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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新觉罗家族史_刘小萌【完结】(96)

  为了管理人数越来越多的宗室人口,清廷除建立宗人府作为综理皇族事务的总机构外,还利用了一套完善的宗族制度。

  宗族是指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组合在一起的社会群体,它以实行族长制和尊卑长幼的族人关系制度形成宗法宗族制度。在汉人社会里,宗族制度的影响深远,一方面表现在家庭政治的内容之上,例如分封制度、任官制度、律令的宗亲原则、宣扬教化、支持族长权力、控制豪宗巨族;另一方面则规范人们的日常生活行为,举凡婚嫁丧葬、祭祖、财产继承、宗族互助、宗族制裁、宗族教育、修谱与联宗等。[161]

  清朝皇族在入关以后依仿汉人传统建立自己的宗族制度,本来就是一件水到渠成的事情。血缘关系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关系。当满洲先民由氏族时代步入国家时代,尽管社会组织发生了深刻变革,但血缘组织的残余不仅保存下来,而且在新的社会环境下得到了发展。血缘观念在满洲人中仍广有市场。这样就为皇族宗族制度的建立提供了适宜的土壤。

  皇族宗族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设置族长。

  设置族长管理族人的做法,始于八旗而非皇族。满洲八旗编设初,各部部长、族长率领属部入旗以后,即出任各级官职,对旧属仍保留着相当权威。当时“牛录”、“甲喇”、“固山”的长官之所以各以“额真”(主人)相称,盖缘于此。这种传统权力往往因族人世世代代居住同一佐领而得以延续。入关后,清统治者利用这种传统关系,并结合汉人社会的宗法制度,在佐领内建立起族长制度。族长最初由族众推举产生,选出后由佐领验放,入选族长的多为休致(退休)的官员或者德高望重的长老。族长的多寡,视佐领内宗族的数目而定,由于佐领是多族姓的聚居,故族长常在三四人左右。遇到涉及本族的公私事务,族长同佐领一同策划,并有权教导族人,可见族长虽非爵秩,其权威也颇令人敬畏。雍正三年(1725)重定:族长一缺,由都统、副都统从各族中拥有男爵、轻车都尉、骑都尉、云骑尉等世职的贵族,或举人、生员、领催等人中选取;每三年由都统对族长考核一次。族长人选与考核的制度化,使这一职务从旧贵族控制族人的工具日愈变为统治者统治满洲人民的手段。

  皇族族长设于何时史书无征。光绪《大清会典》卷五只是说:“原定”,这是官书中经常使用的一个很模糊的时间概念。但至迟不过雍正年间,族长制度已初具规模:即京师宗室按八旗左、右翼各设20族,每族设族长1人,掌管图记(铜制方印);并根据本族人丁多寡,各设学长1至3人不等,协理族务(详见附录一表9)。乾隆年间,又有近支宗室远支宗室之分,即康熙帝派衍下子孙为近支,其他为远支。乾隆四十年(1775)定,近支宗室左翼分为2族,右翼分为4族,每族族长1人,学长2人。[162]

  对于族长的人选,清廷十分重视。原规定,由宗人府传集该族拣选补放,后以“难得其人”为由,改为在本旗宗室内官衔大者拣选。近支宗室族长地位更高,由皇帝于王、贝勒、贝子、公内“钦点”。

  乾隆二十一年(1756),又在远支宗室族长之上增设总族长,由宗室大臣官员内拣选,八旗共16人。总族长的职掌:稽察宗室,兼管各该旗族长。嘉庆十二年(1807)议准:远支宗室总族长缺出,由宗人府将远派宗室王公及现任一、二品宗室大臣职名按翼开单进呈,听候皇帝“钦派”。

  对觉罗,同样设立族长,专司本族所属人员。左翼11人,右翼29人。又设立子女首领,专司查报觉罗所生子女,左翼9人,右翼5人。

  大约自康熙年间起,京城的一部分宗室、觉罗陆续回迁关外旧都盛京。最初只是一些“罪宗”及他们的家属。乾、嘉年间,为减轻京城八旗生计的压力,加快了将宗室迁居盛京的步伐。乾隆十六年前后,盛京住宗室105名,觉罗188名。[163]嘉庆年间,在盛京小东门外建宗室营。至清末,努尔哈赤弟穆尔哈齐第三子达尔察之裔,第四子务达海之裔;努尔哈赤第十五子多铎第八子费扬古之裔,第九子阿巴泰之裔;努尔哈赤孙杜度(褚英子)第七子萨弼之裔;努尔哈赤弟舒尔哈齐第八子费扬武之裔,均居住盛京。[164]为加强对盛京宗室、觉罗管理,乾隆三十三年(1768),于盛京设宗室总族长1人,接着在左右翼各设总族长1人。[165]道光年间,增设总族长1人,族长2人。每名族长各管两旗。同时盛京设有觉罗族长左右翼各1人。

  对照民间宗族族长,皇族族长的设置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族长以及加在其上的总族长,并不是全族的真正首脑。皇帝处于皇族的顶端,是全族无族长之名而有族长之实的“总族长”。宗人府最高官员宗令及各总族长,由皇帝亲自任命;管理族人的政策、法规出自钦定。皇帝亲自干预族中重要事宜。宗人府是秉承皇帝意旨综理族务的机构,而所谓“总族长”、“族长”、“学长”,对于其上的宗人府以及高踞全族顶端的皇帝而言,实际是基层的“分族长”,直接与宗人接触,协助宗人府处理本支族的日常事务。[166]

  其次,族长的选任主要根据政治地位。民间宗族族长的选择,大体按两个原则进行,一是依大宗法,由长房长支担任;一是辈分尊和德能的结合,即除长房尊辈外,其他道德高尚、能力出众的人也可任职。[167]与这种把辈分尊、德望高,是否属于长房长支作为重要原则的做法不同,皇族各级族长的任命,完全是通过行政渠道进行的。在族内的政治地位高、爵位显,是任命的首要条件。如规定,远支宗室族长在“宗室内官衔大者拣选”,近支宗室族长,从王、贝勒、贝子、公内“钦点”;总族长,由王公或一、二品宗室大员中“钦派”。清朝未年,宗室近支族长、远支总族长,无一例外都由宗室王公担任(详见附录一表11)。这种选用原则,体现着皇族内部严格的等级秩序,同时赋予皇族宗族组织以鲜明的政治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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