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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历史评论.第三辑_包伟民/刘后滨【完结】(70)

  [61] 《宋史》卷四五八《隐逸传中》,第13452~13453页。

  [62] 胡道静校注《新校正梦溪笔谈》卷九《人事一》,第103~104页。

  [63] (宋)朱熹:《三朝名臣言行录》卷六之二《丞相荆国王文公》,载朱杰人、严佐之、刘永翔主编《朱子全书》,第79页。按:以下简称《丞相荆国王文公》。

  [64] 参见顾宏义《朱熹〈三朝名臣言行录·丞相荆国王文公〉征引文献探析》,《中国典籍与文化》2009年第3期,第70~74页。

  [65] 《宋史》卷四八七《高丽传》,第14035~14055页。

  [66] 宋晞:《宋史研究论丛》(第二辑),中国文化学院出版部,1980,第201页。

  [67] (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三二五《四裔考二》,中华书局,2011,第8951~8962页。

  [68] 杨渭生:《宋丽关系史研究》,杭州大学出版社,1997,第411、416页。

  [69] 参见顾宏义《〈宋史·高丽传〉史源考》,《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7年第4期,第122~129页。

  [70] 《宋史》卷三八《宁宗纪二》,第740、741、743页。

  [71] 《金史》卷十二《章宗纪四》,中华书局,1975,第279页。

  [72] 参见王智勇《南宋吴氏家族的兴亡——宋代武将家族个案研究》,巴蜀书社,1995,第220页;杨倩描《吴家将——吴玠吴璘吴挺吴曦合传》,河北大学出版社,1996,第247~251页;陈振《宋史》,人民出版社,2003,第494页注文等。

  [73] 《宋史》卷三九五《方信孺传》,第12060页。

  [74] (宋)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一八《丙寅淮汉蜀口用兵事目》,第833页。

  [75] 《金史》卷九八《完颜纲传》,第2178、2179、2180页。

  [76] 《宋史》卷末《进宋史表》,第14255页。

  [77] (清)永瑢等:《四库全书总目》卷四六《宋史》,第413页。

  试论宋代地方治安维护体系中的巡检

  赵冬梅

  摘要:五代中央派“使臣”到地方巡检,逐捕盗贼、加强控制,巡检使臣成为州县、藩镇之外的维安力量。宋初,解除藩镇力量,复设县尉,重振州县维安制度,同时保留巡检以加强乡村治安。宋朝的巡检网络相对于州县呈“不均匀分布”状态,从而有效地补充了州县对行政区划边缘区域控制力的不足。路是州县与巡检的协调领导机构。巡检自立于州县之外的历史特征,在新的环境下逐渐消失,至南宋,巡检须听州县节制。“当地现任”官僚等级秩序在巡检-州县关系的演变中起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巡检 “不均匀分布” 地方行政区划 “当地现任” 官僚等级秩序

  巡检是晚唐五代新出,至宋发展成熟的职位类型之一。宋朝内地巡检的功能是逐捕盗贼、维护地方治安,关于这一点,学界并无异议。[1]既有研究意见分歧最大的,是巡检与地方行政机构的关系问题。有趣的是,这一分歧与学术背景的差异隐然契合:治安史、警政史等专门史著者大多主张巡检与地方行政为双轨并行,比如陈鸿彝在《中国古代治安简史》中说:“宋代治安实行双轨制,一是传统的行政管理系统……一是宋代创建的专职治安系统,即与各级地方政府相平行的‘巡检系统’。”[2]而断代史研究者则大多主张巡检按照行政层级分设,或者说是地方行政机构的一部分。比如,曾我部静雄认为宋代的捕盗机关按路、州、县、乡设置,路设提刑司,州设巡检,县设县尉,乡有耆长,主张巡检是州级设置。[3]苗书梅则将仁宗朝以后的巡检基本上视为县级机构。[4]本文认为,相对于州县行政区划的“不均匀分布”,正是巡检网络的最核心特征。就设置背景、统属关系与巡区分布状况而言,巡检之于州县,的确可以称得上“双轨并行”,二者在路的协调领导下相互配合,共同捕盗。然而,这只是制度的“设计意图”。就实际运作而言,治安“双轨制”存在诸多不稳定因素,这些因素交织起效,逐渐改造着巡检与州县的关系,到南宋,州县对巡检可以“行符移”,巡检对州县要“听节制”,“双轨”界限模糊化。巡检的领导机制也从路的单线领导变成路与州县的复合领导。

  文章分为五部分:其一,考察五代巡检系衔中的州县的实际意义;其二,从宋初重建地方维安体系的过程分析巡检在整个维安体系中的功能定位,这两部分合起来构成有关巡检制度设置背景的历史追溯;其三,解释巡检相对于州县的“不均匀分布”特征;其四,以庆历四年欧阳修河北捕盗的个案为例,展示路对巡检的领导权,以及路对各级各类地方维安力量的协调调度;其五,揭示从北宋到南宋州县与巡检关系变化的原因和过程,重点分析“当地现任”官僚等级秩序对于巡检地位变化的影响。

  一 五代巡检非州县设置

  刘琴丽认为:“与唐代相比,五代巡检已呈现出按行政级别分层设置的特点……五代时期开始在州一级行政机构中配置巡检。与唐代相比,这是一个巨大的变化。”[5]这种说法值得商榷。检诸史料,五代的确出现了不少以州、县系称的巡检,比如“宋、亳、宿三州巡检使”“许州巡检”“澶州巡检使”。但是,这些巡检似皆非所系州县行政机构中的“配置”。兹举四例,试加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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