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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介石传_王俯民【完结】(108)

  与此同时,蒋经国还特别强调重视人民的力量。他说:“人民的事情,只有用人民自己的手可以解决,靠人家是靠不住的。要想将社会翻过身来,非用最大的代价不能成功。”经过一个月的雷厉风行的整顿,上海市人民已对蒋经国有了信任感。因此,自“八·一九”以来一个月中,中央银行于上海收兑的黄金、白银和外币,已约值三亿七千三百万美元。其中黄金为十二万五千六百余两,美钞三千二百余万元。

  但是,接着麻烦就来了上海一地虽暂时物价稳定,而全国物价仍然上升。因此,流入上海的物资势必因价低而大大减少。上海便出现了物资缺乏的紧张局面。市面供应萧条,上海的生产,也因原料缺乏而萎缩。尤其在外地高价买原料,于上海低价出售产品,迫使生产停工、关闭。

  另外,金圆券原本是贮藏的财富,突然变换成加入流通的纸蒋经国:《青年军人联谊会讲演词》(1949年9月12日)。币,更加速了市场物价上涨过程。很多商人还利用金圆券进行囤积居奇。有的携款逃往外地。

  例如,上海商人便把上海市民(七百余万)的生活必需品囤积起来不出卖。物价虽平,却真地有市无货了。

  为此,将经国又实行限期登记存货。自9月30日起,动员五千六百余人,组成一千六百二十八个小组分头在上海警察局长俞叔平指挥下,实行物资总检查。凡登记不实者,一律查封。

  但商人们采取各种手段来抵制登记检查。其中,小蒋也查出一起囤积大案,即扬子公司囤积案。扬子公司是孔祥熙的大儿子孔令侃所主持。宋美龄又于其中有股份。该公司囤积货物,被蒋经国查出后,蒋经国坚持要按律处理。但9月底,宋美龄得知后,便要蒋介石到沪。蒋到沪后,由宋美龄一手挡架,说蒋疲劳,需休息一夜才能谈事,使蒋经国、宣铁吾、俞鸿钧等无法与蒋谈扬子公司囤积案,就各自打道回府了。经过一夜的宋美龄攻势,蒋介石也败下阵来,便决心不许蒋经国干预此案,完全按宋美龄决策行事了。10月2日,蒋介石对其长公子蒋经国就摊了牌,明确表示不许过问这个案子。他说:“人人都有亲戚,叫亲戚大丢脸的事情,请你们各位想一想,谁又能够真正铁面无私呢!我看,这个案子打消了吧”囤积居奇既不能惩办和制止,限价也就难以继续实行下去。

  蒋经国听蒋此番表态,完全成了一个垂头丧气的惨败者,对特大老虎不敢打了。于是小蒋威信一落千丈。

  同时,财政部又于10月初宣布对卷烟、薰烟草、锡箔、洋啤酒、国产酒、烟叶、烟丝七种货品增加税额七十一倍,结果立即激起抢购风潮和涨价洪波。

  还有的厂商,他们因缺料停产,便雇佣无业游民和流氓到上海市面抢购物品,压迫政府放弃限价政策。

  因以上种种原因,自10月3日,上海开始抢购物资。以后抢购之风日益严重,真如排山倒海一般。而黑市也日益猖獗。在这种情况下,国民政府的限价政策完全破产。10月31日决定取消限价。11月1日正式公布取消限价。限价政策彻底失败。

  蒋经国是坚决反对放弃限价的。他在10月24日的日记里写道:

  “十月份最后一星期,恐怕亦将成为限价政策实施的最末一周。问题不在于限价不限价,而表示政府无能,怕困难和没有决心。处在政府放弃限价政策的时候,我的主张,既与此相违背,则本应辞职。”

  限价政策的取消,标志着蒋介石币制改革和紧急措施的完全破产。物价的继续恶性膨胀,引起了广大城市人民的失望和愤怒。10月25日,北大等高校教授发表停教宣言。宣言中说:“政府对我们的生活如此忽视,我们不能不决定自即日起,忍痛停教三天,进行借贷来维持家人目前的生活。”广大人民对蒋氏的金圆券更失去信心。

  经济改革彻底失败;翁文灏内阁倒台;王云五财长去职;蒋经国也于11月6日悄然离开上海,到杭州和老婆团聚去了。

  对此,曹聚仁在《蒋经国论》中写道:“新赣南所造成的政治声誉,这一下输光了。有的人提起了经国,就说他是政治骗子;有人原谅他,说这都是杨贵妃不好,害了他。蒋先生的政治生命也就日薄西山了。”

  1949年5月以后,人民已拒绝使用金圆券,国民政府财政完全崩溃。

  农村经济破产

  蒋介石不但在财政、金融及工业方面已经崩溃,农村经济同样面临着破产的危机。

  1945年10月16日,国民政府颁布《自耕农扶植办法草案》。规定政府以一定地价征收农地,发放给佃农、雇农,使其按地价分期付款。款项先由政府贷给。征收地为垦荒地、个人所有逾额地、不在地主出租之土地。然后,以一定地价征收之,以一定地价分配给雇、佃农等无地有力者自耕。

  1945年10月23日,国民政府颁布“二五减租”令,即减原交租额之25%。

  1946年4月29日,国民政府颁布《修正土地法草案》。

  其主要内容为:

  扶植自耕农。

  照价收买私有土地。

  规定地价。地价量应以能保护自耕地为标准,由各省、市自行拟定。

  关于土地所有权,分国有地、私有地两种。但私有地之矿产不得为私有。海岸一定限度内之土地和天然湖泊、公用水道及其沿岸之一定限度内之土地不得私有;公共道路、矿泉地、瀑布、公共天然水源,名胜古迹及其他依法禁止之土地,不得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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