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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历史评论.第二辑_包伟民/刘后滨【完结】(73)

  附录一:告身中的时间记录

  本文讨论建立在对告身文书形式的解读之上,而告身文本的形成,是以时间为线索,告身中每一个流转程序,也都伴随着对时间的记录。故兹略为补充,以期有助于对告身文本的利用。

  元丰改制前的敕授告身中,对于诏命发布和告身行下的时间往往只书年月而将具体日期空缺。张祎认为,这是唐代发日敕制度的残留,即“御画日”程序,但对于北宋外制诏命发布来说,这个程序其实并不存在。因此,现在所见的各则北宋告身,即使已经行下,这两处日期依旧空缺,只有都事受及郎官付吏部的时间有准确记载[47]。元丰改制后,告身上的时间记录趋于完善,告身开始普遍拥有清晰的行下时间。徐谓礼告身中,敕授告身诏命发布和告身行下的时间,都有明确记载,奏授告身对告身行下的时间也有明确记载,只是奏上时间仍然空日。

  根据告身上写下的日期,徐谓礼敕授告身从敕文形成到敕命付省一般经历三至十一日,奏授告身磨勘文字形成与奏上的日期没有明确的记载,但第四道《淳祐五年正月十九日转承议郎告》十二月某日由户部郎中上,直到正月十九日,才由都事受、郎官付吏部,或许与赶上年下有关。

  告身中都事受与郎官付吏部的内容,是尚书省承接制敕程序的记录,不只要注明日期,更需要精确到时辰[48]。所见北宋元丰五年(1082)前的告身,除却《王伯虎守建州右司理参军告》受付未注时辰,其余皆为未时。张祎认为这应该是参照宰执下班时间统一写定的,并不反映诏令颁行的实际情况[49],笔者深表认同。有意思的是,笔者所见十道元丰改制以后的北宋官告,除受付时间湮灭者外,其余卯、辰、申、午、戌,五花八门。而包含徐谓礼告身在内的三十五道南宋告身,五道未保存相关信息的告身不论,其余除《绍兴二年十一月一日孔端朝授左承事郎告》仍为戌时外,皆为午时。则元丰改制后,一段时间内或许确实恢复了按照实际付吏部时间记录的制度,但一段时间以后,告身付吏部的时间复又开始统一化、程序化。孝宗以后,统一到午时,至宋亡不易。这一过程颇为微妙地提示出一些政务运行的普遍规律,即实际的运作效率、价值与需求的考虑会对制度规定进行潜移默化的修改。

  包括徐谓礼告身在内的南宋告身,除《绍兴二年十一月一日孔端朝授左承事郎告》(二,11)于当年十月二十七日戌时由都事收受,但直到次月一日方行下外,其余一般在当日行下。元丰改制后的北宋告身则常于受付当日或次日行下,个别重要任命自是从速无疑,但也会有延滞较久者,兹不赘举。

  需要注意的是,告身中所记录的时间,并非总与实际的政务流程符合。

  试举两例。第一,《淳祐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徐谓礼授朝奉郎告》(二,25)中有两处李性传签署,分别在当年十二月十七日取旨环节与二十六日敕命付吏部后、行下之前,署衔均为签书枢密院事兼权参知政事。仅从文本来看,前一签署当完成于十七日至二十六日间,后一签署当完成于二十六日当天。然而,据《宋史·宰辅表五》:“(淳祐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李性传自端明殿学士、签书枢密院事除同知枢密院。……十二月癸未(按,二十二日),李性传除职予郡。”前一除授亦见《宋史》卷四三《理宗本纪三》,后条亦见《续宋宰辅编年录》[50]。如此,李性传淳祐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不应再以签书枢密院事兼权参知政事的职衔签署。

  另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徐谓礼除授太府寺丞差遣的告身(二,28),其中称说“朝请郎行将作监主簿徐谓礼,依前朝请郎,特授行太府寺丞”[51]。而徐谓礼第十道告身(三,11)则称“磨勘到朝散郎新除太府寺丞徐谓礼,拟转朝请郎行太府寺丞”,从文本来看,二者在时间先后上矛盾。

  根据第六五至七二则录白印纸,我们完全可以复原出徐谓礼的官职变动。他在淳祐六年六月十日据省札除将作监主簿,十二日赴职,“续准告”(告身未见)授将作监主簿,此时应在淳祐七年三月前。七年四月五日,他受告转朝请郎(告九、批书六九)。以上是他的将作监主簿在任经历。十月四日,徐谓礼又据省札除太府寺丞,并于当日赴寺供职。他转朝请郎的告身也于当日发下(告十)。而就在他太府寺丞“在任未准职告间”,十二月十四日,他由省札差知信州。第十道告身称说淳祐七年八月上,其时徐谓礼尚未接到除太府寺丞的省札。这正好透露出奏授告身上所书的时间与其真实的行政程序完成时间或许并非完全符合。

  前文提到告身中空日的现象,这种情况在宋代其他文书中也普遍存在。此处无法展开讨论整个宋代文书空日的问题,仅就徐谓礼文书总结一点看法。首先,徐谓礼的录白敕黄均空日,但无法确定是原件如此还是录白所致。而据张祎在论述宋代敕牒体式时引用的数件宋代敕牒录文来看,既有空日者,也有不空日者,在日期位置,北宋前期会加盖中书门下之印,后改为尚书省印[52]。

  此前未见实物出现的印纸部分,据笔者粗略统计,批书日期如敕黄这样完全空缺的计五十七则,另外的二十余则也均未见书日,但在空日处右侧或正中,书一小小的印字,应是录白告身的书写者提示原件此处为印章。元泰定帝致和元年(1328)五月,曾巽申曾见“宋大理评事胡公梦昱出身印纸一卷,五缝,吏部考选之印钳之,批书有刑部、临安府、吉州印”[53]。以此而观,徐谓礼印纸中所注印字,应即批书部门所用之印,因此暂且可以认为徐谓礼印纸亦皆空日[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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