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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人:民主历程_[美]丹尼尔·J·布尔斯廷【完结】(27)

  从此,塞尔顿就不再挖空心思去改进他的动力装置,转而谋求在法律上最大限度保护他的预想权益,以便靠今后所有的自行驱动无轨车辆捞上一把。一八七九年,塞尔顿没有按照法律要求向美国专利局提交发动机的操作模型,他所提交的模型,仅只“大致上体现了(发动机的)一般特征”,其它的就全凭咀巴去描述。这是一个算计周到的策略,因为虽然享有法律保护的期限是从首次申请专利之日算起(以塞尔顿这次申请而言,应为一八七九年五月八日),而专利控制权十七年的期限却要从授予专利之日算起。因此,塞尔顿便尽可能提早申请专利,但却精明地尽量推迟接受专利的日期。同时,他还利用发明者修改申请书的自由,不断在最初设计中塞入后来才引起他注意的任何一点改进。

  如此一来,塞尔顿巧妙地避免了一场风险,不必马上落实他的构思,制成蓝图或操作模型,而是把它一直拖到汽车制造看来有利可图之日。最后,到了一八九五年十一月五日,即塞尔顿提交专利申请之后十六年,美国专利局才向他颁发了关于“道路机车”的第五四九一六○专利权证。如此长时间的拖延,使塞尔顿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延长到了金融界愿意投资制造“道路机车”的时期。但这样一来,正如研究塞尔顿各项专利的历史学家威廉·格林利夫所说:“一个本应成为可敬的汽车业先驱的人物,却在众人心目中成了伺机而动的贪心汉。”

  但塞尔顿并没有空等一场。一八九九年,在保留对每台机器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情况下,他把专利权卖给了一批金融家。第二年,他又打赢了一场涉及侵犯塞尔顿专利的官司。由于这一场官司,一九○三年,十家主要的汽车制造商联合起来成立了特许汽车制造商协会,并买进了塞尔顿专利的使用权,而付给他的专利使用费为每部售出汽车零售价格的百分之一点二五。在好几年里,塞尔顿对美国制造的几乎每一部汽车都收取专利使用费。对塞尔顿的挑战并非来自实业家,因为只要能够分享利润,他们看来都愿意向他进贡。挑战来自另一位发明家,他缺乏律师的专门知识,却裹着早期道德家的坚实铠甲。当时,亨利·福特曾向塞尔顿专利的所有人申请一项制造汽车的普通特许证。但他们拒绝了,其中的一个理由在于:福特只是别人所生产的汽车部件的“组装者”,根本算不得是个“制造商”,因此没有资格取得只有胜任的制造商才能取得的特许证。福特信奉平民主义,一向仇视垄断,于是不管三七二十一,还是动手去造他的汽车;据他说,“这是他自己的智力产品,谁也休想从他特别的车子上‘捞’到点什么。”他已经构思出一种车型,便宜得足可以销出几百万辆。

  一九○三年,塞尔顿提出控告福特侵犯专利的诉讼。美国联邦上诉法院费了八年时间才解决了这场争端。在美国历史上或许是耗资最巨的这场法律争讼中,沃尔特·查德威克·诺伊斯法官的划时代判决导致了法理上的惊人转折。法庭判决,塞尔顿的专利权依然有效;但诺伊斯法官解释说,福特并没有侵犯这项专利!他的解释充分表明他在此案中对汽车工程的深刻领悟。他认为,塞尔顿的专利只适用于布雷顿双程循环发动机型号的汽车,而福特的汽车(以及当时制造的几乎所有其它汽车)则使用了完全不同的奥托四程循环发动机,塞尔顿终于自食其果。法官的判决表明塞尔顿如何能在法律上赢分,但却实际上输掉这场官司。

  一九一一年法庭裁决下达时,塞尔顿的专利权只剩下几个月的有效期。他的专利使用费随即停止了。于是塞尔顿本人转而去制造汽车,但却一无所成。一九二二年,塞尔顿七十七岁,他的临终遗言仍说:“从道义上讲,胜利是属于我的。”

  在众多人中,偏偏亨利·福特认定一切专利都是不道德的。确实,福特喜欢重复行之有效的东西,他认为“天底下很少新东西。”一九一八年,他在竞选联邦参议员时宣称,他要争取废除所有专利法。“它们不能……刺激发明——那是一种被驳倒了的理论。但它们却确实剥削了消费者,并给工业造成了沉重的负担。”一九二一年,他又说,“我在各国取得了三百或四百项专利,而我必须说,在我们的汽车上可没有一点新东西。”

  旷日持久的官司本身对双方律师来说都是一场胜利。本来塞尔顿应得的专利费照计总数达五百八十万美元,但扣除了生产、管理、销售和法律咨询等方面的各种费用和佣金,真正经由各公司或合伙契约落到塞尔顿腰包里的数额只有二十万美元左右。在控告福特的这场官司的头三年里,由亲塞尔顿的特许汽车制造商协会所支付的律师费就达二十二万五千美元;接下来的五年,差不多又是这个数目。而福特则付给了他的律师二十五万美元。顺带而来的是,由于在许多年里这桩诉讼一直是报纸上的头版新闻,当事的律师们都受到宣扬而名噪一时,从而也给其中一些律师的政治生涯奠定了根基。在南北战争后的那个世纪里,美国律师取得了一种新的权力。虽然支付给律师的酬金从来不能用以衡量他们的影响力;但在二十世纪,律师收入的增加确实惊人。一九二九年,商务部公布统计数字的第一年,列出美国人花在法律服务上的钱约为六亿八千九百万美元。一九六八年,这一数字已经达到五十二亿美元。每年个人开支的法律费用总要达到同期个人宗教和福利活动费用总额的三分之二。马丁·迈耶在其著名的关于律师的调查研究中写道:“说来或许难以令人置信,但确实没人说得清这笔钱用来做了些什么。”在美国,律师的机会越来越多,无怪他们的数目也增长到了空前的地步。为了提供能够抓住这种机会的合格人才,又有一类美国机构一法学院——应运而生。任何其它现代国家都没有与之相似的建制。在英国,甚至跨入二十世纪后,律师的培养仍然只有两种途径:或者经由伦敦相沿至今的贵族化小型公会,或者借助贵族化大学中本科的“法理学”课程(学生们往往选修法理学,据说这门课程比较容易)。而在美国,甚至早在殖民时期,公会垄断已有崩溃的迹象。十九世纪中叶,随着人们拓居西部、设置新州、开凿运河、修筑铁路和建立现代工业,美国法律专业便出现了种种独特的机遇,大量法学院应运而生。这些法学院获得大量捐助,专门培养研究生作律师。一八三三年,据估计,美国攻读校内法学课程(无论哪一种)的学生共有一百五十人左右。美国法律教育之肇始于新英格兰,实不足为怪,因为那里的进取精神盛行,并且靠近英国而资料丰富,同时又有哈佛学院及其许多开明的赞助人,所有这些都为法律教育开辟了途径。一八一六年,哈佛大学任命了第一位法学教授之后,在十九世纪的前几十年里,哈佛法学院逐渐孕育成形。到一八六○年,美国已有二十一所大学法学院,其中有十二所的学制仅为一年。一八七六年,哈佛法学院把学制延长到三年,就读学生必须具有大学学位或曾在哈佛学习三年,自此,有关法学院的新的规范遂告确立。一八八○年,美国的法学院增至五十一所;一九○○年增至一百零二所;一九三八年增至一百九十所。这些学院的入学人数不断增加,到了一九七○年以后,每年颁发的法律学位已超出了一万八千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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