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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发展史_顾海良【完结】(44)

  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说法,通常包含两重含义:一是指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这是人们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它体现了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形态的本质的关系,是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形态所特有的,而与其他社会经济形态相区别的根本的东西;它体现了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是普遍规律、社会主义发展的共同道路。二是指社会主义社会具体的政治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它体现了人们日常社会经济生活中发生的关系,这是把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同本国国情相结合进行探索的成果。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社会基本制度是根本的、决定性的,具体的体制和运行机制是表层的、被决定的,虽然它有相对的独立性,但仍然是社会基本制度的具体实现形式。所谓苏联社会主义模式,就是两者的统一。它首先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即是:在政治上,坚持无产阶级政党--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建立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苏维埃政权,对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实行广泛的民主,而对资产阶级和一切敌对势力实行专政,并依靠无产阶级专政来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在经济上,建立了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两种形式的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使之在国民经济中占统治地位,并在此基础上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从而为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奠定了基础;在思想上,坚持无产阶级世界观--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所有这些都是社会主义本质特征和基本原则的体现。其次,是具体的体制和运行机制,这是社会主义本质特征在苏联条件下的具体实现,具有鲜明的苏联特色,所谓苏联社会主义模式的特点,主要是就具体体制和运行机制而言的。苏联模式在具体体制和运行机制上的基本特点是高度集中,分别体现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

  1.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

  苏联在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形成了高度集中的、用国家自上而下靠行政手段下达指令性指标的办法来有计划地管理经济的体制。这种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体制,是一种由国家自上而下地靠行政手段高度集中地、有计划地管理经济的体制。它有三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在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上,国家机关是经济管理的主体,而企业只是国家机关的附属物。国家机关既是国家所有制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又是直接的经营管理者。企业是国家计划的执行单位,因而只有无条件地完成国家计划任务的义务,而没有经营自主权。同时,企业经营好坏,既与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无关,企业也不负任何经济责任。

  第二,在计划与市场的关系上,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转以及各个企业的经营活动,都是靠国家下达指令性计划来指挥,"国家计划就是法律"。由于理论上否认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或者只是在两种所有制之间进行交换的范围内承认有商品交换,因而在经济生活中排斥市场机制的作用,完全反对市场调节。

  第三,在经济管理的方法上,国家管理经济的方法以行政方法为主,即主要是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通过行政命令、行政干预来实现对经济的管理,忽视经济杠杆的作用。在否认商品货币关系、否认企业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条件下,国家也不可能采用经济方法来管理经济。

  这种经济体制,有它历史的由来,曾经起过积极的历史作用。当时苏联经济极其落后,原始性的小农经济还是汪洋大海,迫切需要迅速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为社会主义建立物质技术基础。苏联又处在帝国主义包围中,国际环境十分险恶,尤其是希特勒法西斯上台后,战争的危险日益迫近,苏联不得不大力发展军事工业。但是当时苏联经济力量十分有限,为了完成工业化任务,建设庞大的重工业体系,必须把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高度集中起来,建设新的工厂,开发新的地区,从无到有地建立现代化部门,尤其是发展国防工业部门。显然,这时计划经济体制是适合实现经济发展战略的需要的。历史事实也证明,这种体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苏联仅仅用12年时间就完成了资本主义国家花了50年到100年时间才完成的工业化任务,凭借本国的经济实力和军事实力打败了法西斯德国,这表明当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是必要的,不容否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恢复国民经济时期,无论是苏联还是东欧国家,这种体制的作用也是十分明显的。但不可否认,这种体制的确存在一定的弊端。最突出的一点就是,国家集中过多,统得过死,企业缺乏发展生产、改进经营的内在动力,不能发挥积极性和主动精神。只是在特定的条件下,计划经济体制的优点是主要的,它的缺点是第二位的。

  2.政治体制上的集权

  1936年苏联通过的新宪法,在规定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同时,具体规定了苏联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和政治运行机制。新宪法根据无产阶级专政对劳动人民实施广泛的民主的要求,设专章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广泛的权利,包括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等,享有言论、集会、出版、结社的自由以及宗教信仰和进行反宗教宣传的自由。此前,西方资产阶级的宪法中,只有规定权力机构权力的章节,而没有专门规定公民权的章节。与此相反,苏联宪法用专章明确规定了公民的权利,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的阶级性和人民性,也标志着社会主义民主的特点和进步性。宪法又规定了国家权力机关实行苏维埃制,各级苏维埃由苏联公民按普遍、直接、平等和秘密投票办法选举产生,所有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性别、信仰、文化程度、居住期限、社会出身、财产状况以及过去生活如何,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些规定是宪法史上的一场革命,是人类历史上破天荒的创举,使劳动人民享受到资本主义国家不可能有的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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