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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地理志书研究_华林甫【完结】(25)

  2.原文“(顺治)十八年,设江南左、右布政使”。佟佳江已考顺治二年即设江南左、右布政使。注88康熙《江南通志》卷26《职官》“布政使”条:“国初,藩列左右,并驻省城。顺治十八年,以吴省钱粮,分驻左右。右移苏州,管江宁、苏、松、常、镇五府。”《清朝文献通考》卷275《舆地七·江苏省》:“(顺治)十八年移右布政使司驻苏州府,辖江、苏、松、常、镇五府,其左布政使司仍寄治江宁,辖安、徽、宁、池、太、庐、凤、淮、扬九府,徐、滁、和、广德四州。”此处《清史稿》本意应是指分驻江南左右布政使司,原文可改为“(顺治)十八年,分驻江南左、右布政使司”。

  3.原文“康熙元年,始分建安徽为省治,复置巡抚,驻安庆”。“始分建安徽为省治”语句有问题,可分两层解读。其一,“省治”是指省的治所即首府,必然是某府,而不应是“安徽”。其二,如果理解“始分建安徽为省”,即认为康熙元年安徽建省。关于安徽何时建省的问题近年来讨论颇多,多数学者认为是康熙六年(1667)建省。而实际上安徽、江苏作为两省是逐渐形成的,笔者有详文探讨注89,此处不缀。原文删去“始分建安徽为省治”即可。

  4.原文“雍正元年,以两江总督统治安徽、江苏、江西三省”。两江总督是江南江西总督的简称,江南江西总督置于顺治六年(1649)注90,两江总督作为简称在康熙时就已出现注91。据《江南通志》:“雍正元年三月,吏部复议,两江总督统理江苏、安徽、江西三处巡抚事务,地阔兵多,与川陕总督俱实授兵部尚书职衔,著为例。”注92则雍正元年实际是授两江总督兵部尚书衔,非指此年才统治安徽、江苏、江西三省。故原文可删,也可改为“雍正元年,授两江总督兵部尚书衔统治安徽、江苏、江西三省”。

  5.原文“(庐州府)顺治初,因明制,改二州、六县,属江南左布政使司”。《清朝文献通考》卷275《舆地七·江苏省》:“(顺治)十八年移右布政使司驻苏州府,辖江、苏、松、常、镇五府,其左布政使司仍寄治江宁,辖安、徽、宁、池、太、庐、凤、淮、扬九府,徐、滁、和、广德四州。”则顺治十八年,江南左、右布政使司才分辖。故应改为“顺治初,因明制,改二州、六县,属江南布政使司”。其他类此处不再订正。

  6.原文“(凤阳县)国初废临淮县,省入”。《清高宗实录》载:“吏部等部议覆前任两江总督鄂容安等疏称,凤阳府向未建城,于体制未协,应请添筑,于凤阳县城内外旧存废砖、拆运建造。又临淮县频遭水患,城署冲坍,请归并凤阳县辖。其临淮县知县、县丞、教谕、训导、典史五缺应裁。添设巡检一员,驻临淮旧城,专司递解拨护及稽查地方。……从之。”注93乾隆十九年(1754)省临淮县入凤阳县,已是清代中期,则“国初”不妥,应直书时间。

  佐贰官驻地讹误:

  1.凤阳府怀远县:原文“上窑龙元集有主簿一”。光绪《凤阳府志》:“(怀远)主簿署旧在大堂左粮马厅县丞署,县丞裁,主簿居之。后移驻龙亢。”注94光绪《安徽舆图表说》卷7《凤阳府》怀远县:“主簿一员,驻龙亢镇。”则“龙元”应为“龙亢”之误。怀远县另有上窑镇。《嘉庆重修一统志》卷136《凤阳府二》:“上窑镇在怀远县南五十里。”光绪《江南安徽全图》注95怀远图龙亢镇在怀远县西北,上窑镇在县南。《清史稿》在此标点有误,在上窑和龙元集之间应该有断句。

  2.凤阳府寿州:原文“正阳关、瓦捣汛有汛,凤阳通判驻”。从文意来看,凤阳通判应驻瓦捣汛或驻寿州城。但光绪《凤阳府志》载:“通判一人,正六品,驻寿州正阳镇。”注96《宣统三年冬季职官录》“安徽省凤阳府”条载:“驻正阳镇通判。”注97则凤阳通判应驻正阳镇。

  3.凤阳府宿州:原文“南平集,凤颍捕盗同知一,州判一”。光绪《凤阳府志》:“(宿州)州判署旧有二,一在大堂东南,一在堂后西北。乾隆二十三年裁留一员,移临涣集。”注98《嘉庆重修一统志》卷126《凤阳府二》:“临涣镇在宿州西南,本朝乾隆十九年设州判驻此。”《安徽舆图表说》卷7《凤阳府》宿州:“州判一员驻临涣。”《嘉庆重修一统志》卷126《凤阳府二》:“南平集在宿州。本朝嘉庆八年添设抚民同知并设照磨驻此。十三年改为凤颍捕盗同知,照磨裁。”光绪《凤阳府志》:“凤颍捕盗同知署在州西睢溪口。同治四年知州张云吉禀请移驻。”注99光绪《宿州志》:“分防千总署在南平集,分防千总署在百善集。把总署一在睢溪口,一在夹沟集。”注100可见,南平集在清末仅有分防千总一员,凤颍捕盗同知已经移驻睢溪口,而州判本就驻临涣集。

  4.凤阳府灵壁县:原文“双兴镇州同一”。《安徽舆图表说》卷7《凤阳府》灵壁县无载,也无双兴镇。《皖政辑要》也无载。注101乾隆《灵璧志略》:“双沟集,城北百二十里黄河滨,与铜山连界,亦名双兴,管河主簿驻扎于此。”注102《嘉庆重修一统志》卷126《凤阳府二》:“双兴集一名双沟集,在灵壁县北一百二十里黄河南岸,与徐州府接界,有管河主簿驻此。”又《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63《吏部》:“(道光)二十九年,江南裁汰丹阳县县丞、灵壁县主簿、铜山县吕梁巡检各缺。”疑《清史稿》误“主簿”为“州同”,但清后期主簿已裁,故“州同一”应删,也不需添加“主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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