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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地理志书研究_华林甫【完结】(103)

  注296 《台案汇录甲集》,《闽浙总督伍拉纳奏为筹议台湾新设屯所分拨埔地事宜折》,见《台湾文献丛刊》第31种,1页。

  注297 参见上书,15页。

  注298 施添福:《红线与蓝线:清乾隆中叶台湾番界图》,载《台湾田野研究室通讯》19(1991年6月),49页。

  注299 参见上文,47页。

  注300 参见夏黎明:《清代台湾地图演变史》,100~101页,台北,知书房,1996。

  注301 例如柯志明的《番头家》一书;孟祥瀚则据之来讨论中部地区的番界(《清代台中盆地东侧阿拔泉沟沿岸番界的研究》,收入“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文化资产总管理处等编:《第四届台湾古文书与历史研究学术研讨会论文集》,195~236页,台中,逢甲大学出版社,2010);杨胜杰:《清乾隆二十五年至五十三年间番界外之开垦》(“国立”政治大学台湾史研究所硕士论文,2010),以蓝线图为中心,分成北部、中部以及南部地区分别讨论乾隆二十五年至五十三年之间界外土地开垦状况。

  注302 本张地图,横657cm,纵62cm,原为国家文物局所购藏,1957年拨交给北京故宫博物院收藏。现藏号为:资新73960。

  注303 比对乾隆二十五年(1760)的台湾番界图,这张地图似乎缺漏南台湾的加洛堂到沙码矶头一段,凤山县原图说亦少了南势湖到东势湖一段。

  注304 山水画法是以“身体—主体”的角度鸟瞰周遭环境的感官经验,采取逼真的写景式符号的经验制图法,其几何形状正确性普遍偏低。参见夏黎明:《清代台湾地图演变史》,42页。

  注305 主题全图定义,详见夏黎明:《清代台湾地图演变史》,10页。

  注306 参见柯志明:《番头家:清代台湾族群政治与熟番地权》,248页。闽浙总督伍拉纳也说此次清丈,因“旋值台匪滋事,尚未定案”。参见《台案汇录甲集》,《闽浙总督伍拉纳奏为筹议台湾新设屯所分拨埔地事宜折》,见《台湾文献丛刊》第31种,1页。

  注307 参见《台案汇录甲集》,《闽浙总督伍拉纳奏为筹议台湾新设屯所分拨埔地事宜折》,见《台湾文献丛刊》第31种,1~2页。

  注308 参见柯志明:《番头家:清代台湾族群政治与熟番地权》,248页。

  注309 清代台湾官治的变迁,参见施添福:《清代台湾市街的分化与成长:行政、军事和规模的相关分析》(上)、(中),载《台湾风物》39(2)(1989年6月),1~41页、40(1)(1990年3月),37~65页;张胜彦:《清代台湾厅县制度之研究》,台北,华世出版社,1993。

  注310 例如大加腊庄,乾隆二十五年蓝线图已经画出村庄,并未注明庄名。比对紫线图,则可以确认乾隆二十五年大加腊庄已经出现。

  注311 参见王慧芬:《清代台湾的番界政策》,37页。

  注312 参见王慧芬:《清代台湾的番界政策》,45~46页。

  注313 参见黄富三:《雾峰林家的兴起》,39页,台北,自立晚报,1987。

  注314 参见柯志明:《番头家:清代台湾族群政治与熟番地权》,150~153页。

  注315 红线涵盖范围包括凤山、台湾、诸罗以及彰化四县,即南自下苦溪北至大肚溪校栗林附近,大肚溪以北则仍沿用康熙六十一年的界址,仅新增几处界址。

  注316 参见柯志明:《番头家:清代台湾族群政治与熟番地权》,163~170页。

  注317 参见上书,238~241页。

  注318 段玠,山西人,于乾隆三十一年至三十三年担任淡水厅抚民同知。参见陈培桂:《淡水厅志》,见《台湾文献丛刊》第172种,208页。

  注319 由相关奏折来看,这些土地可能包括番社共有地或番通事、社番私有地。

  注320 参见《台案汇录己集》,刑部《为本部议覆台湾道杨廷桦奏》移会,见《台湾文献丛刊》第191种,297页;《台案汇录己集》,户部《为内阁抄出福建台湾镇总兵柴大纪等奏》移会,见《台湾文献丛刊》第191种,301~302页。

  注321 参见柯志明:《番头家:清代台湾族群政治与熟番地权》,156页。

  注322 由《台湾田园分别垦禁图说》可见,蓝线外的土地全部属于霄里社社地,即使乡勇就近开垦乌树林,也需“纳霄里社番租谷”。

  注323 林云为林淡之兄。

  注324 参见《台案汇录己集》,刑部《为本部议覆台湾道杨廷桦奏》移会,见《台湾文献丛刊》第191种,298~299页。

  注325 乾隆四十七年,漳泉械斗事件,林伟盛称作“谢笑案”,其蔓延彰化、诸罗以及淡水等二县一厅。该案详见林伟盛:《罗汉脚:清代台湾社会与分类械斗》,29~35页,台北,自立晚报,1993。

  注326 福建巡抚雅德遭到申饬,台湾镇、道则分遭革职查办。参见《清高宗实录选辑》,见《台湾文献丛刊》第186种,261~267、282页。

  注327 同案被革职的武官,除台湾总兵之外,包括副将、护副将、都司、守备等。参见《清高宗实录选辑》,见《台湾文献丛刊》第186种,276、278页。

  注328 《清高宗实录选辑》,见《台湾文献丛刊》第186种,280页。

  注329 参见《清高宗实录选辑》,见《台湾文献丛刊》第186种,261~262、275页;《台案汇录乙集》,见《台湾文献丛刊》第173种,1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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