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灯
护眼
字体:

隋唐史_岑仲勉【完结】(72)

  第三人为崔胤,别见下文。

  宪宗英武,视肃、代、德三宗稍胜,故元和之治,陵驾中唐,如斥刘光琦之分遣敕使赍赦书(元和三年),允许孟容之械系神策吏李昱(四年),抵许遂振于罪(五年),赐弓箭副使刘希光及五坊使杨朝汶死(六及十三年),杖死王伯恭(六年),听裴度言,撤回诸路监军(十二年),又吕全如擅取樟材治第,送狱自杀,郭旻醉触夜禁,即予杖杀,未尝不奋其刚断,振彼朝纲;然宠任吐突承璀,始终不悟,卒死小人之手,复何闵焉。

  自宪宗而后,除敬宗以太子继位外,无不由宦官拥立:

  穆宗 梁守谦、王守澄等。

  文宗 梁守谦、王守澄、杨承和等。

  武宗 仇士良、鱼弘志。

  宣宗 诸宦官。

  懿宗 王宗实。

  僖宗 刘行深、韩文约。

  昭宗 杨复恭、刘季述。

  宦官之中,又以神策派占多数,握兵权也。穆宗之立,神策军士每人赏五十千,六军人三十千,金吾人十五千。敬宗之立,神策军士犹每人赐绢十匹,钱十千,视藩镇之拥立留后,曾无以异,夫何怪复恭有定策国老、天子门生之夸语,而文宗至于泣下沾襟也。(《新唐书》二〇七《仇士良传》)

  第三十六节 北魏均田之缘起及其制度

  住国之分田,同于行国之分牧,徙大宗之民而不设法安插,使有所资生,势必致地方不宁,封建统治者头脑如稍为清醒,当能见及;例如北魏天兴元年(三九八),徙山东六州民吏及徒何、高丽杂夷三十六万,百工伎巧十万余口,以充京师(盛乐),给以耕牛,计口受田,(《魏书》[226]二)又永兴五年(四一三),徙越勤倍泥部二万余家于大宁川,给农器,计口受田,(同上三)此乃应有之措施,其细则虽不得而详,然吾人如能深味此二事之动机,对于后来太和何以均田,便不难了解。

  北魏孝文太和九年(四八五),特诏均天下之田,诏曰:“富强者并兼山泽,贫弱者望绝一,致令地有遗利,民无余财,……而欲天下太平,百姓丰足,安可得哉!”(《魏书》七上)此一制度大致维持至唐天宝之末(七五五),几达二百七十载,可说是我国中古经济之一次大变革。

  魏朝有此变革,或以为根于鲜卑族之野蛮性,且当日土地荒废,人口稀薄,农业劳动生产力大大破坏,均引起均田制之条件[227]。又或谓受占田之影响[228],然均田与占田本质不同[229]。前一说虽有相当之理由,究其实则促成此巨大改制者尚有三端:(甲)鲜卑来自漠北,应多少受突厥族文化之影响;突厥旧习节级分地,行国分牧转入住国则为分田,故北魏之均田,实执行漠北旧俗之变相。(乙)孝文以太和十九迁都洛阳,南徙之心,蓄之谅非一日,假使部人来至新都,并无寸土,不徒益激本族大多数之反抗,抑亦无以资生。再看“新居三口给地一亩,奴婢五口一亩”之条,亦近于预留地步;故曰均田为鲜卑南迁之跳板。(丙)鲜卑俗战胜时所俘掳,恒散给部下[230],汉族蓄家奴总不如鲜卑之多,今观露田、桑田、麻田三项,奴婢或奴均各依良,用意大可见。又牛多者受田可至百二十亩,亦似偏替畜牧业者着想。故曰均田之创制,基本为鲜卑人谋生计,亦即是巩固其统治基础。唐长孺言:“关于太和定品的原因,主要是在提高鲜卑贵族在社会上的地位[231]”(据《魏书》七下,太和十五年大定官品,十九年十二月宣示官品,即九品之制),此一事正与均田政策平行并进。均田既施于鲜卑,对汉族自不能不同样敷衍,一般贫无立锥之下层阶级,不知葫芦里卖什么药,当然表示欢迎。行之百年(约开皇初),鲜卑族已急剧融化于汉族,浑忘其游牧之习惯,初制之重点便日趋消失[232]。同时,富豪大地主为数激增,均田制于是开始崩溃,然即无此变化,只世业廿亩,身没不还,历时愈久而可供授受之田愈少,已足使均田制无法继续。隋、唐交替,国基未固,统治者固不敢招致大多数贫农之反对,贸然取消此制而要接受下来。开皇十二年发使四出均天下之田(狭乡每丁才至廿亩,老小更少),大业五年正月,又“诏天下均田”,无非统治阶级在玩弄手段。逮唐承平既久,贵族土豪与官吏相勾结,益事兼并,王室要倚此辈为支柱,不愿过问,别一方面则权势逃赋,尽量转嫁于农民,远过其可能负担之程度,变成无田胜于受田,人反乐为浮客,均田之制,至是遂全部解体。其成立及转变经过,据个人所见,大致不外如此。

  太和均田,办理至如何程度,其细则如何施行,因《魏书》七上及一一〇文字过于简质,段落难以分辨,《通鉴》一三六又节采不如法,语成歇后,益增近人之误会。兹先录《魏·志》原文,再就检阅所及,举其大误者数则为示例。他书相类之点,可据以旁推,盖魏制不明,则其后之因革,必都失其确解,所关不只北魏一朝也。

  (太和)九年下诏均给天下民田;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还受之盈缩。诸民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于分虽盈,没则还田,不得以充露田之数;不足者以露田充倍。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果),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给一亩,依法课莳榆、枣。奴各依良。限三年种毕,不毕,夺其不毕之地。于桑榆地分杂莳余果及多种桑榆者,不禁。诸应还之田,不得种桑、榆、枣果,种者以违令论,地入还分。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诸麻布之土,男夫及课,别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奴婢依良,皆从还受之法。


小贴士:如果觉得52书库不错,记得收藏网址 https://www.52shuku.vip/ 或推荐给朋友哦~拜托啦 (>.<)
传送门:排行榜单 | 好书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