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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文化——回顾与展望_张开城/胡安宇【完结】(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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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形态。 一、先秦法治思想 夏商奴隶主贵族给自己的统治蒙上一层神圣的灵光,宣扬 “王权神授” ① 和 “代天行罚”的神权思想。所谓:“有夏服(受)天命”;夏禹“致孝乎 ② 鬼神” 。 到了商代,神权思想进一步发展。殷商奴隶主宣称上帝是他们的祖先, 商王是秉承上帝旨意统治奴隶的。夏启在讨伐有扈氏时宣称: “今予惟恭行 天之罚。”西周奴隶主阶级总结了夏商奴隶主阶级统治人民的经验、教训, 提出了 “以德配天”、“敬德保民”、“明德慎罚”和比较系统的“礼治” 思想。冀图国运长由于其阶级本质所决定,是不可能真正做到宽以待民的。 “成康之治”后,西周即开始走下坡路,穆王时颁布了“吕刑”。西周统治 者有一套相当完备具有明显血缘色彩的宗法等级制度,分别嫡庶、大宗小宗。 宗子享有宗主权,亲亲、尊尊,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奴隶制瓦解、封建制兴起的社会变革时期。新兴地 主阶级积极主张反映地主阶级意志的成文法,彻底改变由奴隶主贵族垄断法 律的局面,力图冲破 “礼治”的束缚,实行“法治”。这一历史时期,在法 律思想上最先活跃起来的是管仲、子产、邓析等人。变法定律的李悝主张“尽 地力之教”,推行 “平籴法”,以促进经济发展;李悝废除了旧的世卿世禄 制度,把禄位赐给对国家有功的人;为了从法律上保证变法的实施,李悝“撰 次诸国法”,制定了 《法经》。成为秦以后法律的蓝本。公元前356年和公 元前350年,战国时期法家代表人物商鞅,两次进行变法,实行奖励耕战、 富国强兵的政治路线和法治思想,颁行了垦草令、开阡陌令、分户令、军奖 令等。在重刑方面,主张以杀去杀,以刑去刑,轻罪重罚;在法律制度上, 改法为律,使犯罪与刑罚两者相结合。此后,中国封建法典概称为律。商鞅 变法,影响深远。 韩非是先秦法家集大成者,他主张 “法不阿贵”、“重刑少赏”。作为 荀子的学生,他认为人性好利,少有 “自善之民”,治国需“远仁义,去智 能,服之以法”;并主张 “法、术、势”相结合,实施统治;法显于外,以 一政令,罚奸平乱;术藏于胸,以御君臣;有权有势,以行法术。“抱法”、 “行术”、“处势”相辅以为用。这一套理论为秦始皇所采用,对统一六国, 建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起了重大作用。 二、封建专制时期的法治思想 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先后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前221年,秦始 皇兼并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君主制的中央集权国家。 秦朝以战国时期形成的法家思想作为立国制法的理论基础,用 “法治”和重 刑主义的原则,初步建立了封建法律制度,排斥先秦儒家的 “礼治”思想, 形成了庞杂的严酷的刑罚体系。 公元前206年,刘邦建立了西汉王朝。汉代是中国历史上封建君主专制 中央集权国家的巩固和发展时期,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较之秦代更加发展 和扩大。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了儒家 思想的正统地位。在 “霸王道杂之”的思想支配下,以礼入刑,引经决狱, ① 《尚书·召诰》。 ② 《论语·泰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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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始了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过程。到了东汉,据 《魏书·刑罚志》说:“后 汉二百年,律章无大增减”。可见,东汉法律思想与西汉基本相同。 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家,主要有西汉的贾谊。他极力主张确立封建社会 等级制度,主张实行 “礼法结合”的两手统治术,倡导先用礼仪教化,而后 再用刑罚。并维护“刑不上大夫”的法律思想。后来,西汉儒学大师董仲舒, 发展了贾谊的思想,认为要加强封建专制的政治统治,就必须加强对人民的 思想统治,二者是不可分割的。他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并发展了“三 纲五常”的理论,主张 “大德而小刑”,强调礼乐教化的作用,推《春秋》 决狱, “论心定罪”。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面对长期尖锐、复杂的阶级 斗争和民族斗争,各国统治集团都很重视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统治。 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家曹操,主张治定 “礼为首”,拨乱“刑为先”, 坚持 “选明达法理者使持典刑”,举用贤才,奖赏战功。诸葛亮十分重视法 治,而且执法如山,赏罚分明,以身作则。他主张 “科教严明”、“上下有 节”、 “集思广益,刚柔并存”。另外他的军法思想也很严明。 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到隋唐,已进入鼎盛时期。与当时封建政治经济发展 状况相适应的封建立法渐趋成熟、完备,礼法结合已用法典形式固定下来, 引经断狱大大减少,封建法制进一步加强。同时,隋唐的法律思想也发展到 一个新的阶段:一是在立法上主张 “法贵简当”、“删削繁苛”,“尽除苛 惨之法”;二是在司法上强调 “守文定罪”、“以公执律”、“恤刑慎杀”, 尤其对死刑更是持审慎态度;三是在执法上重视整饬吏治,实行 “兼听”、 “纳谏”,“唯才是与”的政策;四是在刑礼关系上,主张“礼法迭相为用”, 本着 “礼律两不失”的原则解决司法上的特殊法律问题;五是反对恢复肉刑 和复仇杀人的法律规定。唐朝法律制度是我国封建法制高度发展的产物,不 仅为宋元明清立法奠定了基础,而且对当时亚洲一些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形成 有着重要的影响。 当时著名的思想家、文学家韩愈,希望通过肯定“圣王之道”来强化封 建主义的上层建筑。韩愈的法律思想以 “道统论”为理论根据,提出圣人制 “礼乐刑政”的国家和法的起源论,把封建专制国家和法律制度及伦理道德 等抽象化为 “道”,赋予“道”神圣不可侵犯性。他主张“礼法并用”,“德 礼为先”,其法律思想贯穿一条维护 “道统”的主线。 辽、宋、金、元时期,由于阶级压迫和民族压迫,农民起义此起彼伏。 相应的,法治思想从内容到形式都比前期有不同程度的变化。两宋统治者大 肆宣扬 “存天理,灭人欲”的理学,将其作为奴役人民的思想桎梏,妄图用 玄妙深奥的思辨哲学掩盖其封建法律的实质。为了镇压人民的反抗斗争,主 张重刑和恢复肉刑的思想也有所抬头。一方面,一些少数民族统治者,入主 中原后,加紧封建立法,加强对汉人的限制和压迫。另一方面,一些开明的 政治家则极力提倡执行汉法,实行新的治国方针,促进各民族间的经济文化 联系,推动了民族融合的进一步发展。 北宋的包拯,提出并实践了一系列法律主张。坚持 “于国有利,于民有 害”的立法原则;坚持以民为本,健全法制,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严 肃性。主张并实行赏罚分明,执法公平,精选官吏,防止冤狱;提倡 “治平 之世,罕用刑法”的宽简政策。 王安石则为了缓和阶级矛盾,扭转宋王朝 “积贫积弱”的局面,向宋神 宗提出“变风俗,立法度”的主张。他说:“盖君子之为政,立善法于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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