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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历史评论.第三辑_包伟民/刘后滨【完结】(101)

  “状”作为一种广义的文书类别,在唐代国家政务运行之中被广泛运用,但是关于各种“状”的理解却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明确称为“奏状”(包括商量状)的奏事文书,“状”在许多情况下只是一种行用于近臣与皇帝之间的、用以呈递“封事”“奏议”“奏状”等主体奏事文书的说明性附带文书。如代宗广德二年(764)制,“百官有论时政得失,并任指陈事实,具状进封,必宜切直无讳。……朕将亲览,必加择用”[23]。代宗大历十二年(777)四月诏,“自今已后,谏官所献封事,不限早晚,任进状来,所由门司不得辄有停滞。如须侧门论事,亦任随状面奏,即便令引对。如有除拜不称于职、诏令不便于时、法禁乖宜、刑赏未当、征求无节、冤滥在人,并宜极论得失,无所回避,以称朕意”[24]。其中关于“除拜不称于职、诏令不便于时、法禁乖宜、刑赏未当、征求无节、冤滥在人”等情况,诏令谏官通过上“封事”说明。在上封事的同时(或之前),需要“具状”或“进状”,在“状”中说明有“封事”上呈,得到皇帝批准后可以“面奏”或“进封事”,这就是“具状进封”。文宗大和九年(835)十二月,“敕创造谏院印一面,以‘谏院之印’为文。……兼诏谏官,凡所论事有关机密,任别以状引之,不须以官衔结署”[25]。“别以状引之”更是明确提出在进封事之时要进状加以说明。此种直接送递到皇帝手上的“状”,虽然不承载大臣所奏政务的主体内容,而是为了呈奏主体政务文书而进呈的请示报告,然其在最高决策的信息来源中却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它可以直接呈递到皇帝手中,由皇帝列入议题或直接裁决。

  奏状尽管也要经过一套申奏或通进程序才能达于皇帝手中,但相对于奏抄的进奏渠道来说,还是更为直接和便捷的。不同身份的“近臣”向皇帝所进状,由于其信息来源和撰制所参考的材料不同,决定了其在中枢决策过程中的政治角色的不同。叶炜以陆贽在德宗时期担任翰林学士和宰相期间所上奏状为基础,具体统计了《陆宣公奏议》中所收陆贽作为翰林学士所撰“奏草”32篇,担任宰相所撰“中书奏议”24篇,通过对这56篇奏议的分析,定位了唐后期皇帝、宰相和翰林学士的不同政治角色[26]。文中将奏议文书按照写作缘起分为三类:承问而对类、皇帝知会类、主动提议类,翰林学士奏状中承问而对的占四分之三,中书奏议中主动提议和得到皇帝知会后的主动建议占近四分之三。承问而对是一种被动的咨询顾问,翰林学士的议政方式是被动的,宰相在中枢决策中则是主动的。造成这种差别的制度原因,在于二者信息来源和信息量的多寡。宰相与翰林学士信息来源的最大不同,在于能够获得来自诸司、诸使和地方官员的直接政务报告(申状),以及调阅各个行政部门的档案资料,而翰林学士的信息来源只有皇帝,别无他途。对于皇帝来说,他具有优先处理各类奏状的制度保障,是否出付中书,找何人商量,都由其自行决定。因此,皇帝在政务信息的流通中占据着支配地位。随着皇帝要处理的政务申奏类文书不断增加,皇帝如何掌握最有效的信息同时又不被海量信息所包围,如何分配信息和处理信息,将是此后皇权运作及相关制度发展中的核心问题。叶炜的研究为此提示出一个长时段的宏大视野。

  奏状之中有一类特殊的申奏文书“商量状”。王孙盈政全面检索了唐代文献中“商量”一词,认为商量状不限于“敕后商量状”,也不限于中书门下行用,凡须“商量奏闻”者,皆判定须用商量状上奏,而且唐前期三省制下尚书六部和各曹司都可以行用商量状[27]。其关于三省制下尚书省行用商量状裁决政务的依据,是《唐会要·储君》所载咸亨二年(671)五月十三日敕:“尚书省与夺事,及须商量拜奏事等文案,并取沛王贤通判。其应补拟官,及废置州县,并兵马刑法等事,不在判限。”[28]将“须商量拜奏事”句的主语理解为尚书省,似误。“取沛王(李)贤通判”的应该包括尚书省的奏抄和其他机构及文武大臣“商量拜奏事”的奏状。从该敕文后一句的补充说明可知,“其应补拟官,及废置州县,并兵马刑法等事”中,有许多并非尚书省能够行用奏抄裁决的,而是在各种奏状申奏的基础上,通过发日敕等王言加以裁决。

  随着中书门下体制下奏状取代奏抄成为国家政务运行的主体文书,商量状随之成为以中书门下为行用主体的奏事文书。不过,文书形态变化与中枢体制变化之间的对应关系,确实不宜处理得过于生硬和武断[29]。例如,关于商量状与中书门下在中枢决策中所处环节和发挥作用的论述,不宜以开元十一年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截然分为两个完全无关的阶段。商量状的应用也有一个形成和发展的过程,在开元十一年以前就有萌芽,是随着中书省走向政务裁决前台而出现的。如开元五年右补阙卢履冰奏文,其末云“臣前状单略,议者未识臣之恳诚。谨具状重进,请付中书、门下商量处分”[30]。表明在开元十一年以前,有些机构和官员在政务申奏时已经提出要中书省和门下省(其实核心是两省长官,即当然的宰相)商量处分,而其商量处分的意见,当以商量状或性质相同的文书上奏皇帝。不过,玄宗一直到天宝年间还在不断强调诸司奏事要“断自天心”,“一切更不合请付中书门下”,中书门下以商量状的形式参与中枢政务裁决的机制当随着中书门下体制的巩固和完善而得到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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