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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发现宋朝_吴钩【完结】(15)

  马可·波罗来到临安时,南宋已经灭亡,宋人的慈幼制度也已荒废,他想必是听宋朝的遗民回忆美好的前朝往事,所以他的记录似乎带有浪漫主义的想象成分,但即使如此,马可·波罗的话大体上还是可信的,他说的其实就是南宋的“慈幼局”。

  慈幼局于淳祐七年(1247年)创立于临安,位于公益医疗机构——施药局之侧,这样显然有利于对患病婴儿、幼童的救治。根据宋人吴自牧《梦粱录》的记述,慈幼局是这样运作的:“官给钱典雇乳妇,养在局中,如陋巷贫穷之家,或男女幼而失母,或无力抚养,抛弃于街坊,官收归局养之,月给钱米绢布,使其饱暖,养育成人,听其自便生理,官无所拘。若民间之人,愿收养者听,官仍月给钱一贯,米三斗,以三年住支。”

  宝祐四年(1256年),在临安慈幼局运作成熟之后,宋廷又下诏要求“天下诸州建慈幼局”,次年,宋理宗又诏曰:“朕尝令天下诸州置慈幼局……必使道路无啼饥之童。”这是一位宋代君主的慈幼理想。从元人的记录来看,慈幼局设立之后,至少在京城临安,已实现了宋理宗的理想,据元人郑元祐的《山樵杂录》,“宋京畿各郡门有慈幼局。盖以贫家子多,辄厌而不育,乃许其抱至局,书生年月日时,局设乳媪鞠育之。他人家或无子女,许来局中取去为后。故遇岁侵,贫家子女多入慈幼局。是以道无抛弃之子女。若冬遇积雨雪,亦有赐钱例。虽小惠,然无甚贫者。此宋之所以厚养于民,而惠泽之周也。”这些记录,可佐证马可·波罗所言不虚。

  除了慈幼局,南宋还出现了地方政府自行创立的其他儿童福利机构,如“散收养遗弃小儿钱米所”、“婴儿局”、“慈幼庄”、“慈幼局”、“及幼局”,等等。名称虽异,功能则跟慈幼局差不多。如嘉定十年(1217年),南宋理学家真德秀在建康府设立慈幼庄,收养因饥荒而被遗弃于道路的婴儿和流离失所的流浪儿童,并拨置1300亩官田作为慈幼庄的恒产,订立了完备的管理制度,四十余年下来,还是“相仍不废”。

  这类专门的儿童福利机构是南宋时才出现的,这也是世界上最早的官办孤儿院。北宋时,则主要由综合性福利机构负责收养、赈济弃婴、孤儿、流浪儿童,如“福田院”负责收养京师汴梁的“老幼废疾”,“广惠仓”负责赈济各州县的“老幼贫乏不能自存者”,这其中便有婴儿、儿童。

  哲宗元符元年(1098年),北宋开始施行“居养法”,在各州设立“居养院”,“鳏寡、孤独、贫乏不能自存者,官为养之,疾病者仍给医药”。弃婴、孤儿、流浪儿童也送入居养院收养,对嗷嗷待哺的婴儿,雇乳妇哺育;对幼童,则每人每日给予半升米。北宋末蔡京当政时,国家福利得到扩张,包括流浪儿童的福利也有提高:居养院成年人“日给粳米或粟米一升,钱十文省,十一月至正月加柴炭、五文省,小儿减半”,又规定“孤贫小儿可教者,令入小学听读,其衣襕于常平头子钱内给造”。也就是说,这些被遗弃或丧失亲人的孤儿、流浪儿童获得了免费接受教育的权利。

  设慈幼局等收养弃婴,是补救性的救济措施,宋朝政府还出台了一种预防性的生育福利政策——宋高宗在绍兴八年(1138年)下诏推行“胎养助产令”:“禁贫民不举子,有不能育婴者,给钱养之。”当时许多贫困家庭由于无力养育婴儿,常有溺婴、弃婴的极不人道之举,现在宋政府对这部分贫困家庭进行救助:凡刚刚生育婴儿的贫困户,每户发钱4000文(相当于人民币2000元),这笔经费来自国家征收的“免役宽剩钱”。此外,还有许多州县自行设立“举子仓”,即地方政府向贫家产妇发放救济粮,一般标准是“遇民户生产,人给米一石”。举子仓的仓本来自国家常平仓、官田收入及富人的捐赠。

  国家要对没有亲人养育(或者亲人无力养育)的弃婴、孤儿给予救济,使他们避免死于非命,这是中国人源远流长的福利观念,也是一项古老的制度安排。南朝(6世纪)设立的“孤独园”,应该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具有收养孤儿功能的国家福利院:“凡民有单老孤稚不能自存,主者郡县咸加收养,赡给衣食,每令周足,以终其身。又于京师置孤独园,孤幼有归,华发不匮。若终年命,厚加料理。”不过在宋代之前,对孤幼的救济还谈不上制度化、普遍化、专业化。到宋代时,才逐渐建立起一整套覆盖了“从摇篮到坟墓”的国家福利体系。明清时,国家福利又大为收缩,倒是民间慈善在宋代的基础上蓬勃发展了起来。

  不管是国家福利,还是民间慈善,都为社会不可或缺的救济机制。八百年前的君主能够立下这样的理想:“必使道路无啼饥之童。”八百年后的人们是不是已经完全做到了呢?

  宋朝没有“身边人”乱政

  为了独揽大权,汉唐二代的皇帝采取了立内朝、制外朝的策略,起用一个主要由皇室“身边人”组成的非正式领导班子,以此来削弱乃至架空宰相之权;明清二代则干脆废了宰相,由皇帝兼任政府首脑,同时设立一个文秘班子协助日理万机的皇帝。相比较而言,宋代的国家治理框架才是历代最合理的,大体上没有出现内朝钳制外朝的局面,相权能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与制度化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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