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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大义2:隐公元年_熊逸【完结】(222)

  484 详见[清]汪中《述学·释三九》,刘师培:《古书疑义举例补·虚数不可实指之例》,《中国现代学术经典·黄侃、刘师培卷》,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第516-521页。

  485 [汉]何休/解诂,[唐]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必以侄娣从之者,欲使一人有子,二人喜也。所以防嫉妒,令重继嗣也。因以备尊尊、亲亲也。

  [晋]杜预/注,[唐]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正义》:《释例》曰“……参骨肉至亲,所以息阴讼。阴讼息,所以广继嗣”,是其义也。

  486 陈筱芳:《春秋婚姻礼俗与社会伦理》,巴蜀书社,2000年,第31页。

  487 详见陈筱芳:《春秋婚姻礼俗与社会伦理》,巴蜀书社,2000年,第2章。

  488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年,第3页。

  489 另见《左传·文公十二年》:杞桓公来朝,始朝公也。且请绝叔姬而无绝昏,公许之。

  490 [宋]司马光《贾生论》,《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

  491 《白虎通·嫁娶》:或曰:嫡死不复更立,明嫡无二,防篡煞也。

  492 参见《旧唐书·褚遂良传》李勣议立武昭仪为后事。

  493 《白虎通·嫁娶》:適夫人死,更立夫人者,不敢以卑贱承宗庙。

  494 [晋]杜预/注,[唐]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正义》:《释言》云:“媵,送也。”言妾送適行,故夫人姪娣亦称媵也。经传之说诸侯,唯有继室之女,皆无重娶之礼,故知元妃死,则次妃摄治内事。次妃谓侄娣与媵诸妾之最贵者。《释例》曰“夫人薨,不更聘,必以侄娣媵继室”。是夫人之侄娣与二媵皆可以继室也。適庶交争,祸之大者,礼所以别嫌明疑、防微杜渐,故虽摄治内事,犹不得称夫人,又异于馀妾,故谓之继室。妻处夫之室,故书传通谓妻为室,言继续元妃在夫之室。

  495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年,第4页。

  496 [晋]杜预/注,[唐]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正义》:[疏]注“声谥”至“继室”。正义曰:……襄二十三年传称“臧宣叔娶于铸,生贾及为而死,继室以其侄”,则侄之与娣皆得继室。此既无文,故设疑辞云“盖孟子之姪娣也”。成八年传曰:“凡诸侯嫁女,同姓媵之,异姓则否。”庄十九年《公羊传》曰:“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姪娣从。侄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诸侯一聘九女。”然则诸侯娶于三国,国别各有三女。此言诸侯始娶,则同姓之国以姪娣媵者,欲言媵者亦有姪娣,省略为文耳。其实夫人与媵皆有姪娣。但声子或是孟子姪娣,或是同姓之国媵者姪娣,以其难明,故杜两解之。初云“孟子之姪娣”,又云“同姓之国以姪娣媵”是也。……《释言》云:“媵,送也。”言妾送適行,故夫人侄娣亦称媵也。经传之说诸侯,唯有继室之女,皆无重娶之礼,故知元妃死,则次妃摄治内事。次妃谓侄娣与媵诸妾之最贵者。《释例》曰“夫人薨,不更聘,必以侄娣媵继室”。是夫人之侄娣与二媵皆可以继室也。

  497 傅隶朴:《春秋三传比义》,中国友谊出版社,1984年,第4页。

  498 《白虎通·嫁娶》:必一娶何?防淫泆也。为其弃德嗜色,故一娶而已。人君无再娶之义也。

  499 详见郭沫若:《甲骨文字研究·释支干》,《中国现代学术经典·郭沫若卷》,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第318-324页。另参徐中舒主编《甲骨文字典》,四川辞书出版社,2006年,第228-230页。

  500 [汉]孔安国/传,[唐]孔颖达/疏《尚书正义》卷二十。

  501 《左传·哀公二十四年》:公子荆之母嬖,将以为夫人,使宗人衅夏献其礼。对曰:“无之。”公怒曰:“女为宗司,立夫人,国之大礼也,何故无之?”对曰:“周公及武公娶于薛,孝、惠娶于商,自桓以下娶于齐,此礼也则有。若以妾为夫人,则固无其礼也。”公卒立之,而以荆为大子。国人始恶之。

  502 《白虎通·嫁娶》:所以不聘妾何?人有子孙,欲尊之,义不可求人为贱也。《春秋传》曰:“二国来媵”可求人为士,不可求人为妾何?士即尊之渐,贤不止于士,妾虽贤,不得为嫡。

  503 [清]郝懿行《尔雅义疏》释“同出”:盖古之媵女,取于姪娣。姊为妻,则娣为妾,同事一夫,是谓同出。

  504 《公羊传?成公九年》:媵不书,此何以书?录伯姬也。《榖梁传?成公九年》:媵,浅事也,不志,此其志何也?以伯姬之不得其所,故尽其事也

  505 [宋]朱熹《朱子语类》,《朱子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7册,第2836页。

  506 [汉]何休/解诂,[唐]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隐公七年:媵贱书者,后为嫡,终有贤行。纪侯为齐所灭,纪季以酅入于齐,叔姬归之,能处隐约,全竟妇道,故重录之。……○解云:《春秋》之内,例不书媵,以其贱故。今此书者,以其后为嫡,终有贤行也。知后为嫡者,正以庄二十九年冬十二月,“纪叔姬卒”;三十年“八月,癸亥,葬纪叔姬”,卒葬皆书,为嫡明矣。而成九年“伯姬归于宋”,书二国媵者,彼传云“录伯姬”是也。

  507 吕思勉:《先秦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255页:因男权无限,家中女子,凡所欲者,皆可通奸,于是自妻家来者,则谓之媵,家中所固有者,则谓之妾。妻以外得相交之女子,总不越此二类,故古恒以妾媵并称。后世送女之制已废,则媵之名宜废除,而但称为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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