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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十三年((乾隆三部曲第一部_高王凌【完结】(48)

  “聚众罢市,大干法纪”,[5]大清律例本有规定。但在清代不同时期,情况也不尽相同,如“从前顺治康熙年间,督抚等犹沿明季陋习,于抗官拒捕之案,每多暗为消弭,归于不办”;雍正年间有所改变,乾隆年间就变得格外严厉起来。上谕,自“朕临御以来,严饬封疆大臣,不许弥缝了事。匿不上闻”。[6]乾隆六年九月,御史李清芳奏陈,严禁学习拳棒,纠众会聚。九年正月,闽浙总督那苏图等奏,禁止民间联盟、械斗、谤讪、抗官、拒捕、罢考、罢市、造军火器械、揭旗聚众等事。随之,为之制订了更为严格的法律。乾隆十三年五月,刑部遵旨议定:

  嗣后直省刁民,聚众殴官,积至四五十人以上者,为首照例拟斩立决,仍照强盗杀人例枭示。其有同谋聚众,转相纠约,下手殴官者,系同恶相济,亦应照光棍例,拟斩立决。其余为从之犯,照例拟绞监候。其被胁同行审无别情者,照例各杖一百。[7]

  乾隆十二年五月癸丑,以近岁以来,科道官时有以民气渐骄为言,朕初不信,谕:

  夫以普免钱粮,而民不以为恩;加赈厚恤,而民不生其感。偶或地方有司。办理少不如意,辄呼群咆哮,挟制官长。为督抚者,或避卞急之名,或存省事之见,不询根由,不顾大体,甚或参处官员,以图结案。

  夫百姓之敢于恣肆妄为,亦由平日不知尊亲大义。而平日之不知大义,则由于朕厚加之以恩膏,而不先率之以教化。督抚亦惟知朕有爱民之心,而不思朕有教民之责。居恒煦呕燠休,惟恐咈百姓之意。百姓目无官长,竟若官长去留,可操之其手,及群不逞哗然而起,而官长则己挂名弹章。以致益煽,习为故常。犹劣子之倚慈母,有所恃而无恐,且抗衡焉……

  今日之顽民聚众,干犯刑章,朕得不引为已过,深自愧悔也欤?然朕虽失教于前,尚思勤恳诲迪于后,以为黎庶劝。

  对生衿参与,更表示要严惩不贷。十一月辛卯,谕:晋省两年中,如天镇之抢粮,乡宁、静乐、镇宁等处之聚众抗官,皆劣衿倡首。该学政从前未报劣行,宽纵之咎,已属难辞。

  乾隆初政,皇上“念天下一家,流亡者穷而无告,故复定冬留春送之例”,严格实行了因灾流民的留养资送制度。“但意美而法未良”,盖从来勘灾,尚多匿饰,外来流民,无从核辨,惟有尊例资送而已;送回本籍不必核辨,惟有尊例补赈而已。定例:赈银月给钱二分,资送者日给钱二十,两相比较其利孰倍?于是游惰之民明知村落无灾难以入赈,不如预行外出,以求资送,又借资送文书以罔本籍,两相伪冒。[8]

  所为乃是“爱民”,而突然发现,一旦如此,“民”还有那么“可爱”吗?

  这一切似乎都可以另作解释,也可以说他本是一个纯朴的青年,经历了这样那样一番思想的转变,这才把心肠硬了起来。

  乾隆十三年遂发生更大规模的闹粮事件,和更严厉的镇压。事情这回又是发生在江苏。

  与以前闹粮事件不同,苏州是一个拥有上百万人口的工商业重镇,又是通往浙江的交通孔道,每年需要大量的粮食输入。这一年因连续受灾,粮价猛涨,[9]官府虽减价平粜,市价未能即平。四月十四日,苏州民人顾尧年自缚双臂,插竹粘纸,上写“无钱买米,穷民难过”等语,前赴巡抚衙门喊诉,欲求勒令米铺减价出售,从者甚众。巡抚安宁将其发往长洲县讯究,民人叶龙等聚众齐赴县堂吁请释放,混乱中将县堂暖阁打毁,并将顾尧年抢走。随后群众拥向巡抚行辕,将栅栏挤倒。营兵即刻出动,拿获闹事者三十八人。

  得到消息后,皇上命将顾尧年聚众一案主犯及首犯立即杖毙,以儆刁徒,五月丁酉,谕:近年各省屡有聚众抗官之案,几至效尤成习。而吴中民情素属浇漓浮动,即如米价腾贵,地方官既为之劝谕,筹划平粜,而匪犯顾尧年仍复挺身而出,借端挟制,岂非光棍之尤?若不严行惩创,何以示警!并拟议在苏州添设八旗驻防(未果)。

  顾尧年杖毙后,街巷出现匿名揭帖,内有立毙二十一人之语。随即青浦县罢市首犯二人也被毙于杖下。如此法外行刑,颇滋谤议。[10]

  * * *

  [1] 乾隆十六年闰五月戊辰谕:民间物价。本自不齐。祇可随时调剂。不能概绳以官法。即如人生日用最急者。莫如食米一项。今谓意在恤民。而欲官为立制。务使市价损之又损。闾阎皆得贱食。意则美矣。欲其行之于事。能乎不能乎?

  [2] 如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档案系合编《康雍干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中华书局,北京,1979)一书所示。

  [3] 《啸亭杂录》卷7《徐中丞》。

  [4] 对于此类事件,以前则往往责之于官,并不治罪于民,如乾隆九年五月,直隶总督高斌参奏滦州知州李锺俾不能体察民情,及时出借口粮,致有刁民罗天才等乘机纠众,抢割麦田,强借粮食等事。即将其掣回,并未究治“刁民”之罪。

  [5] 雍正十三年十月谕。

  [6] 乾隆四十四年三月甲辰谕。

  [7] 乾隆十三年五月己丑。

  [8] 袁枚:“上两江制府请停资送流民书”,《袁枚全集》2,页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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