪法确实就像阐释者所说的那样,但过于主观的解释看起来是司法审查概念必然要冒的一个风险。

  法院并不总是以一种一贯不变的方式解释宪法。在美国,沃伦法院代表了司法能动主义,这并不必然意味着“自由”。它依赖法官的意愿废除某一法律或实践来保护公民的权利。与之相反的是司法克制,最高法院不是把它的工作看作制定法律,而是接受国会的领导。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和费利克斯·弗兰克福特(Felix Frankfurter)曾就司法克制问题向最高法院提出建议,因而被许多人看作伟大的自由主义者。与之相反的是,罗伯茨法院推翻了许多法律但却被认为是保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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