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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史_岑仲勉【完结】(80)

  《通典》七论两税云:“建中新令,并入两税,恒额既立,加益莫由,浮浪悉收,规避无所。”《文献通考》三亦指出“立法之初,不任土所宜,输其所有,乃计绫帛而输钱,既而物价愈下,所纳愈多,遂至输一者过二,重为民困,此乃掊克之吏所为,非法之不善”。胡钧又尝列举两税五利:(1)税制简单,(2)合于租税依负担能力之原则,(3)合于租税普及之原则,(4)用货币纳税为税法之进化,(5)因出制入合于财政学理[273]。斯皆持平之论。

  《唐代财政史》评两税云:“……只能是一种收支适合原则的应用,他不求支出与税赋征收的合理而只是量出以制入,不顾及财政(政)策的社会影响,还谈不到健全的预算制度。”从现实观之,处财政紊乱收入无着之时,炎之第一步整理,只有如此,吾人不能悬现代之理论,作求全之责备,凡事自然有最后之目标,实施时却不能躐等以求进。

  刘开荣云:“……但是何以不造版籍,何以田亩会转易,他(杨炎)就没有说出所以然来。玄宗本来是励精图治之主。安能疏忽如此?……一言以蔽之,就是国际贸易发达所引起的国内剧烈经济变化——由农业经济变成商业经济。……又农业经济是人随土地,原有版籍法,可以顺利使用不混,但一旦变为商业经济,土地被兼并,则人口流向城市,原有以农村为中心的户口统计,当然不能使用。[274]”只从英雄主义观点出发,故不能得到合理之结论。外贸发达,无疑对若干大城市有多少影响,然大致言之,仍是农业经济。《唐律》,占田过限者罪可徒一年,宽乡虽不罪,仍须申牒立案,不申请而占者从应言上不言上之罪,(《疏议》一三)使户籍时修,实行法令,何尝不可阻抑兼并(参下节)。受田以本贯为主,又工商有狭乡不给、宽乡半之规定,如坚持当地有户而后受田,即使人口流向城市,安见不能造籍?究其实,则玄宗自以为可永享升平,不知修省,开元之末,法令已非常废弛,杨炎“法度玩敝”一语,已和盘托出。唯其不修版籍,故益助长兼并,初非因兼并而籍不能修,亦非因人口流转而户口统计不可复用,刘氏处处把玄宗看作“终身英雄”(如论禄山之乱),偏谓杨炎不能揭出症结,宜其立论之无当。

  上册注释

  1.赵国在洺州,越在丰州,陈在齐州,代在潞州,滕在荆州,五王均以大象元年五月之国。二年五月廿四日静帝即位,到六月四日,便假赵王招嫁女突厥为名,召五王回京。

  2.《汉书》一上注:“节以毛为之,上下相重,取象竹节,因以为名,将命者持之以为信。”

  3.《通鉴注》:“此长城盖起于唐石州,北抵武州之境。……社平,《齐纪》作社子。按《斛律金传》,黄栌岭在乌突戍东。”

  4.《通鉴》绍泰元年注:“幽州夏口盖即居庸下口也,幽州军都县西北有居庸关,湿馀水出上谷沮阳县之东,南流出关,谓之夏口,夏当作下。”

  5.王国良谓“东”、“西”二字误易,但下文大业三年亦作“西距榆林,东至紫河”,紫河在平鲁县。

  6.《元和郡县志》一四合河县(今兴县西北),“隋长城起县北四十里,东经幽州,延袤千余里,开皇十(按此字衍文)六年因古迹修筑。”

  7.或引吕振羽《中国民族简史》,谓突厥族由羌族发展演变而来。从语言观之,羌族是藏语语系,与突厥语迥异。

  8.一九三二年《地学杂志》一期一二二页译勒柯克(Le Coq)文。

  9.一九四五年《东方杂志》四一卷二号拙著《从人种学看天山南北之民族》三四页注三五。

  10.关于哒势力,可参冯译沙畹《西突厥史料》—五八—一六〇页。其都城在今阿富汗北部。

  11.伯恩斯坦所著《六、八世纪鄂尔浑叶尼塞流域突厥人的社会经济结构》,据张之毅《游牧的封建社会》的引文,(《科学通报》一卷八期五三二—五三四页)颇有可商之处。如(一)谓“由于阶级的分化,由于伯克和黑民的斗争,七世纪末时更促成突厥国家的成立。公元六八二元(应作“年”)骨咄禄可汗藉暾欲谷的辅佐,脱离唐朝而独立,突厥汗国于是产生。”则须知突厥立国,早在西魏(五三五—五五七),维时东而中国,西而波斯、东罗马,都与发生外交关系,铁勒、茹茹、哒等被其平服或殄灭,六八二(永淳元)乃其再次(非初次)立国之年耳。(二)谓“在默啜可汗统治的二十余年(六九三—七一六)中突厥汗国加速地封建主义化”,此处亦要避免文字上的误会;早在六世纪六十至七十年代,室点密已分藩西方,就我国旧日所谓“封建”而言,则非始于七、八世纪之交。(三)谓“十至十一世纪是突厥汗国封建制度的形成时代”,此处用“突厥汗国”字样,似乎意义太泛,倘指前文六八二年所成立者言之,则约七四二年(天宝初)顷已为回纥等破灭之矣。(四)谓突厥社会之主要特征一为幼子优先继承制;按此制见于蒙古民族,蒙古之习惯,多承袭突厥,吾人固不敢否认六—八世纪时期突厥民族一部分曾流行是项规制,但从隋唐时突厥汗位之继承观之,却未留有痕迹,此亦读史者应该注意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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