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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橙_林格啾【完结+番外】(203)

  至今为此,经由豆瓣和微博、贴吧等各大途径,消息大规模散布,已经对原告方的现实生活产生及其恶劣的影响,甚至对原告方父母亲人的身体状况,及其名下商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形象,都产生了极大损害,致使相关方经营业绩下降,名誉受损。不仅如此,被告在书中对原告使用的诸多如“拉帮结派”、“小团体遍地跑”、“校园强权”等明显贬损性语言,也极易使对号入座的大众对其母校产生误解,其行为显然缺乏基本同理心和社会道德的驱使,而是仅顾一己之私,从个人的喜好利益出发,伤害了绝大多数相关者的名誉和权益。归根结底,令我当事人最为气愤的,其实也正是名校毕业,甚至曾获得入围詹姆斯·泰特·布莱克纪念奖传记部门荣誉的被告,自知在青少年群体中有一定知名度,文字具有相当传播性,却毫无谨慎言行、考究事实的自觉,也不在事情发生后做任何补救的顽固态度。拒绝调解,蔑视法律,蔑视人性,令人发指。

  为此,我方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被告必须停止侵权,并终止相关书籍的再版行为,同时对书籍版权不再予以任何影视化改编;二、被告应连续一周,在豆瓣及微博首页公开发表致歉声明,以消除其行为对我当事人的不良影响;三、被告应赔偿原告因其侵权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约500万元;四、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语毕,原告律师向法官颔首,微微鞠躬示意。

  至于舒沅,由一开始的惊怒、沉默回忆,到无尽平静,到拉过身旁人不住发颤、欲要起身发作般右手手臂,其实也不过十来分钟的时间。

  人性不外乎如此,没什么可苛责的。

  说学校不愿意出面,无外乎是知道校领导最是担心名誉受损,被冠上个纵容校园暴力的罪名;

  说老师避而不谈,也不过是知道各科老师避之不及的态度,唯恐惹祸上身的自保本能;

  至于说班级同学无人作证就更可笑了。

  就算要说,也只能说,抱团的人从始至终都会抱团。

  而她这边,却因为蒋成是她法律上的前夫,证词效力低,且碍于舆论,她不愿让他出庭作证;一开始答应出庭作证的陆尧,后来也考虑到新加坡事件爆发,国内媒体对该案的关注度瞬间陡升,从而婉拒出庭,陷入苦境罢了。

  方方面面种种,大家都各有苦衷,他们就是知道,所以才敢这么肆无忌惮。

  可是——

  舒沅默默握紧身边人的手。

  十指相扣。

  她什么话也没说,深呼吸过后,转而看向己方的顾律师。

  同时,审判长亦冲被告方摆手示意。

  “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

  “——谢谢审判长。”

  闻言,顾益华律师登时起身,向审判长及各审判员方向微微鞠躬。

  一纸诉状铺开,字字血泪。

  *

  “原告诉称,自2019年5月15日晚21点左右开始,揭露某电影IP背后现实故事的文章经由豆瓣、百度贴吧、微博等社交软件披露于公众面前,被告凭主观臆断,虚构事实伪造弱势,存在恶意诽谤行为,在书中公开发表诋毁原告及其家人名誉的不实言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并给相关方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构成侵权。

  据此,原告提出了500万元的巨额赔偿,并要求被告公开发表致歉。但被告认为,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实为建立在无视事实、杜撰事实基础上,对我当事人——昔日校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其公民权利的进一步践踏和人格污蔑,对此,我方完全不能接受。

  下面,我就将分以下几点,详述原告方的行为之恶劣,用心之险恶:

  一、主体错漏,刻意模糊责任。

  需要明确的是,被告实际不是原告所述侵权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当日的发帖者,经向警方求证、向相关电信公司调取IP地址,可知,实为新加坡某地一网络工作室在背后主导。而我当事人在其好友告知情况之前,对此一无所知。经截图留证,观察豆瓣高楼内诸多网友发言,可以明显看出人为操控的痕迹。

  事实上,真正令该匿名帖“风生水起”的,正是原告里诸多同学主动跳出认领身份的行为,其中,直指个人隐私并向被告喊话挑衅的截图,我们都已经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令人震惊的是,当时毫无畏惧、很乐意与人分享陈年往事的同学们,此刻成了原告席上义愤填膺的受害者。这是我与我当事人都想不明白的,还望对方律师之后为我们解答。

  第二、忽略事实,否认真实事件。

  即原告刚才在诉状中所引用的,被告在书中所提及的诸多叙事性文字。原告认为其属“主观臆断,虚构事实”,否认当年校园暴力行为的真实性,然而,从被告所提供的邮箱日记与通信,明显可知,从2007年9月入学,至2009年6月毕业,三年间,校园暴力的阴影实际上与她如影随形。原告所主张被告的所谓侵权言论,本质上,反而是受害者的一种心理回馈和反刍,她所论述的,也正是当年所发生的事实。

  我们虽无法倒流时间,但,无论是现下所收集到,2008年5月,在百度上海城南中学吧发布的“57班比丑帖”、2008年7月,“说说你们在学校里最看不惯哪类人”、“年级第一什么时候能换个人?文科班没美女了吗”等等发言,包括被告提供当年错题集本、课本,上面凌乱恶意的涂鸦,其实不难发现,当年被告必然是遭到了一定欺凌的,而这个“度”,显然已经超出了同龄学生平常小打小闹的程度。希望法官能够将这一情况考虑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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