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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历史评论.第二辑_包伟民/刘后滨【完结】(65)

  [7] (宋)朱熹:《按唐仲友第三状》,《全宋文》卷五四四〇,第243册,第212页。

  [8] (宋)朱熹:《按唐仲友第一状》,《全宋文》卷五四四〇,第243册,第207页。

  [9] 原文为“专牒县尉康及祖”,所谓“专牒”,即是将知县抛在一边,直接指挥县尉来负责催督赋税了。

  [10] (宋)朱熹:《按唐仲友第二状》,《全宋文》卷五四四〇,第243册,第208页。

  [11] (宋)朱熹:《按唐仲友第四状》,《全宋文》卷五四四一,第243册,第230页。

  [12] 参见朱熹《奏台州免纳丁绢状》,《全宋文》卷五四三九,第243册,第189~190页。根据这篇奏状,有台州属县人户向到台州巡视的提举朱熹陈诉,台州将身丁税全折纳为绢七尺,而本来是一半纳绢(三尺五寸)一半纳钱。但根据朱熹的调查,宋朝的政策是第一等至第四等的丁产税钱全部折纳绢帛,只有第五等户的丁税只纳一半绢,一半仍纳钱,以免其折纳之困。所以向朱熹陈诉的台州属县人户应该是第一等至第四等户,而不是第五等的下户。他们的陈诉有意隐瞒了只有第五等户纳半绢半钱的规定,是想浑水摸鱼。最后朱熹虽然知晓他们的意图,但仍然奏请台州所有人户的丁税纳半绢半钱。显然,陈诉之人的计谋得逞了,第五等下户固然不用全部纳绢,第一至第四等户也不用全纳绢了。

  [13] (宋)朱熹:《按唐仲友第三状》,第212页。

  [14] 包伟民:《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第181~182页。

  [15] (宋)朱熹:《按唐仲友第四状》,第229~230页。

  [16] 《嘉定赤城志》卷七“都酒务”条,第7330页。

  [17] (宋)朱熹:《按唐仲友第四状》,第230~231页。无独有偶,唐仲友在知信州时,也曾“多遣军兵,远出禁地,以捉酒为名,掠其所有财物”,并因此被提刑官按劾,见朱熹《按唐仲友第四状》,第221页。

  [18] (宋)朱熹:《按唐仲友第三状》,第210页。

  [19] (宋)朱熹:《按唐仲友第三状》,第210页。

  [20] (宋)朱熹:《按唐仲友第三状》,第214页。

  [21] 应扬还与董承信之妻有通奸一案,最后由州司理院结案。董承信通过相熟的书表司丁志、学院子金琏,到营妓王静家,表示愿意在外和解,许给她一百贯,请其嘱托唐仲友长子唐士俊。最后该案判了个杖罪,但以赎铜了事。见《按唐仲友第四状》,第224页。

  [22] (宋)朱熹:《按唐仲友第四状》,第226页。

  [23] (宋)朱熹:《按唐仲友第三状》,第214~215页。

  [24] 李道士是栖霞宫的知宫,祝元善则是天庆观的道士。栖霞宫与天庆观号“东西二宫”,见《嘉定赤城志》卷三〇,第7511页。

  [25] (宋)朱熹:《按唐仲友第三状》,第214~215页。

  [26] (宋)朱熹:《按唐仲友第四状》,第226页。后来又查出祝元善承担了修建盖竹洞庙时,曹格收受了他贿赂的丹砂二百余粒。值得注意的是,盖竹洞庙是座供奉龙神的祠庙,其修建是因为淳熙七年唐仲友在此祈雨得到灵验。见《嘉定赤城志》卷三一,第7520页。

  [27] (宋)朱熹:《按唐仲友第三状》,第214~215页。

  [28] 参见刘馨珺《“请求罪”与公私之分际》,高明士编《唐律与国家社会》,台北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9;《宋代的请托风气——以“请求”罪为中心之探讨》,宋代官箴研读会编《宋代社会与法律》,台北东大图书股份有限公司,2001。

  [29] 关于公使库及公使钱的研究,参见俞宗宪《宋代公使钱研究》,收入邓广铭、徐规等主编《宋史研究论文集》,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第82~108页;以及包伟民《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第58~59页。

  [30] (宋)朱熹:《按唐仲友第三状》,第212页。

  [31] 《嘉定赤城志》卷一六,第7412页。

  [32] 台州籴本库属于军资库。军资库收贮的是中央规定由本地留用的钱帛与粮草,按规定由通判提举,录事参军监领。参见包伟民《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第61~62页。但值得注意的是,台州的籴本库并没有和经总制库(亦属军资库)一样设在通判厅,而是设在州治的西庑。见《嘉定赤城志》卷七《军资库》。

  [33] 朱熹的《按唐仲友第三状》中曾言及唐仲友“自两年来,却以籴本库钱拨入军资库,军资库拨入公使库,以支供给”,第213页。《按唐仲友第六状》中言及几次支行公使库钱购买银子来抵还籴本库借支米本钱,作为籴本银起发,但有两千贯公使库钱买到银子,公使库的账簿没有记录清楚,第243~244页。

  [34] (宋)朱熹:《按唐仲友第三状》,第212~213页。

  [35] (宋)朱熹:《按唐仲友第四状》,第220页。这里需要辨析的是,朱熹所收到的《四子》是唐仲友私人送给的,还是以台州名义送给他的。按照朱熹退回给台州军资库的结果来看,应该是台州官方名义送的,但朱熹又不是寄居官员,不在台州正式馈送的行列。本文以为朱熹所收到的《四子》仍是唐仲友个人所送,但被朱熹拒绝,并送归台州军资库。

  [36] (宋)朱熹:《按唐仲友第三状》,第212~2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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