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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冤录_张程【完结】(39)

  梁宽杀妻案最后送到了刑部。按照惯例,三法司对命案进行会审,最后由刑部尚书主持上报最终判决。刑部只是对地方官员报告上来的案件事实进行法律衡量,他们在意的是罪犯是否“罪刑相符”,而不是案件事实是否清楚。他们做的依然是一个“书面审”——审核文字,实际上是走过场。刑部经手梁宽杀妻案后,转由三法司会审。

  三法司会审梁宽杀妻案后上报的题本,现在还安静地躺在档案馆里。这份清朝司法文书的名字叫《题为罗定州人梁宽致伤伊妻谭氏身死议绞监候事》,时间是光绪二年(1876年)十月初四,题报官员是刑部尚书崇实。这份文书就是梁宽杀妻案的最终结论。

  结论开头就说“据广东巡抚张兆栋疏称”,然后全文照抄了张兆栋的内容。刑部尚书崇实等人接着加了一段话:“应如该抚所题:依照夫殴妻至死的法律规定,应该判梁宽绞监候。事犯在光绪元年正月二十日恩诏以前,系在准免之列,应予援免。后再有犯,加一等治罪。”也就是说,朝廷的处理意见是释放梁宽,而对梁宽杀妻的唯一惩罚是大而空的“后再有犯,加一等治罪”。

  光绪皇帝对这道题本的朱批意见我们已经看不到了。清朝中期以后把题本当作例行公事,几乎没有不准的。所以,光绪皇帝极有可能朱批批准了。况且,题本照抄了张兆栋的案情介绍,也就是基本照抄了杜凤治的看语内容。光绪皇帝只读这些文字,完全可能误以为梁宽是在和谭氏打斗过程中,将谭氏砍伤,导致谭氏死亡,事后梁宽投案自首,供认不讳。梁宽并不是穷凶极恶之人,根据大赦恩诏赦免完全没有问题。

  梁宽杀妻案的一大特殊之处就在于,此案的官方文书不仅保存完好,而且杜凤治的日记也记载了案子的真相,记载了初审的详细过程。杜凤治在日记中大发感慨,他说:“梁宽杀妻罪不至死,况现逢恩诏,更可释回,而其妻之冤,将何处伸乎!”可是他也不想想,遇害者谭氏冤死,凶手逍遥法外,还不是他杜凤治造成的?他迫于破案压力,和梁宽进行幕后交易,而他的上司们不作为,搞形式主义、官僚作风,导致谎言不断得到确认,最终一桩恶性杀妻案被粉饰成可以赦免的伤害案。

  杜凤治在日记中还记载,当初怂恿弟弟梁宽杀人的梁求,一直被关在罗定州大牢里,最后得了重病。狱卒多次报告杜凤治说,梁求的病越来越重,他恳求出狱去治病。杜凤治恨梁求怂恿杀人,下定决心要把他整死在大牢里。所以,杜凤治一再拒绝他的治病请求。次年六月十九日,杜凤治记载:“鼓楼看役禀报:梁求病死。”杜凤治把这看作是“天意”,是上天的裁判,他认为也算是给冤死的谭氏报仇了。一个司法官员,不能主持正义,反而把司法公正寄托在虚无缥缈的“天意”上,这难道不是莫大的讽刺吗?

  在杜凤治的日记里,梁宽杀妻案画上了句号。但是,如果清朝司法体系继续如此“依法办案”,梁宽杀妻案之类的冤案永远不会结束。

  第六案 三牌楼案:『一案两说』疑云

  这是发生在清朝光绪年间的三牌楼案。此案案情曲折,轰动一时,被很多人认为是『晚清四大奇案』之一。三个无辜的草民,莫名其妙地被认定为杀人凶手,其中两人被『就地正法、枭首示众』。后来,真凶现身,案件被重新提起。

  第一回 迅速结案

  光绪七年(1881年)闰七月,江苏省江宁,也就是现在南京的保甲局破获了一起盗窃案,抓到一名叫李大凤的盗贼。这个李大凤为了争取宽大处理,不仅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还招供了许多同伙的罪行。其中,李大凤就供出,四年前,也就是光绪三年(1877年)年底,他表弟朱彪失踪了,后来他从盗匪圈里得到消息说,朱彪被两个小混混周五、沈鲍洪合谋杀死在了江宁。

  官府得到信息后,迅速缉拿了周五、沈鲍洪两个人。稍微一审讯、一用刑,这两个人就承认了杀人的事实。他们俩供述,光绪三年十二月初九的夜晚,两人在江宁府上元县一个叫三牌楼的竹园旁,将朱彪用刀砍死,然后弃尸潜逃。周五、沈鲍洪供词相互印证,时间、地点和作案手法完全一致,可以认定这是一桩可信的杀人案件。

  按常理来说,轻松破获了这么大一个案子,大家应该高兴才是,但是,审讯的官员们却高兴不起来,负责记录供词的书吏手都开始哆嗦了。这是怎么回事呢?

  因为,周五、沈鲍洪供认的这桩杀人案,和四年前的另一起杀人案高度重合,非常有可能是同一起案子。而那桩案子已经结案了,已经有两个人被当作杀人真凶斩首示众了!

  那一起案子发生在光绪三年十二月初十,一个天寒地冻的日子。当天上午,有人在江宁城内三牌楼的竹园旁发现了一具无名男尸。地保报告给了上元县知县,第二天,县衙门仵作来验尸。仵作验明死者身上有多处伤痕,发辫被砍落,无存,显然是被人所害。现场勘验,又发现了尸体旁遗落有表芯纸、石灰包、篾刀、草鞋等物品,地上并没有血迹和践踏留下的痕迹。这是一起死者身份不明、追查线索极少的杀人命案,侦破难度很大。

  堂堂两江总督驻地、江南烟花繁华处,竟然出了这么恶劣的凶杀案。当时的两江总督沈葆桢接到报告后很吃惊,也很愤怒!他命令营务处总办洪汝奎专门负责此案,尽快缉拿凶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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