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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这不是先秦_陈骁黎【完结】(48)

  由此看来,用法治国,可以将大权集中到君王手里,用法治对人民进行管教,却无法造福于民,用法过度,就会使统治者走向极端,这就会带来不可调和的阶级矛盾。用道家思想治国的话,个人的道德修为自然会提高不少,但是人人都与世无争,社会的进步从哪里来呢?用墨家思想治国,整个社会想来会变得更加公平公正,人人都必须劳动,只要肯干,谁都有机会做官,甚至连王位都可以凭能力去争取,可是,这样一来,岂不是天下大乱,永无宁日?

  所以说,单凭任何一家的思想治理天下,都无法使庞大的国家稳固地发展下去。最好的办法,就是采用两种或者三种思想,其一可以约束人的道德修养,其二可以约束帝王对天下苍生的责任,其三可以约束百姓的行为,为社会带来安宁。如何选择,根据是什么呢?那还得从“人”下手。如果人性都是善良的,那么只需要帝王能够善待他们就够了;如果人本性就是恶的,那么就必须采取强硬的约束来防止他们作乱。而人性善恶自古至今尚无定论,所以,我们都认同告子的“人性无善恶”论,用辩证法的观点来看,无善恶即有善恶,那么要管理有善有恶的人民,就得采取两手政策,一手抓“法治”,一手抓“仁义”,甚至可以再加一种,让人民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完善自己的修为。

  秦国的灭亡暴露了秦法的负面作用,但是,在秦朝以后的朝代里,却没有哪个朝代完全摒弃法家思想来治理天下的。汉初儒者陆贾在汉武帝刘彻即位时,谈到关于治天下的方式“居马上得之,宁可以马上治之乎”,天下可以凭武力取得,但是要治理起来,凭武力是不行的。他提出“逆取顺守,文武并用”的统治方略,倡导儒学,“行仁义,法先圣”,同时辅以黄老“无为而治”。我们看到,这些治理天下的本事,是陆贾从秦始皇身上学来的。

  从春秋战国的乱世到秦朝的统一,是礼治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过渡,确切地说,秦朝是人治统治的时代,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法治。但是,这确是中国发展史上的进步,有法可依是任何其他治国策略的前提,没有法律的约束,只凭道德约束来治理天下,那是空话;但是把其他治国理念凌驾于法律的威严之上,那也是历史的倒退。哪怕是在民主法治的今天,我们也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在先,才能让社会在稳步中发展。

  这与得天下的过程相比,治天下更是任重而道远。

  4.焚书坑儒,薪尽火传

  秦始皇在政治、经济上实行的改革,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还在统一之初,就在要不要分封诸子为王的问题上发生了一场争论。以丞相王绾为首的一批官吏,请求秦始皇将诸子分封于占领不久的燕、齐、楚故地为王,认为这样有利于巩固秦的统治。但廷尉李斯则坚持反对态度。他认为,春秋战国诸侯之所以纷争,完全是西周分封制造成的恶果。只有废除分封制,才可免除祸乱。秦始皇采纳了李斯的意见,认为立封国,就是树敌兵,于是在全国确立了郡县制。

  事隔八年之后,到始皇三十四年,在秦始皇于咸阳宫举行的宫廷大宴上,又发生了一场师古还是师今的争论。焚书之举正是由此引发的。在宴会上,仆射周青臣,面谀秦始皇,吹捧他自上古不及陛下威德。博士淳于越针对周青臣的谀词提出了恢复分封制的主张。他说:“臣闻殷周之王千余岁,封子弟功臣,自为辅枝。今陛下有海内,而子弟为匹夫,卒有田常、六卿之臣,无辅拂,何以相救哉?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今青臣又面谀,以重陛下之过,非忠臣。”秦始皇听后不动声色,把淳于越的建议交给群臣讨论。丞相李斯明确表示不同意淳于越的观点。他反驳说:“三代之争,何可法也?儒生不师今而学古,道古以害今,如不加以禁止,则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统一可能遭到破坏。”为了辨黑白而定一尊,树立君权的绝对权威,李斯提出:非秦史书皆烧之,其他先秦古籍只在朝廷收藏,民间不许收藏。还针对焚书提出三条建议:一、除《秦纪》医药、卜筮、农家经典、诸子和其他历史古籍,一律限期交官府销毁。令下三十日后不交的,处以鲸刑并罚苦役四年;二、谈论《诗》《书》者处死,以古非今者灭族,官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三,有愿习法令者,以吏为师。秦始皇采纳了李斯的建议,下达《焚书令》。此令颁布后,全国到处是焚书的浓烟烈火,许多有学术有价值的书籍遭到了空前的浩劫。不到三十天时间,中国秦代以前的古典文献,都化为灰烬。留下来的只有皇家图书馆内的一套藏书。

  在焚书的第二年,又发生了坑儒事件。坑儒不是焚书的直接继续,而是由于一些方士、儒生诽谤秦始皇引起的。秦始皇在攫取到巨大权力和享受到荣华富贵之后,十分怕死。在统一中国之后,他异想天开地要寻求长生不死药。方士侯生等人迎合其需要,答应为秦始皇找到这种药。按照秦律谎言不能兑现,或者所献之药无效验者,要处以死刑。侯生自知弄不到长生不死药,不但逃之夭夭,而且诽谤秦始皇天性刚愎自用,专任狱吏,事情无论大小,都由他一人决断,贪于权势等等。秦始皇听后,盛怒不可抑止,以妖言以乱黔首的罪名,下令进行追查,并亲自圈定四百六十余人活埋于咸阳。这即是历史上所说的坑儒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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