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国际法(自然也说不上违法),却有允许一个国家进行自己战争的权利,
这是不容干涉的国家主权。至于战争是否属自卫性质,纯由这个国家自己决
定,别国不得干涉。根据上述理由,德国不认为它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是一
种犯罪行为。
雅尔赖斯反对在国际法庭上审讯被指控为战犯的被告人,他说:
“不言而喻,国家的行为就是人的行为。但是,国家的行为本来就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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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通过其机构的国家行为,而并不是某一位米勒先生或施密特先生的个人行
为。”如果起诉书以某些个别人对战争与和平的决定而意欲在法律上对他们
作出判决,那么起诉书产生的结果将……造成国家的“个人化”,甚至在思
想上造成国家的破灭。“……这样一份起诉书……是与主权的本质不相容的,
是与大多数欧洲人的感情不相容的……”雅尔赖斯指责说:“(国际军事法
庭条例)和现行的国际法之间存在着一条无法沟通的鸿沟。”因为国际法并
不直接适用于个人,个人只受其所在国法律的制约,即使所在国法律与国际
法中的规定不相符合,而国际军事法庭却“把审判从国际法的位置移到了国
家法的位置上……”而且“无论如何,就各个被告在犯罪当时所服从的领地
刑法而言,条例 (国际军事法庭条例)关于因破坏国际和平而规定予以惩处
的条文都是新的”,而所有的法律——国际和国内的——一个基本原则是:
“行为之前法无规定者不罚”,因而,追溯既往的刑罚是和所有文明国家的
法律不相容的。据此,雅尔赖斯指责国际军事法庭违背或篡改了法学的这个
基本原则。
他说:“法律就法的意义而言就是国家规定的一项准则,但是,国际军
事法庭却将此曲解为 ‘法律就法律的意义而言也可以是一种牢固的道德准
则,是一种良好的习惯准则’,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还有个问题:就像情况
原来反映的那样,那些被告——从前的部长、军事头目、经济操纵者和高级
当局的领袖——在犯罪的时候是不是感到了这是一种违犯职责的行为呢?他
们会不会感到这种行为将按照事后规定的法律受到惩处呢?……”
在说完这些之后,雅尔赖斯甚至有些洋洋得意。接着,他又对法庭提出
一个“根本性”问题,即使那些被告在客观上罪恶滔天,他们也不能受到法
律的制裁,因为他们在执行命令。为此,雅尔赖斯不厌其烦地论证:“自从
希特勒成为国家元首之后,实际情况就很快导致希特勒作为所有主管部门的
法定的和无可争辩的统治者出现在等级森严的制度之前,也出现在全体人民
之前。……希特勒成了各种准则和各项命令的最高制订者”,而且,由于希
特勒独裁的结果,使任何人都无权检验这些命令是否合理,“独裁者在此类
情况下搅乱了所有的人类秩序”。“虽然领袖的命令同国际法或其他伦理判
断相抵触,但对被告们来说,则是具有约束力的,而且是具有法律上的约束
力的。”雅尔赖斯责问:“那些根据上述秩序在等级森严的制度之中不管内
心是否愿意履行其职务的人,如果他们由于执行或不执行领袖所命令的某一
行动而获罪,他们难道不会感到这是对他们的不公正吗?”他责问法庭:“什
么算是希特勒的命令?为本法庭条例中为免刑理由而被置于一旁的那种命令
究竟算不算是希特勒的命令?”
雅尔赖斯的辩护,在法庭上引起了一阵阵的骚动,他的辩护逻辑是这样
的:
首先,“行为之前法无规定者不罚”,各被告在犯下今天被指控的行为
时,在当时所有的各项法律中并未规定对此类行为进行刑事起诉,而且,战
争也不认为是犯罪。根本不存在国际军事法庭所宣称的战争罪和破坏和平
罪。法无可鉴,所以被告不能对他们的行为负刑事责任。
其次,即使被告实施了法庭所指控的各项行为,那也不能在国际法庭上
受到惩处,国际法庭是处理国家之间关系的。国际法不直接适用于个人。而
且,如果涉及的行为是国家的行为,那么执行了这种国家行为的个人并不负
有任何责任,这些行为受国家主权的保护。对此负有责任的只是德国,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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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个人。
再次,即使被告个人在客观上犯有罪行,他们也只是可怜的,是他人的
意志——希特勒的意志——的盲目而顺从的执行者,因而只能由发布命令的
长官来单独承担刑事责任,而服从其命令的下属则有理由不承担罪责。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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