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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权悲剧_黄进华【完结】(111)

  正因为“大宪章”极大地约束了王权,约翰王实在是无法忍受:“他们给我加上了25个太上皇!”为了维护和推翻“大宪章”,英国打了几十年的内战。内战结束后,英国出现了国会,分为上议院、下议院,掌握立法权。

  后来,一些英国学者称“大宪章”为“英格兰自由的奠基石”。这种说法虽然有些夸张,但也可以看出:英国人多么珍视《大宪章》。为此,他们不惜流血奋战,誓死保卫《大宪章》!

  至于法国人民,尽管面对的是欧洲最专制的封建政权,但他们却勇敢地喊出了“自由、平等、博爱”的心声,发动了1789年大革命。当三级会议里的教士、贵族代表公然拒绝改革时,由资产阶级组成的第三等级代表毅然在网球场宣誓:不制定出一部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就绝不散会。在他们勇敢、坚决的斗争下,伟大的《人权宣言》才得以公布。

  反观中国皇权国家,这个古老的专制大帝国,尽管很早就出现了成文法律,但是,几千年来,一直就是“朕即国家”,法无定法,有法和无法没有根本的差别。除了秦朝是用赤裸裸的法家学说统治全国以外,历代王朝都采用“外儒内法”的治国方针,打出“儒学”的幌子,用法律作刀子,一软一硬,互相补充,将专制帝王的权力极大化。

  在这个皇权社会里,法律就好像是沙漠里的“内陆河”一样,时隐时现,若有若无:当专制帝王需要法律时,法律就出现了;要不然,法律便消失了。正如《诗经》所说,“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从严格意义上说,中国皇权国家实际上是一个只有专制皇权,而没有法律的国家。

  早在公元前5世纪,魏国的李悝就著《法经》六篇,这是历代法律家的始祖。公元前4世纪,商鞅在秦国变法,多次修订《秦律》。不过,无论是李悝,还是商鞅,他们都主张君权至上,专制帝王们说出来的话就是“诏令”,把这些话正式规定下来就是“法”,所有臣民必须绝对遵守,不得怀疑和反抗,正所谓“君要臣死,臣不能不死”。秦朝建立后,李斯又集法家之大成,制定出一整套法律。

  汉朝初年,由丞相萧何制定的律令,基本沿袭了《秦律》。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学,又给残酷的法律披上了一件“儒学”的外衣。当时,国家的法、律和令增加到359章(在西汉初期只有9章)。其中,死罪律409条,共1882目;死罪例13472条。如此烦多的法律条文,不要说普通老百姓弄不清楚,就连掌管刑法的官吏也很难掌握。于是,办案的官吏只凭贿赂有无和多少,随便判罪,草菅人命、贪赃枉法的事件层出不穷。“衙门八字向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也就成了中国人的口头禅。

  到了晋武帝时,对法律进行省简,订成新律,并把死罪条目悬挂在亭馆、旅舍,使老百姓知道,以减少犯罪。但是,司马氏集团是一群吃人的恶魔,他们经常为所欲为,不按法律办事,只有愚昧的老百姓才会去逐条钻研那些律令。这是中国皇权社会最典型的一幕悲剧!

  隋文帝时,改定刑律,比前朝宽松不少。但是,一到隋炀帝手里,法令又变得残酷起来,老百姓活不下去了,只好揭竿而起。

  唐朝建立后,于贞观十一年(637年)颁布《唐律》、《唐令》。高宗时,又命长孙无忌等人撰写《唐律疏议》,这是中国古代流传下来的最早的律书。从唐朝以后,历代王朝对律令多少有一些删改,但都是“换汤不换药”,无法约束专制帝王的恣意妄为。

  直到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中国第一部宪法——《钦定宪法大纲》才姗姗来迟,而主持制定它的人竟然是著名的“老佛爷”——慈禧太后。

  众所周知,慈禧曾亲手扼杀了“百日维新”,并训斥坚持变法的光绪帝:“天下是祖宗的天下,你却受小人鼓动,胡作非为。难道康有为的法能胜过‘祖宗之法’吗?你真是昏了头!”

  可是,在摧毁“百日维新”之后的第三年(1901年),慈禧竟然亲自举起变法维新的大旗,并公开宣布:

  “变法一事,关系甚重。朝廷立意坚定,志在必行。惟有变法,舍此更无他策。”

  那么,这个“戊戌变法”的“掘墓人”,为什么要来一个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实行变法呢?

  原来,在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八国联军攻陷北京,慈禧仓皇西逃,被迫签订丧权辱国的《辛丑条约》,才勉强保住了统治地位。当时,清政府在全国的统治已经是摇摇欲坠了。直到这时,慈禧才从“天朝上国”的迷梦中惊醒过来,幻想凭借变法来挽救自己岌岌可危的统治。

  当然,慈禧的变法也是有“度”的。变法一开始,她就公开宣布:

  “世上有万古不易之常经,却无一成不变之治法。不易者三纲五常,昭然如日月星之照世,而可变者令甲令乙,如同琴瑟之改弦。”

  这段话,堪称是慈禧变法的纲领和指导方针,也就是说:变法只能修修补补,不许进行根本性的变革。所以,她在《钦定宪法大纲》里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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