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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历史评论.第二辑_包伟民/刘后滨【完结】(53)

  [14] 〔日〕池田温:《中国古代籍账研究》(录文),龚泽铣译,中华书局,2007,第213~214页。

  [15] 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第三册,第457~463页。

  [16] 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第四册,文物出版社,1996,第241页。

  [17] 参见方诚峰《唐宋“事目”与行政》,首都师范大学“宋代社会中的权力网络青年学术研讨会”(2013年6月)宣读。

  [18] 此件文书由宁乐18(2)、14(2)、7(3)号拼合而成,见陈国灿、刘永增编著《日本宁乐美术馆藏吐鲁番文书》,第42~44页。据解题,第1~5行为另一件牒尾。

  [19] 〔日〕小田义久编集《大谷文书集成》第1卷,法藏馆,1983,第105~106页。本文进行了重新标点。

  [20] 参见唐长孺《关于武则天统治末年的浮逃户》,《历史研究》1961年第6期。

  [21] 参见刘进宝《从敦煌吐鲁番文书看唐代地方官文书的处理程序》,第29~30页。

  [22] 录文见〔日〕小田义久编集《大谷文书集成》第1卷,第108页。

  [23] 《英藏敦煌文献(汉文佛经以外部分)》第四卷,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第200页。录文参考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四辑,书目文献出版社,1986,第472~474页,部分重新标点。后者将此件文书定名为《唐天宝年代敦煌郡公文事目》。

  [24] 参见方诚峰《唐宋“事目”与行政》,首都师范大学“宋代社会中的权力网络青年学术研讨会”(2013年6月)宣读。

  [25] 送付对象在事目历上的标注,应该也体现在归档行判文书的末尾处。如大谷2835号《长安三年停逃户文书》中第34~37行的“牒上括逃御史”“牒上凉、甘、肃、瓜等州”。

  [26] 本件文书由宁乐18(1)、12(2)号拼合而成,见陈国灿、刘永增编著《日本宁乐美术馆藏吐鲁番文书》,第53~55页。按,陈国灿、刘永增的录文与日比野丈夫的录文差异较多,除将第10行“兵曹参”、第16行“案”重判为不可辨,改第14行“元德”为“玄德”外,句读与标点差异也略大,其中较有关碍的是第6行,日比野录文为“充仗身依请者。配却填果毅”,陈国灿、刘永增则作“充仗身,依请者配,却填果毅”。

  [27] 黄惠贤:《唐代前期仗身制的考察》,唐长孺主编《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二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第266~268页。

  [28] 此件文书由宁乐30(5)、22(3)、13(2-1)号拼合而成,见陈国灿、刘永增编著《日本宁乐美术馆藏吐鲁番文书》,第32~34页。录文最初由日比野丈夫整理,参见『唐代蒲昌府文书の研究』,《东方学报》第33册,280页。参见〔日〕菊池英夫『西域出土文書を通じてみたる唐玄宗時代における府兵制の运用』,《东洋学报》第52卷第4号,东京:东洋文库,1970,第69~70页。

  [29] 关于本件文书处理的事务及文书流程,有以下几种不同理解。程喜霖认为第1行的萨捍烽长探才应,即宁乐二七(1)、一拼合的文书(陈国灿、刘永增编著《日本宁乐美术馆藏吐鲁番文书》第23件)第4行“长探虞侯苏才感、三卫苏才应”,刺探敌情是其职责。才应因马疲劳,困苦不虚,奔向州用钱买肥马,换乘坐骑时,乍逢贼寇,被打。参见程喜霖《汉唐烽堠制度研究》,三秦出版社,1990,第209页。殷晴认为,服役者临番至萨捍烽,带钱买肥,拟上烽垦殖,不料路上被打伤,故春耕失时,遭受处分,反映当时屯田管理十分严格。参见《汉唐时期西域屯垦与吐鲁番盆地的开发》,收录于殷晴主编《吐鲁番学新论》,新疆人民出版社,2006,第572~573页。吴大旬认为,文书记载上萨捍烽长探苏才应因马瘦被贼打伤,影响了春种,造成农耕失时,故受“申上”处分,说明西州政府对屯田管理十分严格。参见吴大旬《从出土文书看唐代西州的屯田》,原载《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收入《新疆通史》编撰委员会编《新疆历史研究论文选编·屯垦卷》,新疆人民出版社,2008,第117页。

  [30] 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第三册,第315页。录文标点有所改动。

  [31] 录文参见参考《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四辑,第475~477页;图版参见《英藏敦煌文献(汉文佛经以外部分)》第四卷,第202~204页。

  [32] 关于此件文书的解读可参见王永兴《吐鲁番出土唐西州某县事目文书研究》,第378页;又参见方诚峰《唐宋“事目”与行政》。

  [33] 此件文书编号为宁乐33(2)号,见陈国灿、刘永增编著《日本宁乐美术馆藏吐鲁番文书》,第45页。

  [34] 参见《唐六典》卷二五《诸卫府》,中华书局,1992,第637~638页、第644~645页;《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中华书局,2006,第433页。赵璐璐:《唐代“杂任”考》,《唐研究》第14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第495~508页。

  [35] 《新唐书》载:“永徽中,废长史,置司马一人,总司兵、司骑二局。……圣历元年,废司马,置长史、兵曹参军事。”见《新唐书》卷四九上《百官四》,中华书局,1974,第1288页;《通典》的记载稍异:“每府置折冲都尉一人,掌领校尉以下宿卫及卫士以上,总判府事。左右果毅都尉各一人,掌通判。……别将一人,不判府事。若无兵曹以上,即知府事。初别将既改为果毅,而府中有长史员。圣历三年,废长史,置别将一员,后又兼置长史。长史一人,通判,载初元年置。兵曹一人,判府事,付事勾稽,监印,给纸笔。”见《通典》卷二九《职官一一·武官下》,王文锦等点校,中华书局,1988,第810页。蒲昌府文书上的“司马阙”,说明开元年间折冲府在制度上还有司马。这是否说明圣历三年(700)废长史后又一度置司马,根据现有材料还难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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